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11 0:00:00

李杰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杰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903刑初422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杰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5日被益阳市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3年3月6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玉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杰龙在益阳市赫山区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李杰龙在赫山区七里桥星韵KTV预订一包厢,并在包厢内容留欧某1、曹某、吴佳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杰龙到益阳市资阳区××镇××贩毒人员手中购买了500元毒品氯胺酮后,邀集蔡某、刘某、欧某1等人在其白色宝马车内共同吸食完该毒品。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杰龙在益阳市高新区通程酒店附近从胡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1000元毒品氯胺酮和开心水后,邀集秦栋、蔡某、欧某1等人在其白色宝马车内共同将买来的毒品氯胺酮及开心水吸食完。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李杰龙出资1000元从胡某处购买了毒品氯胺酮后,邀集胡某、欧某1等人在奥斯卡酒吧附近的白色宝马车内共同将毒品吸食完。
  5、2020年6月的一天,李杰龙在益阳市赫山区××镇罗马兰蒂KTV预订一包厢,并在包厢内容留欧某1、曹某、吴佳吸食毒品氯胺酮。第二天早上,曹某和吴佳离开后,李杰龙又出资2000元给蔡福,要蔡福从一贩毒人员手中购买了毒品氯胺酮后,在其白色宝马车内伙同蔡福、欧某1将买来的毒品吸食完。
  2023年3月5日,被告人李杰龙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吸毒人员信息等书证,证人蔡某、欧某1、曹某、欧某2、刘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杰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杰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杰龙先前已羁押十一日,仍需执行刑期自2023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原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徐业才
人民陪审员 罗丽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符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