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终7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玉树,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宗玉,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金铃,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居住日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讴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号1幢J27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上诉人叶玉树、徐宗玉、叶金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讴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玉树、徐宗玉、叶金铃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叶玉树、徐宗玉、叶金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