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9/6 0:00:00

简卫煌、张某华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简卫煌、张某华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1422刑初68号之一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卫煌。2017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22年8月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1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2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舒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大埔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刑诉[20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卫煌、张某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某华脱逃无法出庭受审,本院裁定对被告人张某华中止审理,先行对被告人简卫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卫煌及其辩护人钟舒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简卫煌邀集张某华商议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放置GOIP设备,被告人简卫煌、张某华先后加入昵称为“1111”的“蝙蝠”软件群,GOIP设备、“卡池”等设置地点人员分工在每天工作前都会接受“1111”蝙蝠群群主的安排,被告人简卫煌承诺每日给张某华3000-3500元不等的报酬。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简卫煌与张某华合伙或者单独安排张某华从福建省龙岩市乘车到大埔县财政局附近老屋、茶阳镇××宾馆放置GOIP设备,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提供通讯帮助。在此期间,被告人简卫煌、张某华放置的设备信号被他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先后骗取了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的被害人王某、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的被害人侯某、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杨某等七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70614元,具体犯罪事实:
  1、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被害人杨某被骗人民币200000元;
  2、2022年3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的被害人侯某被骗人民币20000元;
  3、2022年3月1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的被害人王某被骗人民币322214元;
  4.2022年3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的被害人周某被骗人民币86500元;
  5.2022年3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被害人严某被骗人民币567900元;
  6.2022年3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的被害人李某被骗人民币134000元;
  7.2022年3月12日,天津市宝坻区的被害人尹某被骗人民币40000元。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华在大埔县茶阳镇××宾馆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GOIP设备、手机等物品;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简卫煌在福建省永定区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卫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简卫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坦白,提出了判处被告人简卫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简卫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简卫煌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从主观要件来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被告人简卫煌在本案中的非法所得与被骗者的损失并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论受害者损失多少,都不影响其安装设备的所得;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简卫煌与受害人并没有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上述行为骗取财物;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被告人简卫煌主观上系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或网络安全。并以被告人简卫煌具有坦白、从犯、家庭情况特殊、经济困难、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等为由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且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扣押的作案工具,证明被告人简卫煌等人被扣押了带天线的设备、路由器、手机等作案工具。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2年3月12日受案,大埔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简卫煌的身份信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简卫煌于2017年1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22年8月9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3.到案经过,证明2022年3月13日,被告人简卫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简卫煌被扣押的手机上恢复的蝙蝠号的相关资料,内容为其和张某华等人使用的蝙蝠号信息。
  5.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简卫煌、张某华的作案工具、手机等。
  6.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告人简卫煌与张某华等人微信聊天、蝙蝠软件蝙蝠群名“1111”的群聊聊天记录、截图,关于设备使用情况确认等内容。
  7.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张某华、许某在茶阳××宾馆出入的录像截图。
  8.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简卫煌等人乘坐闽F0××某某、闽FW××某某号小轿车到大埔县的行驶轨迹。
  9.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向深圳市一正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GOIP设备的功能说明书,该设备主要用于连接移动运营商网络与IP网络,广泛用于虚拟运营、呼叫中心、无线移动等领域。
  10.刑满释放证明书、拘留证,证明被告人简卫煌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8月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于202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当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9日,其载两名男子(经辨认是简卫煌、张某华)从永定到大埔县城财政局附近,等了一个小时后,张某华让其载他先回永定。3月11日,一名女子(经辨认是许某)包车去茶阳,其载许某和张某华去茶阳镇街上。13时,其载许某回永定。19时,其载张某华回永定。3月12日,张某华包其车到茶阳街上,让其19时来接。当晚,其被公安叫去问话。张某华等人乘车时均带着一个黑色双肩包,装的比较满,不知道是什么东西。
  辩认笔录,证明江某对许某、张某华、简卫煌进行了辩认。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8日,简卫煌联系江某说要包车去大埔县湖寮镇。3月9日早上,江某载简卫煌和张某华去大埔县湖寮镇。上午11点多,张某华回到永定,简卫煌留在大埔县。傍晚时,简卫煌让我开车去接他回永定。3月10日早上,我开车载简卫煌、张某华到大埔县财政局附近,中午13时左右,我接他们回永定。当晚,简卫煌让我第二天跟张某华去大埔县茶阳镇办事。3月11日早上,我和张某华乘坐江某的车去茶阳镇,当时张某华让我去××宾馆开房,别用身份证登记。我去开了201房垫付房费,简卫煌让我别管开房干什么。中午13时,我坐江某的车回永定,不清楚张某华干什么。3月12日晚上8点多,简卫煌说张某华失踪了,让我联系江某问回到永定没有。他还要求我把手机进行格式化,当晚快12点,公安机关就来找我了。
  辩认笔录,证明许某对江某、张某华、简卫煌进行了辩认。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宾馆的前台服务员。2022年3月11日,一个女人到××宾馆开房,其给开了201房,但没有登记身份信息,是一个背着双肩包的男子来拿201房的钥匙。3月12日,老板查房时发现201房有很多东西在充电,我看到是带天线的设备。
  辩认笔录,证明刘某对许某及××宾馆一楼的录像截屏进行了辩认。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的宾馆老板。我是在2022年3月11日晚上6时40分许,才第一次直接接触该男客人。该名男客人在2022年3月11日9时许开始入住,之后在2022年3月12日晚上7时许被抓走了。
  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3月初,简卫煌问我有没有什么赚钱的事情,可以带着他一起做。我就想到叫简卫煌和我一起去放置GOIP设备,赚点钱来用。我在“telegram”软件看到,放置GOIP设备是用来给电信诈骗团伙打电话的,会高频呼出,就会被公安机关发现。我就不敢自己做,想着简卫煌先去做看看,我不参与其中。我就找简卫煌要了蝙蝠账号给了“telegram”软件上的人,之后的事情就是他们在联系了。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简卫煌在微信上和我说,他因为到大埔县放置GOIP设备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如果安全,我也有想法做放GOIP的事,因简卫煌放设备后,很快被抓了,我也就没再做这个事情了。
  GOIP设备是一种打电话的设备,设备连接好之后,其他地方的人就可以通过GOIP拨打电话出去。一般是电信诈骗的团伙通过GOIP打电话实施诈骗。电信诈骗是犯罪,我们周边很多地方横幅、广告栏、视频、电视台都有宣传。电信诈骗的团伙通过GOIP设备远程打电话就不会被公安机关抓住。GOIP设备上有很多插手机卡的那种端口,可以高频呼出,方便快捷。
  简卫煌是在龙岩市永定区玩的时候认识的。在永定很多社会上的人都认识简卫煌,他经常做银行卡跑分那些事情。我在“telegram”软件上看见有人招兼职,对方会寄东西过来是GOIP设备,正因为是到酒店放GOIP设备,才会有5000元-7000元那么高的报酬。我介绍简卫煌去放GOIP设备,没有获利。
  我的微信号:×××00(之前是kk359520-)。QQ号、“telegram”账号是我买的,很久没有使用了,现在忘记了账号是多少了。蝙蝠号:1692227,简卫煌的微信号我已经删除了。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1日下午,其接到151××××某某某某的电话,被人冒充京东客服要求注销京东金条、微粒贷等需要清空额度转账为由诈骗322214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王某提供了转账记录。
  2.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1日,其接到198××××某某某某电话被人冒充京东客服以取消京东学生认证需要转账为由诈骗2万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侯某提供了转账记录。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2日,其接到198××××某某某某电话被人冒充京东金融注销京东金条和白条需要转账为由诈骗86500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周某提供了转账记录。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2日,其接到157××××某某某某电话被人冒充京东客服以关闭京东金条需要转账为由诈骗13.4万元。
  5.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2日,我接到187717某某某某电话被人冒充京东商城客服以清空信用金额度需要转账为由诈骗56.79万元。
  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22年3月11日,其接到134××××某某某某自称京东客服电话,以取消京东注册身份需要转账为由诈骗20万元。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杨某提供了转账记录。
  7.被害人尹某的陈述,2022年3月12日,证明其接到自称京东客服电话被人以取消京东客服需要转账为由诈骗4万元。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大埔县公安局依法对被扣押的GOIP进行数据恢复。GOIP的串号连接的相关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拨打过上述七位被害人的手机。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简卫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因为我知道我们放置的设备是用来打电话为电话诈骗等活动提供帮助的,所以在我找张某华来放设备的时候,就和张某华明说了,我们放的设备就是用来打电话诈骗的,和以前使用的那种GOIP(一种在电信诈骗时使用的拨号设备)类似的,但是GOIP设备就是要插上很多手机卡,我们这种不用插手机卡。如果我们被警察抓了,我们就和警察说我们放的是“挖矿机”。
  我们放置的设备可以理解为一种拨号设备,我们这边的拨号设备开机联网后,在另外一个地方有一个“卡池”(一种可以插很多手机卡的机子),“卡池”联网后,两边联网后,手机卡就可以在我们放置的拨号设备上注册后打电话出去。这样就不用把手机卡直接插在我们放置的设备上,但是一样可以实现打电话的功能。
  我知道以前放的GOIP设备都是拨号设备和手机卡放在一起的,如果被警察抓到,就可以被很容易通过拨号设备上的手机卡找到案源,我们就无法狡辩,一做就会被警察打掉,又有证据被警方直接找到。我们现在放置的这个设备是拨号设备和手机卡分开的,即使被警察抓到,也会因为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好给我们定罪,从而逃避打击。
  “卡池”在我这里只有一台拨号设备,“卡池”是我老板那里在控制和操作的,具体在哪里我也不知道。具体多少个设备我不知道。我在群里就有看到有编号为8的设备,所以应该有8台。但是我这边放的只有一台。
  2022年3月9日9时至13时左右,我到大埔县湖寮镇财政局附近放置并使用了拨号设备。2022年3月10日9时至13时左右,我和张某华一起在大埔县湖寮镇财政局附近放并使用拨号设备。2022年3月10日9时至19时左右,张某华在大埔县茶阳镇的宾馆使用了设备。2022年3月11日9时至19时左右,张某华在大埔县茶阳镇的酒店使用了设备。
  2.被告人张某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1P61-101),证明2022年3月7日上午10时左右,简卫煌打微信语音电话问我有没有工作,我说没有,他说下午带我去大埔玩。当天13时左右,简卫煌就开着自己白色的本田汽车(车牌:闽F0××某某),载我下大埔。当时车上就我和简卫煌两个人,简卫煌说我这边有个放一个设备机子(后来我才知道放机子的意思就是放置用于诈骗的GOIP设备)的工作,然后我问他会不会被抓,他说放一个跟电脑主机差不多一样的机子,上面没有插电话卡,所以不用怕被抓,反正警察抓到也没什么证据,如果被抓到就说这是挖矿机,他当时还跟我说放机子一天给我3000元。
  现场被扣的GOIP设备、白色无线路由器、联网的手机卡、工作手机、电池都是工作的时候需要用到的设备,工作的时候看现场环境,在茶阳××宾馆201房,有网络、电源,则直接用宾馆的网络和电源,外面放的时候,需要用无线路由器组网,连接电池进行工作。
  简卫煌交代我们工作的时候,用工作机上的蝙蝠软件进行联系。我工作机上的蝙蝠账号是:×××63,昵称:南洋红香蕉;简卫煌的蝙蝠账号是:×××83,昵称:小叶香菜。每天工作的时候,上家都会组建蝙蝠群进行联络。
  诈骗人员在其他地方,通过远程操控,在这个设备上拨打电话出去实施诈骗,隐藏真实的作案地点,因为信号都是设备这个地方发射出来的,公安机关只能查到设备所在地,诈骗人员会比较安全,不易被抓。
  我们使用的GOIP设备,是不用在设备上插电话卡的,设备工作时所需的手机卡在卡池上,卡池和设备分开,组网连接。简卫煌说,即使我们放设备的人被抓了,因没有卡,警察也没办法,比以前机卡一体的设备安全。卡池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只管GOIP设备接通电源启动,保障网络连接可使用即可。
  简卫煌让我去大埔县茶阳镇放置设备,他不过去,并且安排了他的老婆许某和我过去,宾馆是许某开的房。
  2022年3月9日及2022年3月10日是简卫煌带着我去放置设备并且教我怎么操作启动运行GOIP设备,3月11日和12日是他安排我去大埔茶阳放设备,他通过蝙蝠软件负责跟我联系,告诉我什么时候去放什么时候才能走,我负责放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作。
  (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大埔县茶阳镇××旅馆。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简卫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系诈骗。本案中被告人简卫煌供述“找张某华来放设备的时候就和张某华明说了,我们放的设备就是用来打电话诈骗的”“如果我们被警察抓了,我们就和警察说我们放的是挖矿机”,张某华供述“我问他会不会被抓,他说放一个跟电脑主机差不多一样的机子,上面没有插电话卡,所以不用怕被抓,反正警察抓到也没什么证据,如果被抓到就说这是挖矿机”,被告人简卫煌主观上是明知放置GOIP设备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简卫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卫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技术帮助,应当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数额特别巨大,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简卫煌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给予被告人简卫煌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简卫煌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简卫煌因本案于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4日被羁押共计二日,依法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卫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折抵2日,即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话卡、摄像头、路由器等作案工具一批,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建年
人民陪审员 池勇优
人民陪审员 张秋妮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