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工业园区龙岗路5号第二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楼菲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梦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一平,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县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10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国旭,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真,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一平、龙游县汇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云、余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上诉人浙江天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日洪
审判员 姜秀莲
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凯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