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8/24 0:00:00

陆素芹等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0117行初126

 

  原告叶剑。

  原告陆素芹。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滨,主任。

  出庭负责人杨晓艳,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正午,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狄涛,区长。

  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成群,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叶剑、陆素芹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区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谷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237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剑、陆素芹,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副主任杨晓艳、委托代理人王正午、付学军,被告平谷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宋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平谷区住建委于202331日作出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023)7-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陆素芹、叶剑,本机关于2023223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023)7-)。经查,您所申请“2009247号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1.建设项且批准文件及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拆迁方案、安置方案,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5.拆迁公告”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之规定,现向您提供该信息文件复印件1份。本机关未找到您所申请“征地拆迁范围图、图纸、图表、示意图等”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信息不存在。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平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叶剑、陆素芹对此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于2023621日作出京平政复字〔2023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答复告知书》。

  原告叶剑、陆素芹诉称,二原告于2023221日向平谷区住建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2009247号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2项包括拆迁范围图,图纸,图表,示意图”的信息,平谷区住建委收到后,于202331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答复原告“拆迁公告,银行名款项金额,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原告不服,于2023428日向平谷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于2023621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平谷区政府审查后维持平谷区住建委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认为,平谷区住建委未全部公开信息,其答复“没有原告申请的2项实质审核拆迁实体标物,及搬移人员细数示意图应为给付保障性实体示意图”属于未全部公开,平谷区政府审查履职应信息清晰完整,其听取被申请人的回复没找到相关图表,图标,应属履职意欲不清工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向贵院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撤销被诉《答复告知书》;2.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3.判令平谷区住建委对叶剑、陆素芹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叶剑、陆素芹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

  1.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023)7号《登记回执》(202331日和2022222)20231号《补正申请告知书》,证明申请人是依法定权益公开行为;

  2.被诉《答复告知书》,证明履职透明度的依据;

  3.2023428日平谷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京平政复字[2023]88),证明申请人依法复议的正当性;

  4.2023621日平谷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平谷区政府履职审查程序结果;

  5.某村某街17号门牌号实物一枚,证明平谷区住建委作为管理房屋的主管机关,审批拆迁房屋许可证,审核房屋文义材料,农村房屋门牌号就是房屋的商标,是交易不可缺席部分,应予公开;

  6.1999118日的户口本复印件一张(住址为某村某街17号,现用名孙海剑,曾用名叶剑的行政许可),证明在属地名称为平谷县时就有地址、门牌号了,就是当时用名为孙海剑,这是行政许可的法定部分。

  7.现场图纸、图标(屋内的牌子上写着:公平公正,依法拆迁),证明拆迁图纸有叶剑这一农户人家。

  被告平谷区住建委辩称:平谷区住建委所实施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原告认为平谷区住建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及重新答复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平谷区住建委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平谷区住建委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平谷区住建委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2023223日,平谷区住建委依法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中,要求公开“2009247号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拆迁方案、安置方案,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5.拆迁公告,6.征地拆迁范围图、图纸、图表、示意图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谷区住建委受理后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工作,经检索,检索到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15项信息,且可以公开;没有检索或获取原告所申请的第6项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平谷区住建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原告。平谷区住建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三、平谷区住建委向原告公开的政府相关信息,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拆迁人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平谷区住建委本次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公开的信息材料范围符合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原告认为平谷区住建委未履职尽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是以该机关确实存在公开政府信息的载体为先决条件。本案原告要求平谷区住建委公开的政府信息,平谷区住建委未检索或获取到所申请第6项信息,依法答复该信息不存在,也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综上所述,平谷区住建委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原告认为平谷区住建委未履职尽责,未依法向其提供政府信息,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

  1.涉案信息公开工作卷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处理单、补正申请告知书、登记回执、快递单、补正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工作单、依申请公开审批单、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信息公开材料、答复告知书EMS快递信息,证明目的:1.平谷区住建委受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工作,根据检索工作结果,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无不当;2.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被诉复议决定,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系被告平谷区住建委提供的法律依据。

  被告平谷区政府辩称:平谷区政府于2023621日针对原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平谷区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3428日,原告对平谷区住建委202331日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不服,向平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向平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平谷区政府审查,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平谷区政府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平谷区政府的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平谷区政府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428日向平谷区住建委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年55日,平谷区住建委向平谷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证据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经平谷区政府审查,认为平谷区住建委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平谷区政府于2023621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平谷区住建委作出的被诉《答复告知书》。

  三、平谷区政府的其他复议程序合法。平谷区政府2023428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于2023621日作出复议决定。2023621日,向平谷区住建委直接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月26日,向原告邮寄送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审理时限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平谷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平谷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第一组复议受理环节相关材料。1.叶剑、陆素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平谷区政府复议机构制作的行政复议接待笔录;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叶剑、陆素芹曾经向平谷区政府提出过复议申请,平谷区政府依法进行了受理。第二组案件审理环节相关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平谷区政府复议机构及时向平谷区住建委发送了行政复议通知书;2.平谷区住建委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委托手续,证明平谷区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3.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平谷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及时进行了送达。

  《行政复议法》系被告平谷区政府提供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对原告叶剑、陆素芹出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原告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并无不当;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平谷住建委认为原告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复议决定结果合法有效,被告平谷区住建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并无不当;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叶剑的身份信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是原告自己拍摄,无法确定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无法确定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从文字上也看不清图片要说明的是什么。被告平谷区政府对原告叶剑、陆素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平谷区住建委一致。

  原告叶剑、陆素芹对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出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答复的内容不认可,平谷区住建委答复的是原告申请的一部分信息,不是全部信息,对原告个人的部分被告平谷区住建委没有给。原告家人没有受到公平对待,所以原告要求的是审核被拆迁的房屋和被拆迁人的保障,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应当审核拆迁单位的资质、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候应当有房屋的文字标注,审核建设施工许可证应当有图纸图标,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应当公开全部内容。原告是一名百姓,原告家受到不公平对待,原告也不知道找哪儿,原告主要想要的是针对原告个人权益的内容,但是被告平谷区住建委不公开这些材料。被告平谷区政府认可被告平谷区住建委提供的证据。

  原告叶剑、陆素芹对被告平谷区政府出示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中复议过程、复议接待笔录认可,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是第一次提出复议,对平谷区政府依法进行了受理认可,但是平谷区政府没有尽到义务,没有审查平谷区住建委的依据凭证、证据;对第二组证据认可,平谷区政府确实送达了上述材料,不认可平谷区政府的复议过程,平谷区政府有审查义务,原告认为平谷区政府维持平谷区住建委的答复告知书是不对的。被告平谷区住建委认可被告平谷区政府提供的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叶剑、陆素芹提交的证据1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平谷区住建委受理登记原告申请并进行补正核实的情况;证据24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本院在此不予评价;证据3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申请复议情况;证据5-7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平谷区住建委提交的证据中被诉《答复告知书》系被诉行政行为,本院在此不予评价,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平谷区住建委在收到叶剑、陆素芹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受理、补正核实、内部检索、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向二原告进行送达等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平谷区政府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系被诉行政行为,本院在此不予评价,其他证据真实,能够证明平谷区政府履行复议程序的过程,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3221日,原告叶剑、陆素芹向被告平谷区住建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2009247号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征地拆迁范围图、图纸、图表、示意图。次日,被告平谷区住建委进行登记,并对二原告作出(2023)1号《补正申请告知书》,向二原告邮寄送达,同时向二原告进行电话告知。2023223日,二原告对申请进行补正,明确其要求公开:200924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对应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包括: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拆迁方案、安置方案,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5.拆迁公告,6.征地拆迁范围图、图纸、图表、示意图。后平谷区住建委向该委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科和办公室出具检索工作单,要求检索上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上述部门均回复:经检索、查找,获取了申请人申请信息中的第1-5项;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信息中的第6项。202331日,平谷区住建委作出并送达被诉《答复告知书》,同时向二原告提供了《关于平谷区某村新城7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平谷区某村新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拆迁实施方案》《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企业存款证明书》《某村新城7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公告》。二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于2023621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答复告知书》,并送达至叶剑、陆素芹和平谷区住建委。叶剑、陆素芹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叶剑、陆素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谷区住建委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平谷区政府具有受理叶剑、陆素芹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第()项、第()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针对叶剑、陆素芹的申请,平谷区住建委经向本单位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科和办公室进行函询,上述部门均回复:经检索、查找,获取了申请人申请信息中的第1-5项;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信息中的第6项。平谷区住建委据此向二原告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本院认为,平谷区住建委对于叶剑、陆素芹的申请,向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了函询,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同时其答复内容亦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文件规定,因此平谷区住建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第()项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当。

  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平谷区住建委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的程序和期限符合上述规定。平谷区政府在受理叶剑、陆素芹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调查等程序,依法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叶剑、陆素芹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平谷区住建委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剑、陆素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叶剑、陆素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长 王富菊

人民陪审员 纪建文

人民陪审员 付瑞伶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卓然

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