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俊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2023)湘0903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俊。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0月27日被益阳市某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俊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玉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卜俊在未依法取得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偷越至缅甸参与赌博,后又偷越边境回国。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24日、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卜俊先后二次乘飞机至云南西双版纳,后乘坐“黑的士”前往中缅边境的打洛镇,再通过乘坐当地村民的摩托车偷渡至缅甸小孟拉进行赌博,后又偷渡回国。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卜俊和张勇、陈志勇(另案处理)一同从长沙乘坐飞机至西双版纳,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偷渡至缅甸赌博,后又偷渡回国。
3、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15日,卜俊先后三次乘坐飞机至西双版纳,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偷渡至缅甸赌博,后又偷渡回国。
2022年10月26日,被告人卜俊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航班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卜俊和同案人张勇、陈志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俊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俊如实供述自己从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俊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卜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俊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芝
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符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