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0 0:00:00

肖健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沪01民终10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健,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158号1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保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肖健与上诉人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9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安居公司赔偿其损失8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百安居公司未按约定与肖健签署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又认定肖健遭受损失期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7月24日,但根据百安居公司向肖健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肖健月工资为17,000元,以及肖健因继续求职产生车费、话费支付及社保、公积金断缴等各项损失范围,一审法院又仅认定肖健经济损失为50,000元,实属有失偏颇。首先,根据前述肖健月工资标准及损失期间,应认定其收入损失至少为68,000元。其次,因百安居公司缔约过失造成肖健在2022年4月至7月的社保、公积金均处于断缴状态,同时中断了肖健的多年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严重影响其在上海基于连续缴纳社保的相应资格权益。再次,百安居公司告知肖健解除录用关系后,连续超一个半月的求职、面试,造成肖健交通费、电话费等各项支出损失。故一审法院就肖健的损失范围存在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针对肖健的上诉,百安居公司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在疫情期间,百安居公司与肖健未能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司法实践以及一审中百安居公司提交的一些案例来看,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仅需负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百安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肖健的原审全部诉讼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判决没有考虑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判决赔偿的金额也远远超过了肖健的实际损失。肖健也因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入职手续,导致疫情封控期间无法入职,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的判决使企业负担明显加重,不符合公平原则。

针对百安居公司的上诉,肖健辩称,其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022年6月上海已经全面解封,故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百安居公司不与肖健订立劳动合同属于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肖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安居公司因违法解除录用关系赔偿肖健各项损失8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百安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百安居公司通过邮件告知肖健已被录用,并在邮件附件中附有《录用通知书》等。《录用通知书》载明:肖健担任法务主管,试用期为6个月,月税前基本工资15,000元/月,业绩津贴2,000元/月,雇佣开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等。同日,肖健在该《录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接受该职务。2022年3月18日,肖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疫情原因,肖健被封控在小区,多次通过微信与百安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沟通相关入职事宜。2022年6月14日,百安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肖健,由于疫情关系,之前的工作无法按照计划入职。2022年7月25日,肖健入职其他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若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本案中,百安居公司向肖健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已载明要求肖健于2022年3月21日办理入职,肖健亦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同意,故上述录用通知足以使肖健产生百安居公司确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后百安居公司取消了对肖健的录用,违背缔约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要约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百安居公司向肖健发出录用通知书,肖健基于对该要约产生的合理信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好为百安居公司工作的准备。在此情况下,百安居公司取消录用致使肖健丧失在百安居公司处就业的机会,而肖健另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必然需花费一定的时间,故对于肖健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的损失,百安居公司应予赔偿。法院综合考量本市疫情防控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百安居公司赔偿肖健损失5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判决:百安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健经济损失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百安居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百安居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百安居公司向肖健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用人主体、所属部门、工作岗位、薪酬标准、雇用开始时间等,肖健亦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同意,故双方已就用工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上述情形足以使肖健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与百安居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够订立并有效成立,并与其原工作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疫情封控原因导致肖健未能在《录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至百安居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双方在此期间持续就入职事宜进行过沟通,未见百安居公司表达因公司经营问题不能录用之意思。在本市解封、全面复工之后,百安居公司亦未第一时间与肖健沟通其公司状况,而是在2022年6月14日才通知肖健无法按照原计划入职。百安居公司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中断缔约具有过错,肖健主张百安居公司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百安居公司的过错程度、约定的入职条件、停止工作可能减少的收入、另寻就业机会的合理周期等证据,结合疫情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百安居公司应赔偿肖健因缔约过失而造成的各项损失金额为50,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肖健、百安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上诉人肖健负担1,925元,由上诉人百安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顾慧萍

员 许 军

员 顾恩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詹文沁

法官助理 叶煜楠

员 叶煜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