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9499-2号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3座22层2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488592T。
负责人:李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
被告:陈宏伟。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1801.44元(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房屋面积166.8平方米计算,每月物业管理费为300.24元,共计6个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74.7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以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每日1‰利率按复利公式计算,并请求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从每月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之日即每月的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号××座××房的业主。原告为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XX小区业主按建筑面积以如下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物业管理费1.8元/月/平方米、车位管理费1.6元/月/平方米。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处每日1‰的滞纳金。由此,被告在接收该房后应按房屋物业管理费1.8元/月/平方米、车位管理费1.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此外,被告还应根据《佛山市住宅公共用电电量分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缴纳公摊电费。截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仍欠缴物业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公摊电费,严重影响原告物业管理等费用正常收取工作,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陈宏伟没有答辩。
原告时代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陈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愿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时代物业公司的举证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座××房于2017年11月7日预告登记在陈宏伟名下,建筑面积为166.8平方米。
2017年8月5日,出卖人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买受人陈宏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陈宏伟购买XX商品房。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给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2018年11月30日,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与时代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佛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对XX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2.2元/月/平方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源消耗费用(公摊水电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每月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向乙方支付,每月10号前交付上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能源消耗分摊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月10号前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3‰/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1月1日,时代物业公司进驻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2019年1月4日,时代物业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备案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小区自2018年11月30日起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2.2元/月/平方米。
本院认为,案涉小区建设单位佛山市南海江浦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时代物业公司签订的《佛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陈宏伟是誉江某某府的业主,《佛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时代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宏伟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分摊费等。时代物业公司主张陈宏伟尚欠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用,经核算陈宏伟每月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为300.24元(按166.8平方米×1.8元/平方米计),故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为1801.44元(按300.24元/月×6个月计),陈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本院确认陈宏伟应向时代物业公司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1801.44元。
陈宏伟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时代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应按日1‰的标准计算,该标准过高。因陈宏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对时代物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只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且时代物业公司在当月底才履行完当月的物业服务义务,故本院酌定陈宏伟应分别以各月尚欠的住宅物业管理费300.24元为基数从各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时代物业公司,时代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时代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为陈宏伟代(垫)付了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公共用电分摊费174.75元,故陈宏伟应全额向时代物业公司结清。
综上,陈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1801.44元,并应分别以各月尚欠的住宅物业管理费300.24元为基数从各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二、陈宏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74.75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宏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陈宏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丹伦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