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0/30 0:00:00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海口秀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903号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钧,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秀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明月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兴。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社)与被告海口秀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祁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北大出版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北大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秀祁公司赔偿北大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北大出版社享有《民法》(第八版)的专有出版权。秀祁公司未经授权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销售盗版书籍,构成侵权,故北大出版社提起诉讼。审理中,北大出版社明确在本案中所主张涉案权利作品为《民法》(第八版)图书中的第27章-第29章以及第38章-第41章内容(以下简称权利作品)。

秀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日,郭明瑞(甲方)与北大出版社(乙方)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如下:作品名称为《民法》(第八版),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以纸质图书和数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硬盘等有形载体和有线及无线网络传播)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和转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处理各种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事宜。侵权赔偿款在扣除各种维权费用之后,由甲乙双方平分。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图书出版(以版权页出版年月为准)后10年。合同终止后,乙方可以继续发行库存纸质图书。如无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可以继续发行数字产品。

北大出版社提供的《民法》(第八版)正版图书封面载明:“魏振瀛主编郭明瑞副主编”;扉页载明:“副主编郭明瑞”;版权页载明:“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1139千字”“2000年9月第1版”“2021年3月第8版”“定价95元”;后记载明:“各章作者的修改分工如下:郭明瑞,第27、28、29、38、39、40、41章;全书由郭明瑞统一定稿”。

2021年11月17日,上海优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公司)代理人在“秀祁图书”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购买名为“2021民法第八版北大高教红皮书法学教材”的图书(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一本,实付22.8元。被控侵权图书已拼489件,单独购买23.8元,发起拼单20.8元。同年11月22日,代理人签收被控侵权图书、查看、拍照并重新封存。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2021)苏眙证字第9825号公证书,并开具金额为500元的发票一张。该公证书中另涉及有其他图书的购买收货记录。

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内容基本相同,但封面封底颜色、纸张大小、书籍尺寸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且被控侵权图书封底的防伪码系印刷在图书上,无法刮码验证,北大出版社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书籍。

寻梦公司披露秀祁公司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向本院出具说明:被控侵权图书于2022年3月16日被禁售,截至该日,剔除退货退款后,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共计820件,销售金额共计11,375.07元。

庭审中,北大出版社提交其与优策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后者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事宜,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北大出版社另提交其与优策公司、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律师代理费为每案2,000元。

本院认为,权利图书系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权利图书系合法出版物,其上标注的魏振瀛、郭明瑞等可以认定为权利图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根据权利图书的署名及出版合同,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北大出版社经权利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取得了权利作品的出版及发行的专有使用权,有权就侵犯权利作品发行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相比,内容一致,但书籍大小、纸张、封面颜色等处均存在差异,且无防伪标贴,加之其价格与正版图书差异较大,故本院认定其并非北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正版图书。秀祁公司未经北大出版社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北大出版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鉴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故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北大出版社的实际损失、秀祁公司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北大出版社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的作品类型、字数、被控侵权图书的销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确为维权所需,本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本着合理、必要的原则予以酌定。

秀祁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口秀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口秀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员:胡嘉祺

  员:卢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