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11 0:00:00

张花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花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湘0903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花。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3年2月10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2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花犯赌博罪,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23年1月份,被告人张花在益阳市赫山区××镇砂子岭自己家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张花通过手机微信接受码民孔某、吴某、潘某、徐某的码单金额共计12万余元报给上线“啊姣”(身份不详),张花从中收取码单金额3%的好处费,非法获利3600元。
  2023年2月10日,被告人张花经某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微信交易记录、赔率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孔某、潘某、徐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花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花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花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花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徐业才
人民陪审员 罗丽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符 丽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