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12887号
原告:黄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林,系原告黄勇勇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境威,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渡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08209440F。
法定代表人:张意军。
原告黄勇勇与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勇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林、林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沙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9724.14元质保金及利息(利息以19724.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挂靠被告与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又续签了一份2年期的定点基建维修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九塘路2号,合同金额按《零星维修改善工程项目单价清单》内容实做实结。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白沙田公司应向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结算方式:每月5个工作日前统计上一月已验收合格项目清单后由乙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审计金额的95%,余额5%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其他为2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而现在合同工程早已结束,涉案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元,当时已经由白沙田公司代原告转给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当收到第一期的维修工程款时连同税费、管理费白沙田公司已一并扣回。后续汇总至2022年6月份的质保金累计共19724.14元也在之前的结算款中已扣除了一切的税管费用。二笔款项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及2022年12月23日退回到白沙田公司账户内(两笔款项共计29724.14元)。上述二笔款项均属于原告所有。因为在之前的每一笔工程款结算中,结算款都是由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打到白沙田公司账户后,白沙田公司一定是扣除了所有的代付税费及管理费后(税管费双方口头约定为工程总额的百分之十六),余款才转回原告账户。所以绝不存在原告欠被告任何费用的情况。而原告向被告追讨上述款项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意军也曾代表公司承诺被告公司愿意尽快退款,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但是被告公司最终还是以诸多理由没能及时退还款项。原告实属无奈,只有提起诉讼维权,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白沙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8年5月15日,白沙田公司(乙方)与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定点基建维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零星维修改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甲方发生并委托乙方实施的所有改扩建维修项目;工程工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合同期届满,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约至2020年5月14日。第四条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由乙方统计上月已发生并验收合格的项目清单,由甲方双方共同确认实施金额清单内工程金额……在收到正确有效的发票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审计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第九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交l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尾部,乙方处盖有白沙田公司的印章,张意军作为白沙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名。
上述合同系黄勇勇挂靠白沙田公司,以白沙田公司的名义所签订,合同实际由黄勇勇履行,案涉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交付给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白沙田公司按照总结算金额的16%收取挂靠总费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挂靠合同。
风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白沙田公司转账10000元。
2022年4月28日,白沙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意军出具《证明》,载明:黄永林施工队于2018年承接的案涉两个工程,均是挂靠白沙田公司承建,双方没有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管理费及各税费按总价提点16%作为挂靠总费用;在各笔工程款到账扣除后,五天内将余款打回黄永林儿子及亲属庾杰华指定账户内。
由于白沙田公司未按照其与黄勇勇的约定将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支付给黄勇勇,黄勇勇于2022年3月18日以白沙田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白沙田公司向黄勇勇退回华南物流基地改造项目的质量保证金62223.86元及10000元投标押金;2.白沙田公司向黄勇勇支付延期支付上述第一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3.白沙田公司向黄勇勇退回零星维修项目工程2021年三月、四月份的质保金共35559.05元(其中3月份为19114.12元,4月份为16444.93元);4.白沙田公司向黄勇勇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以(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案件立案受理,在该案庭审中,白沙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意军陈述,白沙田公司已从应向黄勇勇支付的工程款中按照工程总价16%的比例扣除了挂靠费用;对于定点维修合同涉及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其不清楚情况。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判决白沙田公司向黄勇勇支付改扩建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62223.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定点维修合同在2021年3月和4月的质量保证金35559.05元,律师费5000元。对于履约保证金10000元,认为黄勇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过该笔款项及白沙田公司已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该款项,张意军对此亦表示不清楚,因此驳回了黄勇勇的该项请求。白沙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粤01民终265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8日,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叶小伟向黄勇勇的亲属庾杰华发送了《广州白沙田-全部已到期汇总质保金支付统计(截止2022年6月统计)》,该统计表显示雨污分流改造一期项目、公司生活污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增加防护措施、轮胎工程雨棚漏雨维修、物流园区星级卫生间改造、西航充气机搬迁改造、羽毛球馆塌陷维修,本次共支付质保金16346.51元。当天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何工向庾杰华发送了《广州白沙田质保金支付汇总(截止2022年6月统计)》,该统计表显示2018年10月30日504房间隔断改造工程本次支付质保金2457.87元、2018年10月30日办公楼零星维修工程本次支付质保金1150.11元、2019年3月14日办公楼零星维修工程本次支付质保金919.77元。风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白沙田公司转账19724.14元,其中2022年7月19日的转账备注为质保金。2022年12月23日,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何工将转账凭证发给庾杰华,并表示:“两笔相加数好像少了点。看看是不是漏水维修的五年质保没到,当时没付,你加下看看对不对。”庾杰华回复:“好的,可能是漏水的没有付。”黄勇勇称上述两份统计表汇总金额合计20874.25元,但是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未支付2018年10月30日办公楼零星维修工程质保金1150.11元,因此上述两张统计表的金额扣减没有支付的1150.11元就是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额。
诉讼中,黄勇勇提交了两份落款处为张意军的证明及一份情况说明,拟证明白沙田公司应向黄勇勇退还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及19724.14元质保金。其中,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的证明,记载:关于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挂靠我白沙田公司承接的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工程,工程于2020年6月份已全部完成。但白沙田公司与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工程保修期为2年至5年(防水工程5年)。所以其工程剩余5%的质保金必须在保修期结束后方能支付,在之前的工程款中我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扣除了代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所有的挂靠费用(按工程开票总额16%计收),余款为工程质保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应予全额退回给黄永林、黄勇勇。没有落款日期的证明,记载:兹证明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曾挂靠本公司白沙田公司,并以白沙田公司名义与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飞梭华南物流基地改造--雨棚封闭及地面抬高、库内二层办公用房新建项目施工合同》以及《定点基建维修工程合同》,目前上述两工程均已全部完成。因本公司与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中曾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至5年(防水工程为5年),所以当时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质保金(工程金额的5%)以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给本公司。经核对在2020年7月22日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退还了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实际收款方应为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另外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9日,风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退还了19724.14元质保金(实际收款方应为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本公司确认在之前的工程款中,本公司已经全部扣除了为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垫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税金等所有挂靠费用。本公司在此承诺会尽快向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退还上述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及19724.14元质保金,合计29724.14元。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的情况说明,记载:本人张意军系白沙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证明本人曾于2023年8月2日向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确认:在之前的工程款中,本公司已经全部扣除了为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垫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税金及管理费等所有挂靠费用。本公司承诺会尽快向黄永林、黄勇勇施工队退还上述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及19724.14元质保金,合计29724.14元。
黄勇勇提交《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诉讼中,黄勇勇申请对白沙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白沙田公司的银行存款34724.14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之后采取了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已经生效的(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已经查明黄勇勇系挂靠白沙田公司进行施工,黄勇勇已经向白沙田公司支付完毕了全部管理费,因此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白沙田公司应支付给黄勇勇。风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白沙田公司支付了截止2022年6月统计的质保金19724.14元,该款项支付时间在(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案起诉之后,在(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案中并未进行处理,白沙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意军亦确认该笔款项实际收款方为黄勇勇,白沙田公司尚未支付给黄勇勇,因此黄勇勇要求白沙田公司予以退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白沙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意军在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中承诺白沙田公司应于收到风神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后5日内向黄勇勇支付案涉款项,白沙田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风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质保金19724.14元,但是白沙田公司尚未支付,已经逾期,应向黄勇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本应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即从2022年7月25日开始计算,黄勇勇要求自2022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9724.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至于律师费,虽然在(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案中,白沙田公司同意赔偿黄勇勇支付的该案律师费,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白沙田公司同意支付黄勇勇为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而且律师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因此黄勇勇要求白沙田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本院另行制作了(2023)粤0114民初12887号民事裁定。关于履约保证金利息,由于黄勇勇在(2022)粤0114民初5716号案中并未主张履约保证金利息,因此利息并不属于重复起诉,但因并无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白沙田公司应向黄勇勇退还10000元履约保证金,因此黄勇勇要求白沙田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勇勇支付质量保证金1972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24.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勇勇要求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黄勇勇负担42元,由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财产保全费367元,由原告黄勇勇负担159元,由被告广州市白沙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敏
曹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