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12 0:00:00

王卓林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卓林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903刑初434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卓林。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4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河北省沧州市看守所,2023年4月11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卓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日,被告人王卓林在明知他人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35××××2851)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的要求带着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前往天津市塘沽区一酒店与对方某面,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物品交给对方使用,并为对方提供刷脸帮助转移资金。经查,王卓林名下该中国银行卡涉案流水为372023.18元,电诈平台关联案件9起,分别为陈某1被诈骗49876元、刘某2被诈骗31000元、吴某被诈骗15100元、陈某2被诈骗8995.21元、林某被诈骗7500元、李某被诈骗11111元、何某被诈骗16600元以及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的刘某1被诈骗4000元转入到王卓林的上述中国银行卡、汪某被骗50000元是通过朋友吕文刚转入到王卓林的中国银行卡内,上述被诈骗资金共计194182.21元。
  2023年4月4日,被告人王卓林在K336次列车上被沈阳铁路某公安处乘务警察支队民警抓获,被送至河北省沧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23年4月10日由益阳市某分局民警解回,于2023年4月11日送至益阳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王卓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卓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刘某1、陈某1、刘某2、吴某、陈某2、林某、李某、何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卓林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卓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卓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卓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卓林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卓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卓林的刑期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芝
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符 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