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6 0:00:00

欧阳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欧阳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019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阁。2023年6月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虞佳彬、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阁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阁及其辩护人虞佳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欧阳阁在本市高新区方大上上城小区负一楼停车场,将被害人苏某的小牛牌电动车内的一个力程牌小牛三元锂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59元)盗走。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欧阳阁被GA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欧阳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MM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阁辩解指控的作案地点不符,没有去方大上上城负一楼,不存在盗窃的事实,盗窃电池的品牌名不准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被告人欧阳阁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阁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无实际获利。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欧阳阁在本市高新区华邑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将被害人苏某的小牛牌电动车内的一个力程牌小牛三元锂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59元)盗走。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欧阳阁被GA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现场监控截取照片、监控情况说明,证明:202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欧阳阁偷盗被害人苏某的小牛电动车过程,其中绿地紫峰大厦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了二分钟。
  (2)南昌海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绿地华邑酒店、南昌市GA局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海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绿地华邑酒店与紫峰大厦负一楼停车场共用,即停车场监控为同一视频监控。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池信息截屏,证明:被盗电池购买、失窃记录。
  (4)证据保全清单、证据照片、扣押物品发还凭证,证明:2023年6月1日高新派出所依法扣押黑色手套一副、小牛锂电池一组、黄色美团外卖防风衣一件、米白色安全头盔一个。2023年6月30日,被害人苏某领取其被盗的锂电池。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欧阳阁因本案于2023年6月1日被高新GA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6)电子发票底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欧阳阁在西湖区常利电动车行购买过一组48V25A的铅酸电池。
  (7)情况说明,证明:小牛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小牛电动车电池编号具有唯一性,不会随更换小牛车辆而改变电池编号。
  (8)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欧阳阁2023年5月31日被GA机关抓获归案。
  (9)人口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欧阳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辖区内未发现犯罪记录。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欧阳阁因本案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16日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被害人苏某2023年5月26日、5月31日陈述,证明:2023年5月25日晚11点,其发现停放在华邑酒店地下停车场电动车车位上的电动车电池被盗,遂报警。
  3.证人王某2023年6月15日的证言,证明:2023年3月7日欧阳阁在西湖区常利电动车店内,以700元购买一组48V25A的铅酸电池,但让店主开购买锂电池发票。
  辨认笔录,2023年6月15日经辨认,证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第6号为2023年3月7日上午在其店里购买电动车电瓶并且后续再也没有去过其店里换电动车电池的欧阳阁。
  4.南昌市价格认定监测中心出具的洪价认定【2023】1082号价格结论,证明:苏某被盗窃一案中力程牌小牛60V50A三元锂电池在2023年5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59元整。
  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23年5月31日19时许,南昌市GA局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益智网吧,将违法嫌疑人欧阳阁抓获,现场发现其骑行的小牛电动车(赣DA1××某某),民警将电动车带回所,在高新派出所院内,民警对违法嫌疑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检查,电动车坐垫后挂着一个盗窃时戴的米白色头盔,打开电动车坐垫,坐垫下储物箱内,发现违法嫌疑人欧阳阁盗窃时穿戴的黄色美团外卖防风衣一件、盗窃时戴的手套一副,打开电动车电池锁,在电动车脚踏板处发现一组小牛锂电池。其中电池接入小牛电动车,在小牛APP上显示该电池编号BMA6BK2C83501982,与被害人被盗电池编号相符。
  6.视听资料,证明:欧阳阁盗窃现场的紫峰大厦监控视频及天网视频,可见欧阳阁盗窃前后路线轨迹。
  7.被告人欧阳阁2023年6月1日、6月13日、6月16日供述,拒不承认罪行。
  关于被告人欧阳阁辩解作案地点不符,没有去方大上上城负一楼停车场,不存在盗窃的事实,盗窃电池的品牌名不准确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被告人欧阳阁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阳阁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无实际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GA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欧阳阁时,扣缴了其骑行的小牛电动车,在该电动车脚踏板处发现一组小牛锂电池,经插入被害人被盗的小牛电动车,在其小牛APP上显示的该电池的编号,与被害人被盗电池编号相符,与小牛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小牛电动车电池编号具有唯一性,不会随更换小牛车辆而改变电池编号的情况说明相印证。同时根据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作案人穿着黄色美团外卖风衣,手戴黑色手套,在南昌市高新区绿地华邑酒店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苏某小牛电动车电瓶,有GA机关在抓获欧阳阁时,在其电动车坐垫下查获的上述作案衣物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欧阳阁关于作案地点不符,没有去方大上上城负一楼停车场的辩解予以采纳,上述其余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MM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张明渊
人民陪审员 梁雪梅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