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7386号
原告:陈疆红。
被告:广州鼎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下墩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43Q71。
法定代表人:周天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疆红与被告广州鼎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疆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新华,被告鼎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疆红诉称,2021年11月2日,原告陈疆红在被告鼎端公司处从事冲压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左手中指、环指、小指三指中节指骨骨质粉碎性断裂,被送顺德和平外科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出院。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于2022年8月2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约定被告鼎端公司支付原告陈疆红医疗费100,000元、赔偿金100,000元。赔偿金未付清之前,原告陈疆红一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如有违约,被告鼎端公司双倍支付赔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利息。同日,被告鼎端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陈疆红工伤事故赔偿金100,000元。原、被告于2022年11月15达成补充协议,确认被告鼎端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原告陈疆红支付了赔偿金55,500元,尚欠44,500元,将于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完毕,否则每月支付1,780元延迟补偿费,直到支付完赔偿金为止,其他未尽事宜,依《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协商处理。事后被告鼎端公司未支付,经原告陈疆红多次追讨未果。据此,原告陈疆红起诉请求:1.被告鼎端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44,500元;2.被告鼎端公司按工资4,000元/月自2022年9月1日起支付停工留薪待遇至实际清偿赔偿金之日止;3.被告鼎端公司支付双倍工伤赔偿金差额100,000元;4.被告鼎端公司按1,780元/月自2023年1月20日起支付补偿费至实际清偿赔偿金之日止;5.被告鼎端公司支付双倍利息(以44,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61%的标准,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赔偿金之日止)。
被告鼎端公司辩称,被告鼎端公司同意向原告陈疆红支付赔偿款44,500元。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款100,000元实际已包含停工留薪待遇,被告鼎端公司也向原告陈疆红支付了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的工资,故无需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双方已就《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中第6条的违约责任进行修订,变更为被告鼎端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赔偿金则按1,780元/月支付迟延补偿费,故原告陈疆红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差额100,000元及双倍利息无依据。原告陈疆红主张补偿费按1,780元/月计算标准过高,被告鼎端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陈疆红于2021年9月22日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进入鼎端公司工作,岗位系冲压临时工,工作经历中2014年至2021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国网供电公司工作,离职原因退休。陈疆红的计时工资按18元/小时。2021年11月2日,陈疆红在鼎端公司冲压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当日被送往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11月13日,住院期间11天。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诊断陈疆红为左中环小指中远节毁损伤,出院医嘱术后固定4周,6周后行内固定取出术,暂休4周。
2022年8月2日,鼎端公司(甲方)与陈疆红(乙方)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载明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除甲方已先行垫付的100,000元医疗费外,甲方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含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伤残补助金、后续冶疗费用、交通费及经济补偿金等比照工伤待遇等),乙方以后不得在以本次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承诺在赔偿金未付清之前,乙方一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直到赔偿金付清为止。乙方承诺对此次工伤事故不需要进行工伤鉴定,并认可本协议工伤待遇可能与实际的工伤待遇不一致的客观情况。其中第6条:“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如甲方确实有困难,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付款。补偿款延期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方可生效。如甲方违反,则需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外,还需支付赔偿金的双倍利息。”
同日,鼎端公司出具《工伤赔偿金欠条》,载明:陈疆红工伤事故赔偿金共计100,000元,此款于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2022年11月15日,陈疆红与鼎端公司在上述《工伤赔偿金欠条》中补充:“本欠条所列工伤赔偿款100,000元,鼎端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先行支付55,500元,剩余44,500元,鼎端公司将于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完成。若没有依时支付,鼎端公司按每月1,780元的标准向陈疆红支付迟延补偿费,直至全部支付完毕止。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协商处理。”
陈疆红受伤后未再到鼎端公司处工作。鼎端公司未向陈疆红支付剩余工伤赔偿款44,500元。
鼎端公司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向陈疆红支付了误工费:2021年11月4,032元、12月4,176元、2022年1月4,176元、2月3,744元、3月3,888元、4月4,032元、5月4,176元、6月4,032元、7月4,032元、8月4,176元。
陈疆红就本案纠纷曾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沙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鼎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停工留薪期待遇、双倍工伤赔偿金差额、补偿费、双倍利息。
2023年6月5日,南沙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陈疆红于2019年4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与鼎端公司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受理争议范围,南沙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庭审中,双方确认陈疆红停工留薪期无医嘱或鉴定结论,共同商定为6个月。
本院认为,陈疆红于2019年4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21年9月22日入职鼎端公司时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注明于2021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国网供电公司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陈疆红与鼎端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疆红与鼎端公司自愿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双方的诉辩,结合相关证据,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赔偿款的问题。《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约定鼎端公司需向陈疆红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0,000元,鼎端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支付了55,500元,尚欠44,500元至今未付,陈疆红提出诉求,鼎端公司答辩同意,可与准许。
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双方确定陈疆红停工留薪期(实为误工期)为6个月,鼎端公司从2021年11月陈疆红受伤住院之月起,已向陈疆红支付误工费至2022年8月,期间共10个月,陈疆红再要求鼎端公司按4,000元/月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付误工费至实际清偿赔偿金之日止是缺乏理据的,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双倍工伤赔偿资金差额、双倍利息及补偿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第6条:“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如甲方确实有困难,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付款。补偿款延期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方可生效。如甲方违反,则需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外,还需支付赔偿金的双倍利息。”因此,2022年11月15日陈疆红与鼎端公司在《工伤赔偿金欠条》中的约定:“本欠条所列工伤赔偿款100,000元,鼎端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先行支付55,500元,剩余44,500元,鼎端公司将于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完成。若没有依时支付,鼎端公司按每月1,780元的标准向陈疆红支付迟延补偿费,直至全部支付完毕止。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协商处理。”应视为双方就鼎端公司未付赔偿金44,500元延期至2023年1月19日支付,逾期支付则按1,780元/月计付违约金作出合意的变更约定。现鼎端公司迟延支付赔偿金的,应按1,780元/月向陈疆红支付迟延补偿费,直至支付赔偿金44,500元完毕止。陈疆红要求鼎端公司支付双倍工伤赔偿金差额100,000元及计付迟延支付赔偿费双倍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鼎端公司在双方约定延展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支付,其辩称约定违约金1,780元/月过高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鼎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陈疆红支付赔偿金44,500元及迟延支付补偿费(按1,780元/月,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赔偿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疆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5.29元由原告陈疆红负担1,634.7元,由被告广州鼎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00.59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疆红负担1,064元,由被告广州鼎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刘 方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文杰
书 记 员:梁楚莹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魏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