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6 0:00:00

李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沪0115刑初2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4年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保峰,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保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1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xxx某某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春泉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豫NXXX某某小型轿车右前侧分别撞击停放于该处南侧停车位内的号牌为xxx某某小型轿车左侧及号牌为xxx某某小型轿车左后侧,事发后李某将豫NXXX某某小型轿车斜停于路中,后被告人李某下车至豫NXXX某某小型轿车车头前向后推移车辆,致豫NXXX某某小型轿车右后部又与沪DXXX某某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mg/mL,属于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曹某的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上海法衡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刑期8日应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吴一芳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奕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