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7 0:00:00

章胜祥、杨国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胜祥、杨国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皖1823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胜祥。2008年1月29日因赌博被泾县某某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08年3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泾县某某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22年5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6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国良。2022年5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泾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6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茹珠,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犯赌博罪,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海燕、检察官助理汪志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胜祥及其辩护人沈新星,被告人杨国良及其辩护人汪茹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下旬至2022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章胜祥以营利为目的,邀集人员在泾县蔡村镇自己经营的月亮湾生态度假酒店、被告人杨国良经营的月亮湾“竹泉山庄”农家乐等地,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十余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四、五人至十余人不等,输赢数千元至上万元。章胜祥在赌场以“冲惠”(隔段时间赌博四个门头各出200元,下一轮点子大的门头得400元,章胜祥得400元)形式抽头,另在推庄人员满板后按200元至500元不等比例抽头。期间,抽头渔利共计约60000元,章胜祥获利48000元,杨国良获取场地费12000元。
  2022年5月4日,章胜祥在赌博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杨国良主动至某某机关投案。章胜祥、杨国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5月5日,章胜祥、杨国良分别退出非法所得48000元、12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胜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被告人杨国良明知章胜祥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胜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国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胜祥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良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章胜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国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章胜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章胜祥系初犯、没有前科,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被告人章胜祥自己经营企业,从保护民营经济出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国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国良犯罪情节较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国良系从犯、初犯、偶犯,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国良系企业经营者,其自身患有疾病、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下旬至2022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章胜祥以营利为目的,邀集人员在泾县蔡村镇自己经营的月亮湾生态度假酒店、被告人杨国良经营的月亮湾“竹泉山庄”农家乐等地,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十余场次,每场参赌人数四、五人至十余人不等,输赢数千元至上万元。章胜祥每场以“冲惠”(隔段时间赌博四个门头各出200元,下一轮点子大的门头得400元,章胜祥得400元)形式抽头,另在推庄人员满板后按200元至500元不等比例抽头。期间,抽头渔利共计约60000元,章胜祥获利48000元,杨国良获取场地费12000元。
  2022年5月4日,章胜祥在赌博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次日杨国良主动至某某机关投案。到案后,章胜祥、杨国良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5月5日,章胜祥、杨国良分别退出非法所得48000元、12000元至泾县某某局。
  另查明:案发后,泾县某某局依法扣押涉案赌资85700元、牌九3副、骰子21个、瓷碗1个、毯子1张。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人郎某、黄某、曹某、吴某1、汪某1、王某1、张某1、张某2、陈某1、汪某2、王某2、汤某、潘某1、丁某、李某、任某、吴某2、王某3、卫某、赵某、刘某、张某3、陈某2、王某4、潘某2、葛某、周某、伍某的证言;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胜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国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胜祥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胜祥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国良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胜祥曾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两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章胜祥的辩护人关于宣告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胜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国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章胜祥、杨国良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48000元、12000元及扣押在案的赌资85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3副、骰子21个、瓷碗1个、毯子1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木平
人民陪审员 马玲生
人民陪审员 潘迎九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梦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第八条……
赌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自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应当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