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0/27 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胡红岩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2民初1025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3518号。

负责人:李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红岩。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与被告胡红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红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胡红岩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利息15625.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3.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60元,合计47415.17元(截至2023年6月5日,以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按《浦发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胡红岩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胡红岩申请了浦发银行信用卡,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胡红岩开卡并使用此信用卡,后胡红岩未按约定偿还欠款,虽经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多次催要,胡红岩拒不偿还,截至2023年6月5日欠款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利息15625.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3.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60元,合计47415.17元,依双方约定,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要求胡红岩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以维护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合法权益。

胡红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出示证据。

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进行了举证。对浦发银行长春分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1日,胡红岩填写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胡红岩签署声明,确认“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附则,浦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甲方(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乙方(胡红岩)有约束力,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乙方不愿意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甲方提出销户或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在本合约订立之前甲方已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公告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内容为准。

2023年5月,浦发银行在官网公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2.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为50天。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基准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给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增值服务费、分期业务手续费、争议服务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胡红岩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胡红岩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截至2023年6月5日欠款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利息15625.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3.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60元,合计47415.17元。经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催要,胡红岩未还款。胡红岩于2020年9月17日发生逾期。

上述事实有《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公告》《本金、费用确认表》、身份登记信息、胡红岩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与胡红岩之间的《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胡红岩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23年6月5日欠款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利息15625.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3.9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8.60元,合计47415.17元,应按约定足额还款。关于计息标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胡红岩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未予清偿,已构成违约,应按合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浦发银行庭审中明确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故浦发银行长春分行主张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以逾期之日(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5日,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即18219.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截至2023年6月5日的欠款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8219.50元,合计45796.94元;及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人民币27577.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0元,由胡红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员:刘 丽 娟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员:刘 丽 娟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 梓 棋

  员: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