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10403号
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4号楼3层301。
负责人:李新华。
被告:上海芯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堂堂加智造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典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办公司)、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全办北京分公司)、上海芯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全办北京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1040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全办北京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霄雷独任审判,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到庭参加诉讼,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芯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办公司立即支付欠款921,197.25元;2.判令全办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49,744.62元(以每期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3.判令全办北京分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19,683.91元;4.判令全办北京分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6,582.55元(以每期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5.判令全办公司对上述第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全办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7,000元;7.判令芯际公司对上述第1、2、5、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优典公司变更诉请2为:判令全办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以921,197.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变更诉请4为:判令全办北京分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以119,683.9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余诉请不变。
事实和理由: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关系,优典公司为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运营的各联合办公项目供应办公家具。全办北京分公司系全办公司的分支机构,芯际公司系全办公司的全资股东。2022年10月14日,就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之间合作的各办公家具供应项目,经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之间对账后平等友好协商一致,三方共同签署一份《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第二条明确了全办公司对优典公司的欠款总金额为4,298,920.61元,全办北京分公司对优典公司的欠款总金额为1,221,100元。《和解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了全办公司的分期还款计划:于2022年10月30日归还首期款614,131.52元、于2022年10月30日归还第二期款614,131.52元、于2022年11月30日归还第三期款614,131.52元、于2022年12月30日归还第四期款614,131.52元、于2023年1月30日归还第五期款614,131.52元、于2023年2月28日归还第六期款614,131.52元、于2023年3月30日归还第七期款614,131.49元。《和解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全办北京分公司的分期还款计划:于2022年10月30日归还首期款79,789.29元、于2022年10月30日归还第二期款79,789.29元、于2022年11月30日归还第三期款79,789.29元、于2022年12月30日归还第四期款79,789.29元、于2023年1月30日归还第五期款79,789.29元、于2023年2月28日归还第六期款79,789.29元、于2023年3月30日归还第七期款79,789.26元。此外,《和解协议》第七条第1款明确约定: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所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项的,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的分期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为,致使守约方需要向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违约方除了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用;等等。《和解协议》签署后,虽经优典公司屡次催告,但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始终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支付相应的分期款项,屡次逾期。至起诉日,优典公司已向全办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全办公司仍有合同款921,197.25元(第六期的一半及第七期)未付清,全办北京分公司仍有合同款119,683.91元(第六期的一半及第七期)未付清。全办北京分公司系全办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全办公司依法应当对全办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办公司同时又是芯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芯际公司作为全办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全办公司的情况下,应当对全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典公司遂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47,000元。
全办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1.受疫情影响,全办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故前期支付出现略微延后的情况,但已是全办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后的结果,并非恶意违约;同时,因全办公司在其他法院存在诉讼案件,导致账户资金被冻结无法出款,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后期无法支付,并非恶意拖欠和解款项;恳请法院考虑疫情及账户冻结相关因素,对于优典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2.全办公司不应对全办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优典公司、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均为案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约定有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次,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及全办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有多份合同,如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签订有《新梅联合广场》《晶品购物广场》等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全办公司和全办北京分公司也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全办公司不应对全办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上海XX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全办公司和芯际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全办公司和芯际公司财产上分别列支列收,各自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且全办公司的股东为筝芯(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XX有限公司,芯际公司并非全办公司股东。因此,优典公司不应以芯际公司系全办公司唯一股东为由主张芯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全办北京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1.受疫情影响,全办北京分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故前期支付出现略微延后的情况,但已是全办北京分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后的结果,并非恶意违约;同时,因全办北京分公司在其他法院存在诉讼案件,导致账户资金被冻结无法出款,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后期无法支付,并非恶意拖欠和解款项;恳请法院考虑疫情及账户冻结相关因素,对于优典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2.全办公司不应对全办北京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优典公司、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均为案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约定有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其次,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及全办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有多份合同,如优典公司与全办公司签订有《新梅联合广场》《晶品购物广场》等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全办公司和全办北京分公司也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全办公司不应对全办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芯际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根据上海XX事务所分别出具的全办公司和芯际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全办公司和芯际公司财产上分别列支列收,各自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且全办公司的股东为筝芯(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XX有限公司,芯际公司并非全办公司股东。因此,优典公司不应以芯际公司系全办公司唯一股东为由主张芯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优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上海银行业务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全办公司工商内档等证据。鉴于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芯际公司未到庭,本院经核对优典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对优典公司主张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优典公司提交的业务回单,全办北京分公司剩余欠款本金为119,683.90元。
再查明,芯际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上海堂堂加智造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更名为现名。芯际公司自2021年11月30日起成为全办公司的全资股东,于2023年6月8日退出。全办公司目前的股东为案外人筝芯(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及上海XX有限公司(持股90%)。
审理中,芯际公司提交其与全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欲证明二者分别列支列收,各自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优典公司对两份审计报告质证表示,因无原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从形式上,编制审计报告是法定要求,不能证明两家公司的财产就相互独立;从内容上,芯际公司与全办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应收应付账款,反而证明芯际公司对包括全办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的款项有权任意调拨和划转,二者存在财产混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两份审计报告即便真实存在,也仅是对全办公司与芯际公司各自财年内的财务状况分别进行审计得出的结论,而非针对全办公司与芯际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性进行的专项审计,不足以实质性地证明两家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或不存在财产混同,不能达到芯际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全办公司、全办北京分公司未按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优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综合各被告的违约程度、过错、优典公司的实际损失、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全办北京分公司系全办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院据此对优典公司的诉请予以适当调整。芯际公司在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系全办公司工商登记的全资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全办公司的情况下,应对其担任一人股东期间全办公司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欠款921,197.25元,及以921,197.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欠款119,683.90元,及以119,683.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47,000元;
四、上海芯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0.93元,由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上海全办智造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芯际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510.93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优典办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高霄雷
书 记 员:万冯沁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