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13 0:00:00

王庆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庆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刑初39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因本案于2022年5月2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22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3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好闯,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智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及其辩护人王好闯、被害单位代理人黄楚镇、陈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庆利用其担任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白云区运营专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公司用于网店推广业务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据为己有。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只是挪用了公司30万余元,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110万余元,至于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定,其当时有跟被害公司签借条。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庆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一、涉案资金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财物。公司的财物只能是公司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但本案中的涉案资金均是陈某1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王庆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该资金应当认定为陈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其次公诉机关称是老板授权陈某1将公司的资金转账给王庆,但依据相关证据证明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翁某,而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某英。相关证据证明,本案的涉案资金均是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陈某1,再转账给王庆,退一步讲,本案的涉案财产即使不属于陈某1,也是属于法定代表人,而非两家公司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要么为个人财产,要么为从公司利润分配所得,绝对不能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为一谈。二、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应当首先是合法财物而不能是非法财产。涉案刷单行为均为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涉案的资金均是虚假的刷单退款,应当认定为非法资金,不是合法财产,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予以没收。三、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罪。本案即使存在王庆收到陈某1转账的资金后没有将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水军”的费用的行为,但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行为。王庆收到陈某1的转账资金后多次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如果认定王庆收到的款项与支出的款项存在差额,且该差额大于借款协议的借款金额,大于部分也应当参照上述协议认定为借款,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四、公诉机关指控王庆涉嫌职务侵占犯罪金额的依据主要是审计报告结论,该审计报告的结论存在如下错误,不能做为涉案金额认定的唯一依据。首先审计报告中认定的由陈某1转账给王庆的资金3028976.18元不仅仅是支付给审计报告中所列举的梅某等五个刷单团队的费用,还包括其他刷单团队及xxx公司内部员工的刷单费用。其次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平台退款金额总计374887.2元并非是审计报告中包括的梅某等五个刷单团队的退款金额,不排除是平台上非刷单客户因对货物不满意而产生的正常退款行为导致的金额。五、被告人王庆存在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王庆是初犯、偶犯,无前科。2.被告人王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庆利用其担任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白云区运营专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公司用于网店推广业务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王庆于2022年5月23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1803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王庆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庆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并提取涉案聊天记录照片。王庆认签溪记淘宝店对账群聊天记录及其支付宝信息及微信信息。
  4.被害一方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月刷单表信息等材料,证实王庆在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一职,期限为2020年5月6日-2023年5月5日;广州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为蔡某英、翁某;王庆负责的刷单信息表等。
  5.证人陈某1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复印件材料,证实①证人陈某1认签蔡某英转给其推广费,其再转给王庆作为推广费。②证人陈某1认签溪记淘宝店对账群盈群信息及聊天记录。③公司与王庆面谈记录表复印件,记录表显示王庆在公司承认其将推广费的一部分拿来还刷单的佣金和借款欠的利息,一部分被其挪用侵占,其自己用了几十万,预测公司损失一百万左右,王庆签名确认。
  6.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庆、杨瑞宏、杨某、梅某、卢某、吴某1、叶某、陈某1名下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推广费用的往来情况。
  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证人陈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庆在群内向xxx公司报销推广费用,由财务人员审核同意后再由财务陈某1向王庆转账,随后蔡某英向财务人员转账,并备注是淘宝备用金,经陈某1、陈某2等人认签;推广团队卢某、梅某、吴某1、杨某、叶某、徐某与证人陈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陈某2协商后续退款事宜,经证人陈某2认签。(2)证人梅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梅某找王庆支付42万;证人叶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叶某找王庆支付20余万元。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对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168号景泰创展中心A栋首层A116号进行现场勘验,未发现异常。
  9.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刷单明细,证实(1)该公司提供了五个团体刷单明细,以及王庆应付而未付的上述团队刷单费用。关于上述数据进行了补充说明。(2)王庆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电商部运营,负责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网上业务。广州市xxx营销管理公司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30%股份,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法人翁某与广州市xxx营销管理公司法人蔡某英是夫妻关系。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xxx公司未找到2021年10月18日之前的刷单单据资料。
  11.广州穗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审计结果如下:(一)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王庆向“广东xxx”申请的刷单费用为2399640.07元,“广东xxx”向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金额为2399640.07元,平台店铺流水的交易金额为2397874.47元,截止审计日,已支付给王庆的刷单费用中通过平台申请退款(已退款成功)的金额为276579.20元,与刷单团队协议线下退款的金额692828.74元,同一订单重复申请刷单费用的金额为1765.6元,因此王庆应交未交回的刷单费用金额合计为971173.54元。(二)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王庆向“广州xxx”申请的刷单费用为629336.11元,“广州xxx”向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金额为629336.11元,平台店铺流水的交易金额为629356.11元,截止审计日,己支付给王庆的刷单费用中通过平台申请退款(已退款成功)的金额为98308元,与刷单团队协议线下退款的金额76744.08元,同一订单重复申请刷单费用的金额为0元,因此王庆应交未交回的刷单费用金额合计为175052.08元。
  12.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勘验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168号景泰创展中心A栋首层A116号,勘验制图2张,照片5张。
  1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对王庆的苹果手机进行检查的过程,发现手机内有涉案记录并进行提取,并进行电子勘验。经王庆认签。
  14.被害单位代表人蔡某英的陈述:我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2022年5月15日,我公司财务陈某1发现公司名下运营的淘宝店铺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20日在电商平台上有多单客户申请退款的情况,平时王庆是负责该店铺的电商平台推广费用的申请和支付,王庆称2021年10月份以来公司财务给了他钱之后,他都没有用到推广以及把钱给到推广团队,而是把钱拿去还债了,至今为止高达数百万所以才导致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退款。该淘宝店铺营业执照名称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我平常负责整个公司的管理,我们有和王庆签订劳动合同,他的职位是电商部负责人。王庆一开始找了许多推广团队通过刷单、点好评的方式帮我们店铺进行推广,以此提高销量,我们一开始就已经将推广的费用支付给了王庆,但现在其将公司支付给其用于推广的费用占为己用,相当于王庆拿了我们支付用于电商推广的钱后,利用平台漏洞,让推广团队退款,导致公司需要支付多一笔钱,其现在还称如果不支付的话将会有更多的客户进行退款,导致公司损失加大,具体详细金额账单公司财务陈某1比较清楚。我公司与王庆不存在经济纠纷,王庆有承认自己将公司用于退款的钱拿去还债,王庆称如果我们不帮其支付电商推广的费用,将会有客户继续进行退款。
  15.被害单位代表人翁某的陈述:我公司员工王庆侵占公司财产,我妻子蔡某英己于2022年5月20日到派出所报案。我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蔡某英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30%股份,而且两间公司的法人是夫妻关系,所以其实两间公司是同一家公司。王庆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的电商运营负责人,王庆与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王庆也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商运营负责人,即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商运营都是由王庆负责的。现在我两家公司已统计清楚,王庆利用职务侵占了两家公司一共1145046元,其中侵占了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986088.92元,侵占了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l58957.08元。王庆帮公司进行推广运营,他主要是找刷单团队来进行刷单,王庆帮公司进行推广运营的钱都从公司报销了,但王庆将报销的钱自己挪用了,没有将从公司报销的钱付给刷单团队,这1145046元是水军没有收到钱后要求我公司和子公司一共退给刷单团队的钱。
  16.证人陈某1的证言:xx直营店淘宝店铺营业执照名称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蔡某英,我平常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王庆平时是负责淘宝(溪记)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包括推广费用的申请和支付,他先提出申请要钱用于电商推广,然后提供订单后,我将对应的费用通过我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至王庆个人银行账户,王庆再把钱拿去付给推广团队。现在王庆称将公司支付给其推广的钱用于还债了,导致没有钱给推广团队,需要公司帮其支付,如果不帮其支付的话,推广团队就会申请退款,导致公司损失。2022年5月15日我发现公司电商平台上有多单客户申请退款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亏损,我将这个情况跟人事部林某说了,林某称根据王庆自己提供的名单来看,自2021年10月份以来我给王庆钱之后,王庆都没有用到推广以及退款给客户,至今为止高达数百万所以才导致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退款。我支付给王庆的钱都是蔡某英给的,她一般每月都会通过个人账户给我个人账户转账五万元,这些钱是推广费用。王庆他基本每天都会向公司申请推广费,他每天申请的推广费一万元左右,如果申请的费用超过五万元,王庆会直接向蔡某英申请,蔡某英同意后,会额外给我转账,再由我转账给王庆。每月的推广费用,蔡总会控制在十五万元以内,不会让王庆随意申请。我不是很清楚王庆从什么时候没有支付推广费给推广公司的,王庆从2021年10月开始向公司申请推广费,公司也是那个时候给王庆转账。推广公司找人下单某并支付款项后25天内可以提出“退货”申请,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申请了。王庆报销推广费用的时候,没有报销推广团队的佣金,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王庆没有报销推广团队的佣金,我们一开始完全不知道会有佣金产生,也不知道需要支付这样一笔佣金费用给推广团队。直到出事了,王庆才跟我们提到佣金的事情,王庆说一直都是他自己垫付佣金给推广团队的。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王庆不报销佣金费用。
  17.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2022年5月15日我们财务陈某1发现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20日名下运营的xx直营店淘宝电商平台上有多单客户申请退款的情况。因为王庆是负责该店铺的运营和推广,王庆称2021年10月份以来公司财务给了他钱之后,他没有用到推广以及支付给客户,至今为止高达数百万所以才导致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退款。淘宝店铺营业执照名称是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蔡某英,王庆的职位是电商部负责人。王庆一开始找了许多推广团队通过刷单、点好评的方式帮我们店铺进行推广,以此提高销量,我们一开始就已经将推广的费用支付给了王庆,但其将推广费用占为己用,相当于王庆拿了我们支付用于电商推广的钱后,利用平台漏洞,让客户发起退款,这样公司需要重复支付,其现在还称如果不支付的话将会有更多的客户进行退款,具体详细金额账单公司财务陈某1比较清楚。在我跟王庆面谈的过程中,王庆称财务给其的钱都被其拿去还自己的债务了,当时也跟王庆签名确认了。店铺的日常运营由王庆负责,财务是由陈某1负责,平常王庆提出的电商运营推广或退款等事宜,基本上都是财务直接转给王庆,由王庆去全权负责。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庆不存在经济纠纷。
  18.证人陈某2的证言:王庆是在xxx公司负责电商运营,我在xxx公司担任电商运营助理一职,负责辅助王庆的工作。2021年12月31日,我的微信在“电商,财务刷单对接群”发出来的“2021刷单表”是我跟王庆做的,这个刷单表是2021年整年一直持续做下来。2021年的刷单表王庆做的比较多,他叫我做的时候我才会帮他做。王庆涉嫌职务侵占的事情暴露之后,推广团队向xxx公司追讨推广费用是跟我联系的,我能提供推广团队向我们公司申请线下退款订单的聊天记录。
  19.证人杨某的证言:王庆是xxx公司的员工,负责与我这个刷单团队联系,找我刷单,然后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一开始王庆都比较准时转账刷单费用给我。但是王庆从2022年1月开始就拖欠了我部分刷单费用,然后一直累积,到了2022年4月23日,我刷完最后一单,就没再帮xxx公司刷单了,因为拖欠的费用实在太多了。之后我追王庆讨要刷单费用,到2022年5月10日后,我实在追不回刷单费用,王庆叫我在网购平台申请退款,我就在网购平台申请了一单退款。之后我联系xxx公司的客服,xxx公司的林总出面与我联系,我才知道王庆拿了他们公司的钱没有支付给我。再后来xxx公司与我签了协议,xxx公司支付128183.6元给我,将王庆未支付给我的刷单费用结清,解决了这件事情。这个退款的数额我制作了一个总表,将我帮xxx公司刷单的所有订单列出来,再将王庆转账给我的钱列出来,两者相减,得出的就是王庆未支付给我的刷单费用。根据表格,我区分不了哪一笔订单是王庆未支付费用的订单,哪一笔是已支付费用的订单。因为王庆转账刷单费用给我,并不是按照每一笔订单的费用支付给我的。他一次转一万、几千这样分散转账给我,而且时间不定,他未支付完已完成的刷单费用,又会有新的刷单产生,所以无法区分。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包括佣金,xxx公司后来支付给我的128183.6元,也包括佣金。王庆支付刷单费用大部分是通过他的微信转账到我的微信,有三笔是通过银行转账,转账到我或者杨瑞宏的银行卡。xxx公司通过陈某1的建设银行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
  20.证人梅某的证言:王庆是xxx公司的员工,2021年9月底,我们团队开始帮xxx公司刷单,王庆代表xxx公司与我联系并支付刷单费用。从一开始,王庆支付刷单费用就不定时,然后断断续续地开始拖欠我们刷单费用,我不断催促王庆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但是王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有时候说财务在对账,有时候说xxx公司没有将款项报销给他。2022年5月,我就没再帮xxx公司刷单,然后王庆就向xxx公司坦白了他欠我刷单费用的事情,xxx公司的林总就联系我与我对账,确定了王庆未支付给我的刷单费用的金额38万元。我与xxx公司签订了一份退款协议,协议的内容是xxx公司分期将这38万元支付给我,后来xxx公司把金额付清给我了,这个末支付的38万元是我发了王庆未支付刷单费用的订单表格给xxx公司,同时将王庆承认了欠款的聊天记录也发给xxx公司,他们公司内部应该跟王庆对过账没有问题。王庆在聊天记录里承认欠款42万元是因为里面包括佣金大概有3万多元,而我与xxx公司签退款协议没有要他们退佣金给我,我能够拿回我的损失就算了,xxx公司通过陈某1的建设银行转账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王庆平时给我们支付的刷单费用包括佣金。
  21.证人叶某的证言:王庆是xxx公司的员工,负责与我和徐某这个刷单团队联系,找我们团队刷单,然后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一开始王庆都比较准时转账刷单费用给我们,但是王庆从2022年2月开始,就拖我们的刷单费用,而且有出现欠款未付,然后一直不断累积。我查看回我跟王庆的聊天记录,到了2022年4月12日,王庆拖欠我们团队20万元左右的刷单费用。到了2022年5月18日,王庆拖欠我们团队25万元左右的刷单费用,这一天我还发过统计未支付刷单费用的订单表格、以及统计金额的表格给王庆,王庆就跟我说他已经将未支付刷单费用的这些订单都发给xxx公司了,公司在对账。之后,我继续追王庆讨要刷单费用,王庆被我追得没办法,就叫我在网购平台申请退款,我就在网购平台申请了部分订单退款。到了2022年5月底左右,我联系不上王庆了,我就联系xxx公司,才知道王庆拿了他们公司的钱没有支付给我。我与xxx公司对账的结果是王庆未支付的xxx公司刷单费用总额是244884.6元,通过网购平台已退款40764元,协商线下支付给我们团队204120.6元,然后xxx公司支付了这笔钱给我。我与xxx公司对账也是将王庆未支付刷单费用的订单表格、刷单费用表格发给xxx公司,xxx公司应该内部跟王庆对过账。最后对出来的账目有一点差距,我统计的数额是25万多元,xxx公司统计出来的数额是24万多元,有差不多一万元的差额,是因为xxx公司说有一些订单不是他们xxx网店的订单,是王庆其他网店的订单,还有一些差额是xxx公司没有计算佣金给我,另外网店退的款也没有佣金。王庆支付给我的刷单费用包括佣金。xxx公司后来支付给我的204120.6元,有一部分包括佣金,有一部分没有,佣金部分不多。王庆通过他个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到我个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xxx公司通过陈某1的建设银行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
  22.证人卢某的证言:王庆是xxx公司的员工,2022年3月份我们团队开始帮xxx公司刷单,王庆代表xxx公司与我联系的,并支付刷单费用。从一开始,王庆支付刷单费用就是断断续续的付款给我,所以到了2022年5月10日我们团队就没再帮xxx公司刷单了,并不断催促王庆支付刷单费用。而王庆在2022年5月12日最后一次转账刷单费用给我后,就没再支付过刷单费用给我了。之后我还是不断催促王庆支付欠我的刷单费用,但到了2022年5月23日王庆就失去联系了,我就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部分订单退款,之后xxx公司的林总就联系上我,让我不要再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退款,并与我协商支付王庆未支付的刷单费用。xxx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个退款协议,协议内容是王庆未支付的刷单费用54680元。xxx公司联系我的时候,我将所有的订单的表格发给林总,总共是9万多元,然后我收过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是4万多元,两者相减就是54680元,他们xxx公司内部应该也跟王庆对账确认过的,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都包括佣金的。王庆通过他个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到我个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xxx公司通过陈某1的建设银行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
  23.证人吴某1的证言:王庆是xxx公司的员工,2022年4月,王庆找我们团队帮xxx公司刷单,然后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但是,王庆只支付过两笔刷单费用给我,之后王庆就没再支付过刷单费用给我们团队了。2022年5月开始,我就一再催促王庆支付刷单费用给我,但是王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他叫我在网上平台申请退款,我就去网上平台申请了部分订单退款。后来xxx公司的林总联系到我,我才知道王庆职务侵占xxx公司的事情,我就与林总对账,确定了王庆未支付给我的刷单费用的金额,然后与xxx公司签订了一份退款协议,协议的内容是xxx公司在网购平台已退款27473.6元给我,线下还要支付40039.2元给我。我与xxx公司的林总联系时,我发了王庆未支付刷单费用的订单表格给他,他跟王庆对过账没有问题,然后xxx公司才跟我签那个退款协议的。王庆支付的刷单费用是都包括佣金的。xxx公司后来支付给我的40039.2元,都包括佣金的。王庆通过他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到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
  24.被告人王庆的供述和辩解:我承认我有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我只侵占了xxx公司三、四十万元。我愿意跟公司打欠条,但是林某、蔡某英说数目不对,后来我就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从2020年5月6日进入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工作,我在公司的职务是电商运营专员,工作主要是负责找第三方团队在网络推广公司的产品。公司老板是翁某,人事经理林某,公司经理蔡某英,公司总财务周修乐,出纳陈某1,我的直接领导是翁某,他安排我的日常工作,公司电商营业部共有4人,我是部门唯一负责人,手下有朱某悠、陈某2、郑某,工作内容就是老板翁某授权出纳陈某1支付电商运营费给我,我带领朱某悠、陈某2、郑某一起在网上找第三方团队推广公司的产品。我平常会直接负责接收公司的电商运营费用,通常五万元至十万元一笔,由公司老总翁某授权通过,然后由公司出纳陈某1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我名下的广州银行卡内。我收的公司电商运营费用来支付我负责找的网络推广团队帮公司推广产品的相关费用。我有挪用公司的电商运营费用,因为老总翁某是直接叫出纳陈某1将这笔钱打到我广州银行卡里面,我可以自由支配,我是从2021年4月左右开始挪用公司电商运营费用作自己还债和消费,我初步算了一下至今大概挪用了三十万余元公司的运营费用,公司领导不知道。由于我将公司的运营费挪用了,所以就导致第三方运营团队在网上退单、找公司结算推广费用等等这些情况,然后公司就发现了。
  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xxx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是两间公司其实是同一个老板。我是跟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的老板是翁某。我侵占公司的推广费用是因为我报销之后拿到公司的推广费用有很多,一时贪心,就拿了其中一部分用来自己消费和还债。公司一开始是吴某2通过她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推广费用给我,大概2021年11月,变成由财务陈某1的银行账号转账给我的。每个刷单团队都有一个带头的,我平时通过微信和刷单团队的带头人联系,他们把他们刷单的订单资料,包括订单号发给我,我发给公司吴某2或者陈某1报销,对好单之后将推广费用转钱给我,我将推广费用转给刷单团队的带头。刷单团队在xxx公司的网店刷单,每一单佣金有16元的,有20元的,也有22元、25元的。经审计,说我应交未交回的刷单费用金额合计为1146225.62元,我没有侵占xxx公司这么多钱。我计算的数额和审计的数额有差距是因为我从始至终都没有报销刷单团队的佣金,一直都是我自己给的佣金这部分钱,这里就有大概五十万元,另外还有几十万元的差距我也不知道。有些团队退多了,可以找他们要回,充值了礼品网也没有报销,还支付过团队的利息,有些团队我之前转钱转多了。我所说的侵占xxx公司三、四十万元推广费用,我是计算自己花了多少钱算出来的这个数。
  关于本案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王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侵占的并非公司财物,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物、借款等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庆的供述、证人陈某1、林某、杨某、梅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记录、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证实王庆在被害公司担任运营专员,负责电商平台的推广工作,其日常会向公司申请推广费,申请通过后公司负责人蔡某英会将推广费转给财务人员陈某1,再由财务人员转账给王庆或直接由蔡某英转给王庆。上述款项虽是通过蔡某英、陈某1个人银行账户转给王庆,但款项的来源与用途是被害公司付给王庆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推广费,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并没有将“单位财物”限制解释为公司对公账户内款项,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内的款项仍属于“单位财物”。而被告人王庆提出其已经向被害公司出具借条的辩解,王庆无法出示借条,且王庆在庭审承认借条内的借款实质上均是公司的推广费。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王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关于被告人王庆侵占被害公司款项金额的认定。现有证据证实王庆于2020年5月入职被害公司负责产品推广,其向被害公司报销推广费时未报佣金,却向刷单团队支付了佣金,对于已支付的佣金部分因系被害公司的业务支出,并非被告人王庆占为己有,故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而被害公司提供的会计材料及审计报告的时间系2021年10月18日以后的,无法计算出王庆在被害公司就职期间支付给刷单团队的全部佣金数额,故公诉机关依据审计报告的王庆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未交回被害公司的刷单费用为本案的犯罪数额,与现有查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计算出王庆已经支付的佣金数额,故本院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合王庆的供述,依法认定其侵占被害公司日常经营款的数额为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庆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指控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王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142日,即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庆向被害公司广东xxx茶业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桂 萍
人民陪审员 易 卫 红

人民陪审员 司徒素玲

书 记 员 方 赛 卿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玉 苗 苗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