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熊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熊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云3324刑初4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157Y,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飞机场旁。
诉讼代表人梁恒,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辩护人张雨晴,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贡山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于2023年3月8日被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3年3月17日被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雪宇,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23〕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28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菊花、检察官助理左晓雪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了公司利益,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征信状况不良、资产负债率较高,不具备融资、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及提升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和贷款授信额度,获取银行高额贷款,先后向时任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冯某(另案处理)及其特定关系人李某(冯某妻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戴某(另案处理)及其特定关系人张某4(另案处理)、张某3(另案处理)、时任交通银行云南分行副行长周某2(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5172.924527万元(以下币种未经标注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至2017年期间,熊某某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获得融资性贸易资金支持,向时任能投集团董事长冯某及其特定关系人李某、王某某行贿303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重庆能投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达成咖啡贸易战略合作协议,并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咖啡交易中心,能投集团通过融资性贸易方式为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扩大咖啡业务提供巨额资金支持,解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严重违约问题。2016年初,熊某某提出送给冯某重庆咖啡交易中心4%的股权,感谢冯某在能投集团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业务合作的大力支持,冯某同意。同年上半年,冯某告知李某和王某某能投集团在咖啡贸易中给予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有力的资金支持,三人商定由王某某出面与熊某某开展咖啡豆贸易,共同谋取好处。之后冯某、李某和王某某商议成立了普洱环海百泽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泽公司),冯某利用其职权促成百泽公司与熊某某的公司开展咖啡贸易。同年8月许,熊某某告知冯某和李某欲将重庆咖啡交易中心2.3%的股权给冯某,冯某和李某安排王某某代办过户事宜,办结后王某某担心股权过户存在风险,三人商议后于同年10月将股权归还给熊某某。2016年10月左右,能投集团下属企业因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违约而拒付资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面临严重资金压力,熊某某反复请托冯某利用职权解决此事,冯某遂要求下属企业继续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同时借机促成熊某某与王某某开展咖啡豆贸易,并让熊某某在交易价格和资金上予以关照,熊某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以百泽公司的名义,与熊某某实际控制的镇康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康泰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咖啡豆采购协议,合同约定四家公司三年内每年向百泽公司收购咖啡豆总量不低于4万吨,并约定一周内四家公司分别向百泽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双方并未开展咖啡豆交易业务,熊某某仍安排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转款到镇康泰源公司,由镇康泰源公司再分多次转款至百泽公司共计3030万元人民币。冯某、李某、王某某为确保对熊某某已支付款项的占有,同熊某某商议后将“定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并以百泽公司名义向镇康泰源公司发出按约接收咖啡豆的通知,蓄意制造镇康泰源公司违约的事实。
二、2015年至2018年期间,熊某某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征信状况不良、资产负债率较高、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承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的不良贷款为条件,提升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信用评级和贷款授信额度,来获取高额贷款,先后送给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戴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共计2137.924527万元。
(一)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广商城)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2.95亿元不良贷款期间,戴某让其特定关系人张某4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借款购买了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洛羊片区土地。之后在戴某的支持和帮助下,张某4又以共同开发土地(未实际开发土地)的“土地前期投入”费用为名,向熊某某索要800万元。熊某某为了让戴某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贷款方面对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7年4月安排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张某4个人账户转账800万元。
(二)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购买西南广商城固定资产后,戴某为让张某4从中获利,在熊某某与戴某接洽贷款事项过程中,多次要求熊某某将西南广商城仓库交予张某4经营。2017年10月,西南广商城固定资产过户到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名下后,熊某某为了让戴某继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贷款方面对其提供帮助,同意将西南广商城5号仓库以低价租给张某4,之后张某4将该仓库转租给云南耀鑫物流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97.924527万元。
(三)2015年8月,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西南广商城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2.95亿元不良贷款期间,戴某为了让张某4的胞姐张某3从中获利,安排张某3参与西南广商城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并向熊某某提出给予张某3“辛苦费”。而后,张某3参与西南广商城资产处置工作,熊某某给予了张某3劳务费。2016年间,戴某与张某3以西南广商城资产处置工作辛苦为由,向熊某某索要800万元,熊某某为了让戴某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贷款方面对其提供帮助,实际陆续给予了张某3500万元。因熊某某一直未给予剩余的部分,戴某与张某3又再次向熊某某索要700万元,熊某某因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有融资贷款的需求,陆续给予了张某3540万元。截止2018年5月,熊某某安排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先后向张某3给予财物合计1040万元。
三、2012年至2014年期间,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云南分行贷款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为了获得该行分管授信业务审批的副行长周某2的帮助与支持,在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送给周某25万元现金。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进行惩处,并提出“判处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对指控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事实均无异议,针对量刑提出:一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被告人熊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对于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也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是被告单位的行为客观上有其历史原因,企业发展过程中也给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司法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本着善意文明的刑事司法理念,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三是被告单位目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客观上不具备承担大额罚金的能力,对被告单位作出罪责相适应的处罚,将有利于推动破产重整。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帮助被告单位通过破产重整获得企业新生,改过自新,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在量刑上的罚金数额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提出:其行贿的每一笔款项均系索贿所致,且全部为了公司的发展而不得已为之,其在到案前已向纪委监察机关主动交代了部分案件事实,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事实均无异议,针对量刑提出:一是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自首,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熊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是被告人熊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前积极缴纳罚金;四是本案几起行贿均存在索贿情况。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熊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云南省监察委交代了向戴某和张某3行贿1040万元的事实,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纪检组主动交代了将西南广商城5号仓库低价转租给张某4的事实,促使张某4从中获利297.924527万元;被告熊某某向时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戴某、张某4、张某3行贿的2137.924527万元中的1840万元(行贿张某4的800万元和行贿给戴某和张某3行贿1040万元)系被索贿后给予。在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委托其家属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书证
云南省监委、怒江州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贡山县监委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指定管辖通知书,重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证明:该案由云南省监委指定贡山县监委管辖,贡山县监委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对熊某某涉嫌行贿案立案调查,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监委于2018年6月15日决定对熊某某立案调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因熊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9月10日决定对熊某某监视居住,于2022年3月10日决定对熊某某取保候审。
贡山县监委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变更留置场所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延长留置时间通知书,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决定书、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通知书,熊某某到案经过和表现情况说明。
证明:2022年7月15日,贡山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于怒江州监委丙贡工作点;2022年8月3日将留置场所变更为云南省监委雨花工作点;于2022年10月13日决定对熊某某留置时间延长3个月,时间从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因疫情影响,扣除熊某某2022年10月5日至12月5日的留置期限。到案经过证明熊某某被通知到谈话室后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向戴某及情人张某4行贿800万元,主动交代了在戴某的安排下低价将西南广商城5号仓库租给张某4以及主动交代送给戴某及张某31040万元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熊某某的户口证明、中共党员证明、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入党申请书。
证明:熊某某(曾用名熊相入)的基本信息,出生于1966年12月14日,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于2021年12月2日熊相入改名为熊某某,熊某某(熊相入)于2008年6月7日为正式中国共产党员。
熊某某任职材料、德宏州宏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决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情况说明、11.4经营管理会会议纪要。
证明:2007年12月20日,熊某某(熊相入)任公司董事长。
宏天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报表,张某4银行账户明细、张某3银行账户明细,云南奥仕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
证明:2016年4月22日至25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与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交易5笔,金额884401681.51元;2017年4月19日宏天公司转账给张某42笔钱,金额共计800万元;2019年2月1日宏天公司向奥仕达公司转账(具体金额看不清楚),2019年3月28日、29日和4月2日奥仕达公司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转账3次,金额190万元。
熊某某2022年5月22日所作的笔录(三份)、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举报关于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要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不良贷款后导致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说明。
证明:2018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0日熊某某向中央纪委监委驻口行纪检组说明相关情况,无自首、立功情况(汇报材料仅仅陈述承接不良贷款致使公司破产的相关情况,未交代不正当经济往来情况,2022年5月22日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戴某的安排后向张某4低价转租西南广商城的仓库,使其获利)。
二、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自书材料。
证明:①熊某某知道戴某有妻子,戴某与张某4是情人关系;②熊某某与戴某认识与合作的情况,以及熊某某为公司发展承接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的事实,熊某某与张某3经济往来的事实(承接西南广商城,熊某某被迫先后安排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给了张某31040万元),熊某某与张某4经济往来的事实(被迫给予张某4800万元,承接西南广商城后把5号楼低价租给张某4,张某4转租获利297.924527万元);③张某4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以合伙开办谷雨公司的方式,向宏天公司借款4000多万元(4700万元左右)用于买地(王家营小洛羊村)的事实及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宏天公司贷款情况;④熊某某与周某2(交通银行云南分行副行长)经济往来情况,2012年至2014年春节,先后三次送给周某2人民币5万元现金,5万元是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工作经费。在周某2分管授信业务审批期间,2013年9月10日周某2签字同意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授信4亿元,2014年4月29日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授信4.5亿元。
三、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两项不良贷款的证据
书证
情况说明,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
证明:西南广商城因欠银行贷款、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于2017年2月转让部分资产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并将涉及的仓储楼进行解除租赁核算费用。
纳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其中的675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与西南广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证明:①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西南广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中,转让土地及附着建筑物共2.95亿元所涉及的契税与印花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缴纳899.75万元;②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收购西南广公司昆国用[2008]第0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097号土地及附着建筑,售价2.95亿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云高民二初字第45号,省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云高法执字第33-3号、33-4号,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5)云高执字第33-1号,昆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审批表,房屋基本信息,昆明市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表。
证明:①调解书确认:一是双方继续履行《资产出售协议》;二是西南广于2015年11月9日之前将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变更移交到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名下;三是西南广将土地上建筑物的手续于2015年11月9日之前移交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四是西南广履行前三项义务后,协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完成租户交接;五是若西南广不履行义务,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②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并将其登记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名下。③西南广商城的房屋基本信息:建设、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房屋面积计算、楼盘房屋情况、工程测绘图。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证明:2015年6月30日签署“三方协议”,融智公司意向收购西南广公司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土地(2.75亿元人民币贷款产生的债权及对应的抵押物),于2015年7月10日前向银行支付465万元(西南广在银行贷款的一季度欠息和复利)意向收购金。
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西南广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资产出售协议、补充协议。
证明:①2015年9月22日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西南广公司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售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土地(贷款合同编号2160099362013111271对应的抵押物),出售资产总价5亿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将收购资产中的2.95亿元西南广公司在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的账户内,用于偿还西南广公司在银行的贷款。②2015年8月25日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出售资产内容同“资产转让协议一致”,2.95亿元的资产于2015年9月15日前完成支付。③2016年4月18日签署“补充协议”:在2.95亿元的基础上,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补偿西南广公司各项费用(房屋拆迁、土地补偿、利息、人员工资等费用)2.05亿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将2.95亿元支付至银行,将查封的轮后资金7600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西南广公司交易税金6900万元(交易税金以实际发生为准),在办理完土地证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
云南奇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公司担保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证明:2015年9月20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奇达公司用其持有的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公司的49%股权为西南广公司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售5亿元资产事宜提供担保。
西南广公司借据、委托付款通知书。
证明:①2015年12月22日,西南广公司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经开区××号××号××号××号房屋,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购房款中扣除,如交易不成功,西南广公司直接用现金还款;②西南广公司以借款出具500万元的委托付款通知书,有邓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内部情况报告签报单、银行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60426)、关于还本付息提醒函(西南广公司)、银行付款通知书(11份),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西南广公司委托付款书,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西南广公司95号、97号地付款明细表。
证明:①西南广公司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达成资产转让协议,解除西南广公司的债务,做好抵押手续解除工作,于2016年4月25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代付款)转账至西南广公司在进出口银行账户约2.95亿元(转账2次)。②西南广公司委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将2.95亿元打入西南广公司在进出口行的账户。③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资产转让款和法院款4.5899628466亿元,代扣款项536.312087万元。
德宏宏天集团公司调取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收购西南广商城的相关协议、资金支出财务资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昆明西南广商场有限公司的明细账、转账凭证、收据、转移租赁关系协议书、委托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电汇付款单。
证明:宏天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关于西南广商城的资金往来。
《补充协议(二)》,内容:甲方西南广商城公司--乙方德宏后谷咖啡公司,2017年4月21日签订,约定(1)乙方于2017年4月30日以前向甲方支付清退租户补偿金700万元;(2)原租户退场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资产转让尾款。
收付款入账通知、付款凭证、电汇付款单、事项审批流程表、银行往账业务凭证。
证明:2017年4月25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转账入账至昆明力邦房屋拆迁公司700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昆明力邦公司支付西南广商场尾款3564.059447万元。
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档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681-1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保字第439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2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305号执行裁定书。
证明:昆国用(2008)第0××5号、昆国用(2008)第0××7号等西南广商城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明细表及支付凭证。
证明:①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7月6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昆明力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1.2004059447亿元;②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4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昆明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046.743697万元;③2015年10月27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李某转账250万元律师咨询费。
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财产文书、土地登记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明:田庆忠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某2、段念、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代替支付案款600万元。
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解除查封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附条件解除查封申请书、执行终结申请书,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昆明中院支付相关款项的电子回单。
证明:①赵望丞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452号调解书,申请对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星瑞华邦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陈某2、段念、段某2、雷鹏、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②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266号调解书,申请对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某2、段念、刘玉荣、蒋仁波、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了3149.779065万元.
资产转让协议。
证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以2.95亿元收购西南广商城,资产包括:昆国用[2008]第0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097号土地及项目工程。
证人证言
证人段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段某1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西南广项目: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以5个亿的价格收购了西南广商城部分资产(3号、4号、5号、6号楼)。
证人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西南广项目支付,只记得支付过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在口行云南分行的贷款2.95亿,根据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的付款委托书向昆明力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了大概1.2亿元、向昆明奥佳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过1040万元、向法院支付过7750万元、还有一些税费等。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西南广项目:④2015年下半年,熊某某在会上提过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要帮中国进出口行云南分行承接不良贷款,协议花5亿元购买西南广的资产,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5.3亿元,和张某3对账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担税费1400万元左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多支付给张某31600万余元。
证人时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星长征集团办公室主任(陈某2的助理)。①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我们集团公司的钱共计5.06亿元,主要包括:一是还给进出口银行2.95亿的贷款本金和499万的利息(支付到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二是付给法院的7749万元,其中包含2000万元是给公安经侦解决刑事案件的费用;三是470万元是产权变更的费用;四是455万元是用来解决西南广商城原来的工程款、租户保证金和租金;还有张某3的力邦拆迁公司代收的1.2亿元。②三份《委托付款通知书》上的800万元、700万元的款项,不在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西南广项目的5.06亿元中。③时某和后谷的段某1对账出来的结果是,张某3代收了后谷支付西南广项目的1.2亿元左右款项,其中侵吞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西南广项目的转让款6300万元,另外,还有一笔是星长征集团公司子公司实瑞汽车销售公司的出售款1000万元,总共吞了星长征集团7300万元,到目前为止这7300万元一分钱都没有要回来。
证人万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2015下半年至2020年,负责处理星长征集团的债权债务。西南广项目转让:在2015年下半年,星长征集团把西南广项目部分资产以5亿元左右的价格转让给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其中2.95亿元用于偿还了星长征集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的贷款。
证人梁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2015年8月25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熊某某和陈某2就西南广项目签的第一份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收购西南广的资产,并代为偿还西南广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2.95亿元的贷款。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张某1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驻昆办主任。说明了西南广项目的对账情况,银行要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对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南广资产作处置拍卖,最终拍卖了大概3.81亿元,由法院直接转给了银行用于偿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贷款。
证人马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马某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三庭副庭长,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与西南广项目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2016年3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作出(2015)云高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云高法执字第3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份法律文书一是解除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土地的查封,二是将昆国用[2008]第0095号、昆国用[2008]第0097号土地过户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
证人卓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①熊某某购买西南广部分资产并替陈某2偿还贷款,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进出口行获得更多的贷款;②戴某帮助张某3参与到西南广商城事务。
证人陈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时任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员(2017年11月退休)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在办理时和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讲了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单独给房屋过户程序不对,法官要求我们必须配合执行,将房屋过户到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名下,经请示领导,同意了办理过户手续。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融资工作)。2022年7月熊某某被调查之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资金支付都需要熊某某同意才能支付出去。
四、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戴某利益往来的证据
书证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任免通知书。
证明:戴某的履职信息。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
王某2与戴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会议记录,刘某与戴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苗某与戴某短信、微信记录。
证明: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放款需要行长戴某的同意。
3、德宏宏天实业有限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材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
证明:宏天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云南省分行申请贷款决议。
4、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20%)、林权抵押合同(6289.62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保证合同(5份)、股权质押合同(宏天公司21.5%)、林权抵押合同(616亩/6337.6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保证合同(4份)、股权质押合同(宏天公司5.1%、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3%)、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合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保证合同(4份)、林权抵押合同(536亩/864.6亩)、股权质押合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杨天韶0.2%、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0.3%)、房产抵押合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云(2017)盈江不动产权0001579),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林权抵押合同(2041.56亩)、保证合同(4份),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及担保方式(林权抵押9945.1亩)、保证合同(4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林权抵押合同(9945.1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及担保方式、保证合同(5份)、林权抵押合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林权抵押2379.9亩、宏天5346.1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及担保方式、保证合同(4份)、股权质押合同(宏天公司持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股权7.5%),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及担保方式、保证合同(4份)、林权抵押合同(2245.1亩、2327.9亩),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及担保方式、保证合同(3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证明:宏天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云南省分行申请贷款金额及抵押物评估价值。
5、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借款借据及入账通知书。
证明:中国进出口云南省分行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相关票据。
证人证言
证人戴某的证言。
证明:①熊某某的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了口行的西南广不良贷款,戴某为了张某3能挣到钱,将张某3引荐给熊某某。后期,在处置西南广不良资产过程中,张某3向熊某某收取了250万元的劳务费用后,又以事情难办、复杂、需要打点等为由先后向戴某提出要向熊某某索要800万元、700万元钱(共计1500万元),熊某某先后向张某3给予500万元、540万元,共计1040万元,并证实,张某3提议收取的“好处费”中有戴某的份。②2015年开始至今和张某4是情人关系。戴某伙同张某4向熊某某索要800万元以及熊某某低价将西南广项目的仓库低价租给张某4。③戴某为熊某某提供贷款帮助。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进出口行云南分行产品协调处处长。戴某要求拖延放款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并要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用款必须经过戴某同意。
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2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签批的财物付款单不具有审批效力,最终决定在熊某某。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王某2系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计三部副主任。熊某某报告收购西南广商城的尾款大概还有4000多万要支付,戴某突然问熊某某,给张某3700万元是不是从这4000万元扣。张某3说没有,700万元已经从其他地方扣掉了,不包含在这4000万元里。
5、证人曾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戴某表示,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把4800万元付了,才可以使用2亿元,还说4800万元如果张总(张某3)认可,先付800万和700万元。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说明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林权抵押情况。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财务资金支付需要熊某某审批。
五、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戴某、张某3行贿1040万元的证据
(一)书证,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昆明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细表,西南广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3份)、付款凭证。
证明: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4日,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奥佳公司支付1040万元。3份委托付款通知书金额共计1500万元(分别为8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根据付款凭证及银行回单,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奥佳公司104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的证言,16份讯问笔录、36份自书材料.
证明:①戴某为了关照张某3,安排张某3参与到熊某某承接西南广资产处置的事项中。张某3收取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收购西南广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房产证办理、土地解封、不动产证办理、轮候查封谈判等各项劳务费及辛苦费250万元后,于2016年5月初,以办理土地证协调相关部门很辛苦,需要协调关系为由想向熊某某要一笔钱征求戴某的意见,戴某同意后,张某3就向熊某某要钱,熊某某答应给800万元,于2016年5月底或者6月初,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付给张某3的昆明奥佳公司账户分三次共计转账了500万元。2017年因熊某某未安排张某3经营西南广,张某3又同戴某沟通获同意后向熊某某索要700万元,熊某某安排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分多次转账给奥佳公司540万元。共收受1040万元好处费,是熊某某为了感谢戴某给予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贷款上的帮助、支持而给予张某3的感谢费。张某3每次拿到钱都告诉戴某这些钱先由张某3支配使用,等张某3企业好转了再拿给他。②戴某让张某3参与到西南广不良资产处置并同意收取费用,一是因为戴某和张某3、张某4关系好,张某3当时房地产经营陷入困境,戴某也想让张某3挣点钱;二是戴某也想利用西南广资产处置过程来谋取利益,他不方面直接出面。同时,熊某某也提出让张某3帮忙促成西南广资产收购并答应给好处费的目的是熊某某获得口行的贷款。熊某某知道张某3的妹妹张某4与戴某的情人关系,戴某与张家一家人关系亲近,熊某某想通过张某3来做戴某的工作,帮助他达到获取贷款的目的。
2、证人段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先后拿三份委托书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奥佳公司的付款委托书共计需要支付奥佳公司1500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转了1040万元给奥佳公司:第一份2016年4月,委托书要求支付800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第二份2017年7月5日,委托书要求支付200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第三份2017年7月19日,委托书要求支付500万元,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340万元。
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奥佳物业支付的1040万元,由段某1填报了事项流程审批单与电汇付款单,经杨某1、杨某2审批签字后,周某1再向熊某某汇报段某1拿过来单子需要支付资金的具体金额、对方的户名告诉他,并把相关的附件,比如附件里的合同、付款委托书等情况都会向熊某某汇报,经熊某某同意后才会支付资金。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张某3的昆明奥佳物业有限公司支付104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是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给奥佳公司;有700万元是由张某3出具了委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奥佳公司支付,但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实际向奥佳公司支付了240万元我们付这些款是经过熊某某安排的。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西南广项目出售的经过。
6、证人许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陈某2公司的法律顾问。因陈某2涉法涉诉,公司和个人账户被查封,陈某2就同意把西南广项目的项目款让张某3代收。
7、证人梁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戴某帮张某3“要”1500万元:2017年4月19日开会时,戴某说处理好西南广项目的尾款后,对熊某某说“你先付张总800万元加700万元”。
8、证人段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佰富琪商场租了铺面开了一家大众汽车城市展厅。因为张某3骗了别人的钱不还,所以被债主派人把佰富琪商场控制了,目的就是为了收取佰富琪商场的租金,用来折抵张某3欠他们的债务。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卡号为62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户名为李某的中信银行卡,2015年10月有一笔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转账250万元的律师咨询费的交易,该卡是由张某3在保管和使用。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询问笔录2份。
证明:系律师。2015年的11月份的时候,张某3给杨某3支付了5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11、证人田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2012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副行长。戴某帮张某3“要”1500万元是在2017年4月19日开会时,戴某说处理好西南广项目的尾款后,对熊某某说“你先付张总800万元加700万元”。原因:熊某某申请使用2亿贷款额度,戴某答应给熊某某2亿,要求熊某某尽快支付西南广的尾款,并让熊某某付给张某3800万元加700万元。
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副行长。在2017年4月19日开会时戴某帮张某3“要”1500万元,戴某说处理好西南广项目的尾款后,对熊某某说“你先付张总800万元加700万元”。这次会开完以后,2017年4月21日,口行先行发放了1亿元人民币;4月28日发了0.6亿元,后面陆续使用了2亿元人民币贷款,直到9月28日,先后分6笔,口行云南分行共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发放了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
13、证人苗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副行长。戴某帮张某3索要“好处费”:2017年7月5日戴某召集会议,熊某某说他的账户上还有4000万元人民币,需要支付西南广的尾款。戴某问给张总的700万元是不是从4000万某某面扣,张总抢着回答说,没有,700万元已经付过了。
六、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张某4行贿800万元的证据
(一)书证
调取证据通知书,宏天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报表,张某4银行账户明细、张某3银行账户明细,云南奥仕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
证明:2017年4月19日宏天公司转账给张某42笔钱,金额80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讯问笔录7份、自书材料3份。
证明:张某4于2015年7月份开始至今和戴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7年4月19日熊某某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给张某4800万元,至今未归还。
2、证人段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初,宏天公司与谷雨公司签订股权框架转让协议,后熊某某安排段某1与张某4联系把800万元转账给她,段某1填写了电汇转账单并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扫描好后传到宏天集团。
3、证人项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贸财务副总监。印象中金额比较大的有两笔,一笔是支付给云南谷雨物流有限公司的借款3590万元,另一笔是打给张某4800万元。这两笔都是熊某某直接安排给财务人员支付。
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纳。大概在2017年4月,收到段某1填报的事项流程审批单及电汇付款单,主要事项是向张某4的个人账户转账800万元,周某1向熊某某汇报并经他确认后,从宏天集团的账户向张某4个人账户转账了800万元。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宏天公司向张某4个人账户转账800万元,2017年上半年,谷雨公司与宏天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17年4月宏天公司向张某4的个人账户分两笔转账(一笔500万元、一笔300万元)共计800万元。
七、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承接西南广商城后把5号楼低价租给张某4,张某4转租获利297.924527万元的证据
(一)书证
1、委托鉴定书、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证明:经价格中心认定,昆明市经开区洛羊物流片区西南广物流中心5号楼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市场正常租赁价格为13元/㎡。
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修缮、安装等费用结算抵免扣减的协议、声明、情况说明、记账明细、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
证明:向云南耀鑫物流有限公司调取了耀鑫公司与云南谷雨物流公司、云南易本融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南广商城5号楼租赁合同以及支付租金的财务凭证;耀鑫公司与德宏后谷咖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云南谷雨物流公司收到耀鑫公司租金583万元(不含保证金50万元),易本融通物流有限公司收到耀鑫公司租金390万元,故张某4共计收到5号楼租金973万元;张某4支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5号楼租金共计603万元,张某4上税72.075473万元。张某4共计获利297.924527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讯问笔录2份、自书材料1份。
证明:转租仓库获利,谷雨公司支付租金共计353万元(维修费用147万元,协议约定在租金里抵扣这147万元。谷雨公司应付租金500万元,实际支付租金353万元。)易本融通支付租金共计285万元,谷雨公司收取租金,共计583万元,还收到耀鑫公司支付的保证金50万元。易本融通收取耀鑫公司租金共计390万元,谷雨公司和易本融通收到耀鑫公司5号仓库租金共计973万元。
2、证人丰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谷雨公司出纳。谷雨物流公司承租过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一个仓库(5号仓库)。然后又把5号仓库转租给了云南耀鑫物流公司。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谷雨公司支付西南广商城5号楼的租金(扣除保证金后,共计收到谷雨支付的5号楼租金353万元。)谷雨公司代云南易本融通公司支付5号楼租金共计75万元,易本融通公司直接支付5号楼的租金共计190万元,共计265万元。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询问笔录2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贸储部总监。5号仓库整栋楼租给了谷雨公司,租金单价要低于其他仓库,张某4租到仓库以后又转租给杨艳洪的耀鑫物流公司。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询问笔录2份。
证明:因张某4和张某3说在租金上给耀鑫物流公司优惠,杨艳洪从张某4手里转租了西南广项目的5号楼,最终和张某4确定租金为每月每平米12元。
八、张某和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以合伙开办谷雨公司的方式,向宏天公司借款4000多万元(4700万元左右)用于买地的证据
(一)书证
1、云南谷雨物流有限公司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情况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解除协议,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0516)。
证明:①云南谷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7TG7K,法定代表人张某4,于2019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小菊。股东占股比例:张某430%,张皓25%,余某45%;2017年3月30日股权变更为张某475%、张皓25%。②2017年5月17日因谷雨公司借款4138万元,将谷雨公司股权质押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主债权消灭,股权出质注销。③2018年11月7日因谷雨公司与宏天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4390万元,将谷雨公司项下项目土地转让使用,作为向宏天公司借款的质押担保,于2018年12月14日主债权消灭,股权出质注销。④2016年5月16日谷雨公司向宏天公司借款4795万元。
2、宏天公司与谷雨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0216)、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二),谷雨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仓库预售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关于谷雨土地处置的协议,宏天公司关于张某42017年明细账、记账凭证、电汇付款单,宏天公司关于和谷雨公司20xxx19年明细账、记账凭证、电汇付款单。
证明:①2016年5月16日谷雨公司向宏天公司借款4795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笔借款1438万元(资金交付至谷雨公司开户建设银行:5305××××0005);2017年3月5日谷雨公司向宏天公司借款2000万元,此费用包含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0216)整体借款总额内;2017年3月3日谷雨公司向宏天公司借款400万元;2017年12月28日谷雨公司和宏天公司签订的仓库预售合同书上表明谷雨公司向宏天公司借款共计43906874.75元,表明由张某4持有谷雨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②2017年4月7日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笔录供述该协议未履行,仅仅是转账给张某4800万元的做账依据),谷雨公司将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土地,面积39657.25㎡(59.49亩),出让给宏天公司,并将谷雨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宏天公司的股权代持人,宏天公司需支付2800万元补偿费(2017年3月31日支付400万元,2017年4月14日支付8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包含已支付的400万元)。③2017年4月19日宏天公司依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转账给张某4土地补偿款800万元(在交易明细中已写)。④宏天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和仓库预售合同共向谷雨公司转账6次,金额共计4390.687475万元(贷方金额4390万元)。
3、昆明市土地和矿业交易中心KCJ2014-35号地块挂牌出让方案、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税收缴款书。关于谷雨土地处置协议、信贷业务档案,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书、贷款催收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执行证书。
证明:①2016年5月30日谷雨公司竞得KCJ2014-35号地块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土地,面积39657.25㎡(59.49亩),成交总价3420.675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2016年6月16日至2066年6月16日。②2019年6月6日宏天公司与谷雨公司协议,将该土地作为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贷款抵押给中国进出口云南省分行,银行强制执行土地的价款用于抵消谷雨公司和宏天公司20160516《借款合同》中439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偿还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云南省分行的借款4390万元(借款合同号2160099992018110816)。
4、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相关合同档案,昆明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补换证登记),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领证单(于2016年10月13日领取)。
证明:昆明经开区洛羊物流片区不动产房屋所有人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及相关缴税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段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3份。
证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①熊某某的驾驶员余某代宏天集团持有谷雨公司45%的股权,另外两个股东是张某4占股30%,张皓(张某4的弟弟)占股25%。但是在2017年3月,余某持有谷雨公司45%的股权就被张某4设计全部转给了张某4自己本人。②借款合同:2016年5月16日,谷雨公司与宏天公司签订借款4795万元的借款合同。后熊某某就安排我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第一笔借款1438万元从宏天集团的账户转账给谷雨公司。③2017年3月5日,谷雨公司与宏天公司签订2000万元的补充借款合同,这次宏天公司只转了700万元给张某4的谷雨公司。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物流部驾驶员。①2015年谷雨公司成立后到2017年上半年余某所占股权转让给张某4这段时间,谷雨公司每个月给余某2000元的报酬。②2017年上半年,熊某某安排余某把占谷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4,余某和段某1到昆明市经开区办证大厅,段某1安排余某签字后,张某4的女同事就拿着签好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厕所的窗子翻出去了。
3、证人项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与谷雨物流之间的借款3590万元,是分4次支付的,具体情况是:①大概2016年5月份,根据熊某某的安排从宏天集团的财务账上给谷雨物流1438万元,做账的时候有借款合同;②大概2017年3月9日,根据熊某某的安排,从宏天集团的账上给谷雨物流转了700万元;③大概2017年3月底,根据熊总的安排,宏天集团的账上支付给谷雨物流1700万元,这1700万元分两次转的,1300万元的一笔,400万元的一笔。④2015年12月份,从宏天集团财务账上代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支付给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笔490多万元,这笔资金的具体用途项某不清楚了,其只是在钱支付后,收集了相关会计凭证,做了一下账。
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出纳。宏天集团借给谷雨公司大概4390万元。
5、证人丰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系谷雨公司出纳。谷雨物流公司做过宏天集团子公司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物流业务。
九、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周某2行贿5万元的证据
(一)证人周某2的证言,询问笔录2份。
(二)周某2任职文件及领导分工通知,交通银行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审贷会议记录、授信分析报告。
上述(一)(二)份证据证明:①2011年1月17日周某2任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周某2分管授信管理部。②2012年至2014年春节,熊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周某2人民币5万元现金。2013年9月10日周某2作为贷审会主任主持召开的2013年31次贷审会研究同意熊某某公司的授信额度4亿元,并在审批意见中签名同意。2014年4月25日周某2作为贷审会主任主持召开的2014年15次贷审会研究同意熊某某公司的授信额度4.5亿元,并在审批意见中签名同意。
(三)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证明:2012年至2014年春节,先后三次送给周某2人民币5万元现金,5万元是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的工作经费。在周某2分管授信业务审批期间,2013年9月10日周某2签字同意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授信4亿元,2014年4月29日给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授信4.5亿元。
十、熊某某、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向冯某、李某、王某某行贿3030万元的证据
(一)书证
1、立案调查决定书。
证明:本案的立案、发案经过。
2、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务证明。
证明:案发时,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为合法单位,有经营资质,董事长为熊某某。
3、关于同意筹建重庆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重庆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
证明:重庆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公司,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4、重庆能源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咖啡豆采购协议补充合同、重庆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审批表、重庆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证明:重庆能源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之间用补充合同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用来掩盖冯某、王某某他们以咖啡贸易方式索要这3030万好处费的事实。
5、关于按约接受咖啡豆的通知、普洱环海白泽咖啡有限公司与镇康泰源等四家公司签订的咖啡豆采购协议。
证明:王某某以其代冯某、李某成立的咖啡公司与熊某某的公司开展虚假咖啡贸易。
6、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及其附件、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及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明: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7、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付给镇康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3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实际向熊某某控股的镇康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30万元。
8.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
证明:受贿人冯某、李某、王某某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刑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受贿人,重庆能投集团董事长)、李某(受贿人,冯某的妻子)、王某某(受贿同案犯)的证言,讯问笔录各2份。
证明:冯某、李某、王某某与熊某某商定由王某某代表冯某、李某夫妻,收取冯某为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上述咖啡贸易中提供关照的好处费。其后冯某为掩饰其受贿事实,指使王某某在云南成立普洱环海百泽咖啡有限公司与熊某某的公司开展虚假咖啡贸易。熊某某以故意违约赔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给予冯某等好处费共计3030万元。
2、证人段某1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熊某某安排与王某某等人签订咖啡豆采购协议的事实。
3、向某的证言,询问笔录1份。
证明:重庆能源集团及其下属重庆能投进出口公司与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开展咖啡贸易的事实,
(三)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
证明:熊某某以故意违约赔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向冯某行贿303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熊某某,在单位征信状况不良、资产负债较高不符合贷款融资等情况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172.924527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对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综合考量,对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及起诉指控的向冯某、李某、王某某行贿的3030万元也系被索贿”的意见不予采信,其余意见予以综合考量。
关于被告人熊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熊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0日向中央纪委监委驻口行纪检组说明了承接不良贷款致使公司破产的相关情况,但未交代其他不正当经济往来情况;在2022年5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了在戴某的安排下低价转租了西南广商城5号仓库给张某4,让张某4从中获利的事实,但未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熊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其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关于向冯某、李某、王某某行贿的3030万元是否属于被索贿?经查,为解决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资金压力,被告人熊某某请托冯某利用职权为其公司解决严重违约的问题,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给予冯某、李某、王某某3030万元,后冯某、李某、王某某为防止熊某某通过法律途径收回3030万元,蓄意制造了熊某某控制的镇康泰源公司等四家公司违约的书面证据,并于2018年5月要求熊某某以镇康泰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以环海百泽公司名义签订咖啡豆采购补充合同,签约时间倒签为2017年9月20日。故,被告人熊某某行贿的该笔3030万元款项不属于“被索贿”。
本案中,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行为存在刑法修订情形,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行贿给周某25万元的犯罪行为均在2015年11月1日前,故,对该5万元计算在行贿数额中,但不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向戴某、张某3行贿1040万元和将西南广商城5号仓库低价转租给张某4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前积极缴纳罚金,且行贿数额中的1840万元系被索贿后给予,对被告人熊某某可以从宽、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对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
三、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密凤兰
审 判 员 和丽梅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海娥
书 记 员 潘伟年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