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刑初2413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丁江萍,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3]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强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强及其辩护人丁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志强明知上家“老虎”在从事网络刷单诈骗活动,在李家园(已判决)的介绍下,仍按照上家“老虎”的指示,使用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及借用蒋某的支付宝账户×××,借用陈某支付宝账户×××@qq.com,借用虞某支付宝账户×××@qq.com、15xxxXX某某某某,借用黄某支付宝账户×××,共关联到诈骗案件11件,被害人被骗资金达人民币54万余元。被告人陈志强非法获利人民币3100元。
被告人陈志强于2022年7月6日在稠江街道创智青创公寓501被抓获归案。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志强向本院退赃人民币3100元。
被告人陈志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书证照片,支付宝流水,情况说明,同案犯李家园的供述,证人蒋某、黄某、虞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钮某、陈某2、盛某、张某、苏某、夏某、陈某3、黄某2、唐某、叶某的陈述,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被告人陈志强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丁江萍提出,被告人陈志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违法所得仅3100元,现已全部退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志强的退赃款人民币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晓东
人民陪审员陈冬梅
人民陪审员陈豪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