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30 0:00:00

王先岩、桑植县林业局行政裁决及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08行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岩,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熊廷发,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

法定代表人刘国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波,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谢家岗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

负责人钟月,该组组长。

上诉人王先岩因诉被上诉人桑植县林业局、原审第三人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谢家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谢家岗组)行政裁决及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2)湘0811行初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62年“四固定”时,凉风界大山的林地固定给原瑞市大队的史家垭生产队、岩槽门生产队等生产队以及原甘溪大队的谢家岗生产队、佘家塔生产队,其中北瓜山、谢家面林地固定给谢家岗生产队。1965年,桑植县人民政府和原瑞塔铺公社将包括凉风界大山林地在内的其他林地统一纳入,新建立凉风界片杉木林基地,实行“权属不变、联队造林、政府管理”的经营模式。1981年“林业三定”时,原瑞塔铺乡政府将其他大队在凉风界片杉木林基地的林地返还给其他大队自己经营管理,唯独将甘溪大队和瑞市大队在凉风界的部分林地转为乡办林场,由瑞塔铺乡政府继续经营管理。1993年2月22日,瑞塔铺乡政府将凉风界林场发包给王先岩经营,双方签订《关于承包凉风界林场的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王先岩承包凉风界林场,东起洪砂溪溪沟心与干溪村交界,西至莫家对门上凉风界大路大湾中心,南与洪砂溪村接壤,北至大山脚瑞市村民承包耕地,总承包面积共2200亩;2.承包期限30年,自1993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3.承包费3.2万元,其中包括原历年所欠护林员工资2000元,由王先岩于1995年12月20日付清,王先岩每10年支付承包费1万元,共分30年付清承包费;4.承包期内王先岩每5年采伐一次木材,一切经营费用由王先岩自理(包括护林工资),瑞塔铺乡政府从政策上支持王先岩的经营活动;5.承包期满,胸围1.2尺以上的林木由王先岩采伐出售处理,1.2尺以下的林木交瑞塔铺乡人民政府所有,新造林除能采伐的以外,其余折价交付给瑞塔铺乡政府管理。合同签订后,凉风界林场一直交由王先岩经营管理。王先岩于2003年给瑞塔铺乡人民政府交纳承包金1.2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交。王先岩分别于1998年、2003年采伐了两批次林木共计约130多立方米。后王先岩于2008年、2013年、2018年三次申请采伐林木,因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未能采伐。

2004年7月,桑植县林业局与瑞塔铺镇政府、瑞市居委会现场界定,划定瑞市居委会集体在凉风界林场有491亩国家级公益林。2010年9月,又以瑞市居委会集体的名义申报凉风界林场757.5亩国家级公益林。2009年1月5日,桑植县人民政府颁发桑林证字(2009)第3××3号林权证,登记林地所有权人为瑞塔铺镇政府,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林木使用权人均为王先岩,面积2300亩,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瑞市居委会史家垭组、岩槽门组共同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要求确认凉风界林场归其所有。2014年2月19日,桑植县人民政府作出桑政裁字〔2014〕第1号行政裁决,将凉风界林场范围内的部分林地确权给史家垭组、岩槽门组集体所有。2014年4月30日,桑植县人民政府给史家垭组颁发桑林证字(2014)第1××2号林权证,面积1023亩,林地使用期70年,终止日期2054年12月31日。2014年5月6日,桑植县人民政府给岩槽门组颁发桑林证字(2014)第1××6号林权证,面积2130亩,林地使用期70年,终止日期2054年12月31日。2015年9月,谢家岗组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凉风界林场境内的北瓜山、谢家面林地进行确权。2016年1月12日,桑植县人民政府作出桑政决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将凉风界林场北瓜山、谢家面林地确权给甘溪村谢家岗组集体所有。2016年5月27日,桑植县人民政府颁发桑林证字(2016)第3××3号林权证,登记林地所有权人为谢家岗组,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林木使用权人均为王先岩,面积2300亩,林地使用期30年,终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原桑林证字(2009)第3××3号林权证被注销。2017年2月22日,谢家岗组不服桑植县人民政府给王先岩颁发的林权证,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XX诉讼,请求撤销该林权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0822行初6号行政判决,驳回谢家岗组的诉讼请求。谢家岗组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湘08行终47号行政判决,驳回谢家岗组的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7日,谢家岗组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瑞塔铺镇政府与王先岩签订的《关于承包凉风界林场的合同书》无效,由瑞塔铺镇政府返还公益林补偿款29.13152万元和承包费3.2万元。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湘082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家岗组的诉讼请求。谢家岗组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湘08民终248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家岗组的上诉,维持原判。谢家岗组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民申2673号民事裁定,驳回谢家岗组的再审申请。2020年3月18日,王先岩向本院提起XX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瑞塔铺镇政府给付王先岩2001年至2018年凉风界林场的生态效益补偿金22.2778万元。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08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先岩的诉讼请求。王先岩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8行终81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先岩的上诉,维持原判。王先岩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湘行申350号行政裁定,驳回王先岩的再审申请。王先岩仍不服,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行终81号行政判决。2022年7月7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另查,自2004年国家实行公益林补偿政策以来,桑植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将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连同瑞市居委会其他公益林补偿金一并发放至瑞市居委会,瑞市居委会应当享受公益林补偿金的农户已实际领取每年发放的公益林补偿金,尚有部分公益林补偿金在瑞市居委会账户未分发。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王先岩诉请确认被告桑植县林业局将其承包的林地给谢家岗组划分凉风界林场公益林及支付公益林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给谢家岗组核发的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50万元给付或赔偿给原告,其实质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给付凉风界林场的公益林补偿金。关于王先岩请求给付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的问题。经庭审查明,王先岩除了提交与瑞塔铺乡政府签订的《关于承包凉风界林场的合同书》外,没有提交其与有关部门签订过管理和保护凉风界林场公益林的管护合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凉风界公益林承担过管护责任。王先岩提供的与瑞塔铺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具有盈利性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管护合同应具有看护和管理的公益性质,本质上区别于王先岩签订的承包合同。王先岩请求给付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原告王先岩请求确认被告桑植县林业局将王先岩依法承包的凉风界林场公益林划分给谢家岗组及支付公益林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庭审查明,争议公益林划分早在2010年之前已完成,公益林补偿款随着划分完成后就一直在给公益林权利人支付。谢家岗组于2017年11月17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湘0822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王先岩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早已知晓桑植县林业局划分公益林及拨付公益林补偿款的事实,王先岩于2022年8月11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先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岩负担。

王先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不准,没有依据上诉人起诉时递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本案的焦点证据,导致没有查清上诉人承包《凉风界林场》范围内的公益林范围及面积,没有查清公益林补偿款的数额和去向;一审法院认定王先岩不是享受公益林补偿金的主体系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及适用法律法规同样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查清案涉公益林范围及补偿金数额后改判被上诉人桑植县林业局将“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支付给上诉人王先岩,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桑植县林业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先岩请求给付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理由充分适当,应当予以认可。虽其引用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应当为第八条第一款,但不影响本案基本案情判断,本院予以指出。另,2020年3月18日,王先岩向原审法院提起XX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瑞塔铺镇政府给付王先岩2001年至2018年凉风界林场的生态效益补偿金22.2778万元。该案经一、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王先岩虽与瑞塔铺镇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了管理和保护凉风界林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合同,王先岩请求给付公益林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王先岩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本次王先岩起诉请求确认桑植县林业局将其承包的林地给谢家岗组划分凉风界林场公益林及支付公益林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将给谢家岗组核发的凉风界林场公益林补偿金50万元给付或赔偿给原告,其实质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桑植县林业局给付凉风界林场的公益林补偿金,该诉求已经被上述生效判决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为了减轻诉累,从实体权利上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先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聂全武

员 向佐兵

员 崔 钦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 然

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