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04民初4409号
原告:任娅娅,女,生于1992年4月1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胡永银,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任娅娅与被告胡永银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娅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永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娅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永银停止对原告的侮辱、恐吓。2、依法判令被告胡永银删除其在工作群、朋友圈等所有上传到网络平台的关于原告本人的所有隐私视频、照片。3、依法判令被告胡永银对原告任娅娅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其发布的网络平台书写道歉信,发布公告,认真诚恳地对原告道歉。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和名誉赔偿费10000元,共计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胡永银于2023年6月份在甘肃金昌市永昌县举办展会时认识。后被告不断追求原告,在被告不断纠缠下产生了一些感情纠葛。因原告有家庭,受不住被告的纠缠和骚扰,放下工作回到家中休息,结果被告依然不罢休,频繁地给原告打电话,发信息骚扰。2023年10月8日,被告还给原告老公家人直接打电话、发侮辱信息。2023年10月14日,被告在电话中和网络信息上扬言要杀死原告全家以及孩子,在463人和182人和66人的多个展会工作群里,公开提名道姓,发布原告照片、电话,言辞极具侮辱,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精神恐慌失眠,对原告的工作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从事当前展会工作。原告老公要和原告因此事件而提出离婚。原告在名誉受损、被告的威胁恐吓,言辞侮辱下,已失去对生活的希望,几度想不通去寻死。家人害怕原告为此想不通会出现生命危险,于2023年10月18日陪原告一起到当地磻溪派出所报案。报案当天,被告还在打电话骚扰恐吓原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和家人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原告任娅娅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证据1、“金辉会展·情比金坚”的微信工作群的截图5张,欲证明被告在该工作群上发布了侮辱原告的文字的事实。
证据2、“展会群主@张闳博7008566”的微信工作群的截图9张,欲证明被告在该工作群上发布了原告的图片、不良的信息的事实。
证据3、“展销会商家交流群”的微信工作群的截图3张,欲证明被告在该群上发布了原告的照片以及侮辱性的文字的事实。
证据4、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截图6张,欲证明被告2023年10月14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原告的照片和侮辱、恐吓原告的文字的事实。
证据5、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微信聊天信息截图4张、短信信息1张,欲证明被告给原告的微信恐吓、侮辱的事实。
证据6、报警回执1张,欲证明原告为此事受到恐吓后报警的事实。
被告胡永银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举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任娅娅与被告胡永银于2023年6月份在甘肃金昌市永昌县举办展会时认识。双方之间产生了感情纠葛。后原告因故不愿再与被告保持联系,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发信息,原告不接电话、不回信息。2023年10月14日后,被告在名为“金辉会展情比金坚”463人的微信群、名为“展会群主@张闳博:17797008566”182人的微信群及名为“展销会商家交流群”66人的微信群,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以及与原告的短信、微信聊天中发送侮辱、谩骂等损害原告声誉的不良信息及威胁性言语,部分信息还配有原告照片及视频,对原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困扰。2023年10月18日,原告及家人前往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磻溪派出所报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微信聊天群、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及与原告的短信、微信聊天中发送侮辱、谩骂等损害原告声誉的不良信息及威胁性言语,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发布侮辱等有损原告名誉的信息,删除其发布过的相关信息、视频、照片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其名誉权损害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等,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损失费10000元及名誉赔偿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永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在名为“金辉会展情比金坚”463人的微信群、名为“展会群主@张闳博:17797008566”182人的微信群、名为“展销会商家交流群”66人的微信群、被告本人微信朋友圈以及与原告的短信、微信聊天中删除侮辱、谩骂等损害原告声誉的不良信息、照片及视频,并在名为“金辉会展情比金坚”463人的微信群、名为“展会群主@张闳博:17797008566”182人的微信群及名为“展销商家交流群”66人的微信群及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原告的道歉信息;
二、驳回原告任娅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胡永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惠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晓艳
书 记 员 龙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