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3131民特1号
申请人:向某,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某称,申请人系下落不明人邓某妻子。因邓某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在塔什库尔干县库科西力克乡其如克同村河道处钓鱼时失踪到现在无任何音讯。申请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满四年,仍然没有任何消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邓某为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某,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申请人向某的丈夫。2017年8月23日下午,邓某在塔什库尔干县库科西力克其如克同村河道处钓鱼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其亲属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已过五年,仍然没有任何消息。申请人向某申请宣告邓某死亡后,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发出寻找邓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某系下落不明人邓某的妻子,其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在法定的公告期间,未收到邓某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任何信息,已符合法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情形,故申请人向某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阿布都艾尼·米吉提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热班·阿布力米提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承办法官:阿布都艾尼·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