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1/1 0:00:00

许炉洛、欧阳新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281民初1488号

当事人

原告:许炉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友陆,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守荣。

被告:谭旺林。

原告:欧阳新建。

被告:黄永红。

被告:白头仔。

被告: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乐城街道练塘村西瓜地组60号。

法定代表人:罗贱冬。

审理经过

原告许炉洛与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炉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友陆,被告白守荣、欧阳新建、黄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旺林、白头仔、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许炉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向原告支付拖欠补偿款574424.40元及以拖欠补偿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3.55%)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574424.40元变更为502460.40元。事实和理由:韶关市龙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位于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昌兴公司承建,昌兴公司之后与谭旺林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分包给谭旺林、白守荣、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承包。2018年8月16日,白守荣代表谭旺林、白守荣、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作为发包方与原告签订《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措施的一切钢管架、安全网项目,由原告承包施工;并约定钢管架、安全网的搭设期限为150天,延期时发包方应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标准向原告计付延期补偿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然而,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经原告与白守荣方委托施工员罗焕彪核算,在办公楼、宿舍楼项目,原告搭建钢管架面积3998平方米,原告搭设该楼钢管架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商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共计396天,合同期外超期246天,超期补偿款295052.40元;在4某厂房项目,原告搭建钢管架面积6008平方米,原告搭设该楼钢管架时间为2019年1月6日,商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共计305天,合同期外超期155天,超期补偿款279372元。合计574424.40元。原告在合同期内的未结工程款,已由法院作出(2023)粤0281诉前调确13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是对于超期部分补偿款,白守荣方却借故不予结算。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附:拖欠超期补偿款计算表

项目

面积(㎡)

搭建时间

截止时间

施工天数(天)

合同期限(天)

超期天数(天)

补偿单价(元/㎡/天)

补偿金额(元)

办公楼、宿舍楼

3998

2018.10.7

2019.11.7

396

150

246

0.3

295052.4

4某厂房

6008

2019.1.6

2019.11.7

305

150

155

0.3

279372

合计

574424.4ivstyle='text-align:center'>

项目

面积(㎡)

搭建时间

截止时间

施工天数(天)

合同期限(天)

超期天数(天)

补偿单价(元/㎡/天)

补偿金额(元)

办公楼、宿舍楼

3998

2018.10.7

2019.11.7

396

150

246

0.3

295052.4

4某厂房

6008

2019.1.6

2019.11.7

305

150

155

0.3

279372

合计

574424.4

所附计算表的第一项办公楼、宿舍需扣减业主补偿的60天,故该项最终计算的补偿金额为223088.40元,第二项279372元不变,诉讼请求超期补偿款金额变更为502460.40元。

被告白守荣、欧阳新建、黄永红辩称,其实原告与被告是同等的受害者,因为原告与被告都是属于农民工,钢管排山架超期的主要原因是由开发商龙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平和工程总承包商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贱冬所造成的结果。而且我方与工程总承包商罗贱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我方是原告,罗贱冬是被告。在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里有一项钢管排山架超期的事项,但是法院在判决书里没有判给原告,钢管排山架超期的补偿款,还望法院核查。

被告谭旺林、白头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昌兴公司辩称:一、昌兴公司与谭旺林、白守荣等人关于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2民终2615号,昌兴公司已经按合同、判决书支付完毕工程款、赔偿款,该案已结案。二、许炉洛是与谭旺林、白守荣等人签订《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由于昌兴公司对谭旺林、白守荣等人关于分包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昌兴公司不存在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昌兴公司与龙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案号2021)粤02民终1963号],确认昌兴公司与龙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并昌兴公司被迫于2019年6月6日撤场。所以2019年6月6日后的事宜,与昌兴公司无关。综上所述,对许炉洛的债务,昌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9日,被告谭旺林代表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作为承包方(即乙方)与被告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罗贱冬作为分包方(即甲方),甲、乙双方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乐昌龙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地点:乐昌市产业转业园GL-07-02-06地块。工程范围及内容单价,具体部位为:办公楼4层;土建316元/平方米(主体180元,包含模板20元,支顶10元,提升架5元,钢管排栅30元,内墙批荡18元,外墙批荡及贴砖53元,室内600某600铺贴地面);宿舍楼4层:土建326元/平方米(主体190元,包含模板20元,支顶10元,提升架5元,钢管排栅30元,内墙批荡18元,外墙批荡及贴砖53元,室内600某600铺贴地面);钢结构厂房:基础,地面,24墙(1.2米高),批荡贴外墙砖45元/。地面金刚砂25元/㎡;4号5号厂房高4.5米;土建260元/平方米(包含模板,支顶,提升架,钢管排栅,内墙批荡,外墙批荡及贴砖)。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包工、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方式承包本工程任务。乙方按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按合同造价双方约定的进行施工,本工程不含税费,甲方负责主材包括水泥,混泥土,碎石,石灰,钢筋和砌体等,并负责材料到工地现场,施工中用水用电。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乘以本合同固定单价为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每期付单体工程量总额70%,主体全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并在送达结算书之日起15日内付25%,最后工程款5%一年后30日内付清。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造成工人集体上访及材料商追讨材料款给乙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必须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必须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乙方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不能如其完工通过验收,必须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进行赔偿。……。”合同还对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

2018年8月16日,被告白守荣代表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作为发包商(甲方)与原告(承包商、乙方)签订《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甲方承包工程将其中钢管脚手架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搭设,具体合同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韶关市龙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二、工程地点: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承包范围:以甲方建筑工程需要搭设的一切钢管架、安全网项目,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为1.5米,横杆间距为0.9米,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四、承包价格:钢管排山每平方米单价为35元,零星搭设工程量按实计算,安全挡板按水平面积计算,由侧墙加侧墙展开计算,双层按2倍工程量计算,吊料平台按外侧三面计乘高度计算面积。五、计算方式:双排脚手架按建筑高度加外地台及女儿墙高度。如若需飘板搭法,计算面积通用在原飘架下地面记起面积。(租期从搭设之日起每栋150天完成,延期甲方应每日每平方米按0.3元补偿乙方)。六、从第三层以上楼面,甲方无条件提供塔吊或汽车吊给乙方上材料。七、木工所需要钢管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八、付款方式:乙方工料进场,乙方每完成搭设二层外墙脚手架,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50%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主体封顶再付30%,其余20%待工程外架拆除后半个月付清,钢管治疗安检罚款由乙方负责。九、双方责任……十、违约处理:1.因甲方原因造成停(窝)工,以及对工程产生不利因素,甲方必须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工,乙方未得到合理应得的经济补偿,乙方有权利拆所有外加材料,责任由甲方负责。2.因乙方原因造成停(窝)工,以及对工程产生不利因素,乙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要承担延期误工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了施工。

2019年11月5日,被告白守荣方的施工员罗焕彪出具一份《排栅结算》,内容为:5某厂房排栅总面积(91m+78m+16m+29m+15m)×9m=206㎡,电梯井:3.6m×3.8m×9m=123.1㎡,合计2184.1㎡,桥12×5=60方,2244平方,于2019年11月3日拆除排栅。办公楼、宿舍楼于2018年10月7日进场安装排栅(合计3998㎡),截止于2019年11月7日,超期8个月(业主承担2个月)。4某厂房(6008㎡)于2019年1月6日进场安装,截止于2019年11月7日,超期5个月。宿舍楼吊台,179,木工用钢管按建筑面积计算,㎡/3元,办公楼(1865㎡),宿舍楼(785㎡),4某厂房(9236㎡),5某厂房(2342.5㎡),搭厨房6m×6m×2次×50元/㎡=3600元。由于各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超期补偿款,原告于2023年8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关于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与昌兴公司、韶关市龙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罗贱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昌兴公司、罗贱冬共同支付谭旺林等五人的工程款3019613元【(1)5某厂房首层与二层的模板损失268605元;(2)5某厂房首层与二层的工程方条损失592652.5元;(3)钢管排棚误工损失986043元;(4)门字架误工补偿费89015元;(5)施工员与电工误工费152000元;(6)升降机补偿费38000元;(7)按原合同总造价计违约金758500元;(8)扣押的质保金123598.41元;(9)6某厂房地泵费11200元。合计总金额3019613元】及利息(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谭旺林等五人对昌兴公司、罗贱冬的总包建设工程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龙督公司在欠付昌兴公司、罗贱冬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昌兴公司、龙督公司、罗贱冬负担。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粤02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一、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工程款123598.4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23598.4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止);并由被告韶关龙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欠付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以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原告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在上述工程款123598.41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违约损失512395.71元;四、驳回原告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的其他诉讼请求。”谭旺林等五人及昌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旺林等五人系不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个人,故其与昌兴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及《附加协议》无效,从而对谭旺林等五人要求昌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损失,不予支持。同时,昌兴公司与谭旺林等五人签订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及《附加协议》时即已知晓谭旺林等五人无施工资质,双方均系导致上述合同无效的过错方,但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因昌兴公司材料供应及工人工资发放不到位,导致谭旺林等五人停工,昌兴公司对此具有过错,依据双签订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昌兴公司应向谭旺林等五人赔偿损失512395.71元,故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粤0281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损失512395.71元;四、广东昌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721.51元给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五、驳回谭旺林、欧阳新建、白守荣、黄永红、白头仔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已经本院执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粤0281执701号《结案通知书》。

本案庭审中,原告称:昌兴公司应当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昌兴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根据生效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确认导致工程延误的责任及原因是昌兴公司材料供应不到位、工人工资发放不到位以及其到2019年11月22日才通知被告白守荣等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清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逾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白守荣、欧阳新建、黄永红则称:1.原告的排栅超期,原告无过错,超期是因为昌兴公司和龙督公司之间的问题;2.我们主张的排栅补偿款,法院都没有支持,那原告主张补偿款及利息也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五人从被告昌兴公司处承接案涉厂房建造工程后,以白守荣为代表,与原告签订《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将其中的钢管脚手架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搭设。被告白守荣方的施工员罗焕彪出具给原告的《排栅结算》确认了厂房建造的面积及超期完成的事实,而被告白守荣方确认原告对于排栅超期并无过错,故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五人应向原告支付超期补偿款。原告根据其与白守荣五人的合同约定及被告白守荣方的施工员罗焕彪出具的《排栅结算》,认为白守荣方应向其支付超期补偿款502460.4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

项目

面积(㎡)

搭建时间

截止时间

施工天数(天)

合同期限(天)

超期天数(天)

补偿单价(元/㎡/天)

补偿金额(元)

办公楼、宿舍楼

3998

2018.10.7

2019.11.7

396-60

150

186

0.3

223088.4

4某厂房

6008

2019.1.6

2019.11.7

305

150

155

0.3

279372

合计

502460.4

但《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的超期补偿标准过高,同时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排栅超期亦非白守荣等五人过错所致,白守荣等五人及原告对此均不存在过错。综合排栅超期的时间长短、约定超期补偿款的标准及排栅超期、工程延误的原因等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白守荣等五人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所约定补偿款的50%即502460.4元×50%=251230.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如前所述,白守荣等五人对排栅超期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超期补偿款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昌兴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昌兴公司并非涉案《钢管排山架承包协议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被告昌兴公司对超期补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炉洛支付排栅超期补偿款251230.2元;

二、驳回原告许炉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3元,由原告许炉洛负担2206.15元,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负担2206.15元。原告许炉洛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72.12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许炉洛2565.97元。被告白守荣、谭旺林、欧阳新建、黄永红、白头仔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0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李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巧芳

  员: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