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6 0:00:00

章福根、邹金文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福根、邹金文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0191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福根(绰号“特级”)。2016年11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吸毒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22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艳顺,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金文(绰号“金某”)。2014年3月26日因赌博被余江县GA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8月13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青云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9月20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青云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7月18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6月10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青山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尚春,北京市惠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小群(绰号“吉某”)。2017年6月2日因赌博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义辉,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顺国(绰号“丸子”)。2019年3月21日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5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6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3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阳,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闵银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2023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袁开明,江西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闵银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福根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艳顺、被告人邹金文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尚春、被告人徐小群及其指定辩护人唐义辉、被告人赵顺国及其指定辩护人罗阳、被告人闵银金及其指定辩护人袁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20日下午、2月21日晚,被告人章福根伙同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为牟取暴利,以300元一次的价格,租用被告人闵银金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村××村××号××房××作为场地,并提供牌九等工具,以玩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1700余元。过程中,被告人章福根具体为现场管理,负责接待前来赌博的赌客,被告人徐小群负责现场凑方参与赌博聚拢人气及招揽赌客,被告人邹金文负责招揽市区的赌客及凑方。被告人赵顺国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接送赌客。被告人闵银金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将场地用于开设赌场,仍提供使用。2023年2月21日晚,GA机关通过摸排发现该赌博窝点,后查赌被发现,赌场人员一哄而散,赌场门口查获疑似涉赌人员或围观人员6名。
  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闵银金在现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2月26日,被告人章福根主动投案,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在南昌市××路××附近聚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闵银金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章福根伙同徐小群、邹金文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被告人赵顺国、闵银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提供帮助,五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福根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赵顺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闵银金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闵银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闵银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赵顺国辩解到赌场是去赌博,没有接送赌客。
  被告人章福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指控章福根犯罪部分证据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其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定案证据使用。2、鉴于章福根与同案犯均认罪认罚,对合伙以开赌楼方式开设赌场的事实均予以承认,同时天网监控的视频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对于罪名不持异议。章福根开设赌场规模、组织的赌局赌资规模均不大,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所取得非法收益金额较小。章福根系主动到案,虽在前三次供述中未将同案犯予以供述,但在补充侦查阶段予以全部交代,应认定自首。即使不能认定其为自首,而认定为坦白,对其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考量,区别于其他被动到案的坦白量刑幅度。章福根委托近亲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
  被告人邹金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抽头渔利为1700余元,聚众赌博时间短,次数少,被告人邹金文负责现场凑方参与赌博聚拢人气及招揽赌客,未实际获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被告人徐小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小群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赵顺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结合GA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证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赵顺国进行了接送赌客的行为,被告人赵顺国对自己只是参与赌博的供述,其行为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另外结合本案整体的犯罪情节,即使认为在过程当中被告人赵顺国进行了数次的接送赌客行为,被告人赵顺国也并非该赌场的经营者,没有利润分成,不是利益管理人员,其对犯罪的完成、参与度所起的作用均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宜认定构成犯罪。
  被告人闵银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对闵银金的定罪量刑情节已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下午、2月21日晚,被告人章福根伙同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为牟取暴利,以300元一次的价格,租用被告人闵银金位于南昌市高新区××村××村××号××房××作为场地,并提供牌九等赌具给他人,以玩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1700余元。过程中,被告人章福根负责现场管理,并接待前来赌博的赌客,被告人徐小群负责现场凑方参与赌博聚拢人气及招揽赌客,被告人邹金文负责招揽市区的赌客及凑方。被告人赵顺国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接送赌客。被告人闵银金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将场地用于开设赌场,仍提供使用。2023年2月21日晚,GA机关通过摸排发现该赌博窝点,在赌场门口查获疑似涉赌人员或围观人员6名。
  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闵银金在现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2月26日,被告人章福根主动投案,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在南昌市××路××附近聚集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闵银金指认出位于高新区××镇××村××号其自家所搭建的铁皮棚处,就是赌博场所。
  (2)刑事照片,证明:赌场现场情况。
  (3)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证明:2023年2月20日13时07分至17时17分、2月21日19时15分至21时17分,被告人章福根、赵顺国、邹金文、徐小群出现在高新区昌东镇三联村朱河桥闵家附近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3年3月1日徐某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GA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3年3月3日罗某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GA分局处罚款500元。2023年2月25日万某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GA分局处罚款500元。
  (5)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闵银金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的前科劣迹情况。被告人闵银金无犯罪前科。
  (6)归案经过,证明: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闵银金在现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2月26日,被告人章福根主动投案,2023年2月28日,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在南昌市××路××附近聚集被抓获归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2023年2月25日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20日、21日其在三联村闵家东边一个白色铁皮棚子下面的房间押吊脚,章福根是该赌场的大老板,总管赌场里面的所有事情,邹金文和徐小群也占股,徐小群负责叫广阳的人来这里赌博,另外就是在赌场里面应方。邹金文联系南昌的赌徒来赌博,并在现场维持秩序。赵顺国是来赌博的,邹金文会叫赵顺国在赌博现场的路口,指挥赌博的人停车。现场由章福根负责抽头。
  (2)证人黄某2023年2月22日、24日的证言,证明:其是到高新区朱河桥闵家这个赌楼找人的,未参与赌博。这个赌场流动经营了十来天,楼主是章福根(外号“特级”)开的,邹金文(外号“金文子”)、“吉老”(真名不知道)也有股份。现场有一个瘦瘦的男子按百分之五抽头。赌博场所是章福根租了银金老人家的房子,一天给几百块钱让他提供房子和打扫下卫生。
  辨认笔录,证明:黄某于2023年2月22日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的5号徐小群就是“吉老”,第二组照片中的9号是章福根,第三组照片中的6号是邹金文。
  (3)证人李某2022年2月21日的证言,证明:其准备到一个赌场去玩牌九,还未到赌场就被抓。
  (4)证人万某2023年2月25日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21日其在朱河桥闵家的赌场赌博被抓,赌场的楼主是“特级”,他在赌场指挥赌博人员停车并引导他们进赌场,现场还有一个老板是一个姓徐的男子,他在现场凑方,现场还有专门负责接送赌客的人员,负责抽头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
  辨认笔录,证明:万某于2023年2月25日辨认出12号章福根就是赌场老板“特级”。10号徐小群是赌场老板“吉老”。5号赵顺国是接送赌客的赌场工作人员。
  (5)证人罗某2023年3月3日的证言,证明:2023年2月21日晚上“金文子”叫其去他开的赌楼玩牌九,现场被GA查获。“金文子”说赌场是他和“特级”这些人开的,让他来捧捧场,他肯定是老板,不是老板怎么可能叫人去给他捧场;“特级”说这个赌楼他也有份,看到他专门站在门口接这些来赌博的人;“吉老”是楼主是因为在里面玩的时候他就在坐庄,“特级”和“金文子”说他就是来热场子的,等外面的赌客来了之后,他就要起来让庄的;“丸子”是专门在路口放放风,接接人的。
  辨认笔录,证明:罗某辨认出5号邹金文是赌场老板“金文子”。12号徐小群是赌场工作人员“吉老”。7号章福根是赌场老板“特级”。5号赵顺国是赌场工作人员“丸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章福根2023年2月26日、2月27日、7月25日的供述,其虽是主动投案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月20日上午其跟闵银金谈好以300元/天的价格,租他的铁皮棚子下面的一间房间作赌场用,闵银金在现场会烧水和打扫卫生,这个场子就是开了2月20日和21日两天,他打电话联系了参赌人员过来,现场也是他抽头,没有其他人与他合伙。
  2023年7月25日的供述,赌场他占30%,邹金文占1/3,徐小群具体不记得。“丸子”是“吉老”叫过来的,来接送人。徐小群、邹金文负责叫人来,徐小群叫高新的人,邹金文叫外面的人。
  (2)被告人邹金文2023年2月28日的供述,2023年2月20日下午、2月21日晚上,其到三联村的赌楼玩牌九,其他情况表示不清楚。
  2023年7月25日的供述,章福根是大股东,“吉老”占股不太清楚,他会叫人过来玩,自己也会上桌凑人数。章福根说每天拿几百元钱给他,没谈股份的事,他也会帮他们叫点人过来玩。“丸子”在赌场接送人。
  (3)被告人徐小群2023年2月28日的供述,其否认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2月20日下午、2月21日晚上,去了两次三联村朱河桥闵家的赌场找“小熊”还钱。
  2023年7月25日的供述,章福根是大股东,当时商量的时候,章福根说拿一成多一点给他,其他人怎么占股不清楚,他就是在赌场里面凑角参赌,“特级”是老板,“金文子”会叫赌博的人来,“丸子”就是负责接送人。
  (4)被告人赵顺国2023年2月28日的供述,2023年2月20日下午,其到章福根开的赌博场子玩牌九,玩了几把后就站在外面路边上,跟来赌博的熟人聊天,第二天章福根又叫他晚上去那个场子玩,然后又在外面聊了会天,两次都是参与赌博,然后站在路口跟熟人聊天,没有开设赌场。
  (5)被告人闵银金2023年2月22日的供述,明知对方找场地是为了赌博,仍提供位于昌东镇三联村朱河桥闵村的住处给2个男子作为赌博场所,2023年2月5日至2月25日,对方带人到他这里陆续赌博了7、8次,每次大概20余人,对方每次都会支付300元场地费给他,共收到2000余元。
  2023年2月24日的供述,此次其仅承认提供了2次场所给对方二名陌生男子。
  庭审时,被告人章福根的辩护人提供了章福根退缴违法所得1700元的凭证,被告人闵银金提供了退缴违法所得300元及预缴罚金的凭证,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赵顺国辩解只参与二次赌博,没有开设赌场。经查,赵顺国在赌博现场负责接送赌客的事实,有证人万某、罗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且与被告人章福根、徐小群、邹金文在GA机关的供述及庭审时的供述可以证实。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福根伙同徐小群、邹金文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被告人赵顺国、闵银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提供帮助,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顺国、邹金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赵顺国、邹金文在本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章福根以300元一次的价格,租用被告人闵银金家中用铁皮搭建的一房间作为场地,由被告人章福根、徐小群、邹金文利用其人际关系资源将赌客召集起来,赌博人员相对不特定,以玩牌九的方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赌场内有专人负责管理、抽头、接送赌客,组织管理结构相对完整,被告人章福根、徐小群、邹金文各占一定比例的股份,具有一定的经营化理念,并有分工,其中章福根负责租用赌博场所,接待前来赌博的赌客,并负责抽头;被告人徐小群负责现场凑方参与赌博聚拢人气及招揽赌客,被告人邹金文负责招揽市区的赌客及凑方,赌场的开设在圈内处于半公开开放状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顺国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接送赌客,被告人闵银金明知被告人章福根等人将场地用于开设赌场,仍提供使用。被告人赵顺国、闵银金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福根、赵顺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赵顺国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福根虽然主动投案,但在接受GA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章福根的辩护人提出的章福根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福根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金文、徐小群、闵银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福根、闵银金退缴了违法所得,且闵银金还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福根的辩护人提出的章福根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福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邹金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徐小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赵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五、被告人闵银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六、被告人章福根、邹金文、徐小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闵银金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李云琪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霞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