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湘08行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瑜,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国紫宸,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迥,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金山花,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瑜因诉被上诉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2)湘0811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4日,孙瑜以邮寄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涉及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世纪新城建设项目的以下政府信息: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6.建筑工程竣工图;7.世纪新城1幢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2022年4月22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孙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内容:一、向原告提供并邮寄四份政府信息,具体为:1.编号为04300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17页);2.第20160817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慈规字第20170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含核实图)。二、各层平面图、建筑工程竣工图、1幢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内容经查询不存在。2022年6月8日,原告不服答复诉至法院。另查明,2022年9月18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提交了该项目商业一、二、三、四、顶层、地下一层平面图及1栋5、6、7-8、9-10、16-19、屋顶层平面图,法院工作人员于当日将上述信息邮寄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的答复、邮寄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孙瑜向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的7项政府信息,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书面答复。经审查,被告在答复中所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层平面图、建筑工程竣工图,1幢竣工验收材料不存在是指这些名称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实际上,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七项政府信息全部公开。据此,原告诉请撤销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孙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请求慈利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给予答复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请没有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瑜负担。
孙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22年3月24日,上诉人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2年4月22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孙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称上诉人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图、1幢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内容经查询不存在,仅向上诉人公开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但是在上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客观上被上诉人却经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提供了各层平面图等内容,这一行为与其所作书面答复存在严重矛盾。上诉人一方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该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又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即便是上诉人的申请事项表述不够精准,那么被上诉人也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上诉人进行补正。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上诉人申请的部分信息经查询,名称不存在,但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事实上在其公开的其他材料中已经对该内容进行了公开。包含各层平面图的建筑涉及方案属于内部过程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已经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及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向上诉人公开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被诉答复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层平面图、建筑工程竣工图,1幢竣工验收材料不存在是指这些名称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实际上,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已经在被诉答复中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七项政府信息全部公开。上诉人称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被诉书面答复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聂全武
审 判 员 向佐兵
审 判 员 崔 钦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 然
书 记 员 张丽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