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13 0:00:00

樊益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樊益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903刑初5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益。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3日被益阳市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樊益明知上线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储蓄银行卡给对方使用。后樊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59.3万余元,其中含2.2万元的被骗资金;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10.8万余元。案发后,樊益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樊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当庭予以宣读、出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樊益明知“颖儿”(身份不详)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利仍将自己尾号为1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0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租赁给对方。同年4月23日,樊益乘车前往福建省建瓯市,将上述两张银行卡交给“颖儿”指定的上线使用。同年4月25日至4月26日,在上线操作下,上述两张银行卡共流入不明资金70万余元,其中,樊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59.3万余元,含龙某的被骗资金1.2万元、张某的被骗资金1万元;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10.8万余元。事后,“颖儿”未按约定向樊益支付费用。
  2022年5月13日,被告人樊益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证人龙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樊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对方某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樊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樊益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菁
人民陪审员 何霞玲
人民陪审员 曾 洁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祝咏琪
书 记 员 曹文敏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