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73行初7242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扬,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3]第4713号关于第59423868号“真快乐APP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3年4月2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3年5月22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染色;木材砍伐和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药材加工;塑料材料铸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商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原告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递交申请将引证商标转让至原告,恳请法院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申请号:59423868
3.申请日期:2021年9月23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40类,4001-4015群组):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染色;木材砍伐和加工;纸张处理;光学玻璃研磨;烧制陶器;食品加工;屠宰;服装制作;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艺术品装框;雕刻;牙科技师服务;能源生产;发电机出租;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锅炉出租;药材加工;燃料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芳香疗法用混合香精油的定制生产;3D打印机出租;塑料材料铸模;隐形眼镜着色;钻石抛光;气体加工服务;橡胶加工;化学加工机器出租;炼油厂服务;调配定制颜色的油漆;为第三方混合润滑剂;烟草加工机出租。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申请号:51283895
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16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的商品(第40类,4005-4011;4013-4015;4001-4004;4012群组):纸张处理;光学玻璃研磨;烧制陶器;食品加工;屠宰;服装制作;印刷;空气净化;水处理;艺术品装框;雕刻;牙科技师服务;能源生产;发电机出租;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锅炉出租;燃料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芳香疗法用混合香精油的定制生产;3D打印机出租;隐形眼镜着色;钻石抛光;气体加工服务;橡胶加工;化学加工机器出租;炼油厂服务;调配定制颜色的油漆;为第三方混合润滑剂;烟草加工机出租;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染色;木材砍伐和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药材加工;塑料材料铸模。
三、其他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原告名下,并已于2023年7月20日刊登商标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名下,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4713号关于第59423868号“真快乐AP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徐波针对第59423868号“真快乐APP及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杨柳洋
人民陪审员 贾亚南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雒明鑫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