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0/27 0:00:00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徐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5民初104750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LI,KwokPoDavi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玲,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亚银行)与被告徐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玲支付截至2023年7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9,174.92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23年7月5日的利息2,602.48元、违约金7,839.81元、短信服务费3元、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的账单分期手续费3,997.93元;2.判令被告徐玲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均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3.诉讼费由被告徐玲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玲于2019年1月14日向原告东亚银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9378,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东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账单付款分期规定对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账单分期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违约金。4.分期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截止至2023年7月5日,被告徐玲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39,174.92元。原告东亚银行虽多次催讨,被告徐玲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徐玲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结合原告东亚银行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东亚银行诉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徐玲在原告东亚银行处申请并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徐玲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东亚银行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东亚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账单分期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徐玲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徐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7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174.92元;

二、被告徐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账单分期手续费,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其中账单分期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计至2022年7月6日,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短信服务费、账单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朱李明

  员:朱美圆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