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8 0:00:00

与人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与人张静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2民终10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4号。

法定代表人:林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波,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丰台区。

上诉人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静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8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向张静波赔偿损失20000元,上诉费用由张静波承担。事实与理由:张静波与我公司并未成立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民事合同关系,我公司并未向张静波发放《入职通知书》《聘用通知书》等文书,在履行招聘程序的过程中不存在缔约过失,受疫情及公司性质影响,我公司录取手续严格,招聘时间较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经研究认为张静波与岗位不匹配,我公司作为招聘单位,并无法定义务披露不予录用事由,法院亦无权限对该不予录用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应聘期间张静波亦可以终止应聘,我公司并未对其进行限制性或管理性行为。

张静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我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及审档,符合本次招聘的岗位条件,中铁公司主张的内部录用程序不能作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中铁公司数次与我沟通降级录用,我考虑自身状况及职业发展规划,且出于对中铁公司的信任才同意降级录用,我并不认可所谓的职级差距,且中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我职级不符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铁公司吕新平、张伟在招聘中与我沟通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中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次缔约我并无过错。

张静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铁公司赔偿我工资收入损失人民币180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中铁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24日,中铁公司通过网络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开招聘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经理、业务主管等多个招聘岗位,并载明报名条件、招聘程序、注意事项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其中战略规划部(法律合规部)招聘副部长(法律)1名,工作地点为北京,该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包括多项内容,其中应聘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外派医管公司财务总监的,应具有相当于央企二级单位部门副职任职经历或相当于央企三级单位部门正职3年以上任职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在本职级岗位和下一职级岗位累计5年以上任职经历(部门正职岗位应满1年)。此外还应具备如下岗位任职资格条件:1.法学等相关专业;2.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且具有律所或央企二级单位法律工作经历;3.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资产管理、职教医疗等方面政策法规,能够独立开展现代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工作,能够主持起草企业法律事务相关的制度办法及日常相关文字材料。该公告载明的招聘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其中确定人选阶段,综合笔试面试结果和背景调查情况,按照中铁公司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6个月。该公告注意事项中载明,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中铁公司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开招聘公告中的未尽事宜以及招聘过程中的特殊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021年12月1日,张静波通过电子邮件向中铁公司经理张伟发送应聘材料。中铁公司审查通过后,于2022年3月24日向张静波发送笔试通知。张静波通过笔试后,于2022年4月6日参加面试。张静波通过面试后,吕新平与张静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电话沟通,吕新平表示张静波原单位所能够显示的职级副科级与应聘岗位职级副处级之间存在差距,入职后经过半年试用期合格,再涉及考察提职事宜,现在需要形成议案经党委会同意后确定拟录用人选,再调档查档,审核完毕后进行录用,部门副职的年收入大致为36万元,张静波表示同意。后应中铁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副部长吕新平及张伟要求,张静波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微信向张伟发送本科毕业证、学位证。

2022年5月10日,张伟与张静波通话过程中,张伟表示竞聘的笔试、面试都结束了,也经过会议研究,因张静波原单位所能够显示的职级与应聘岗位职级之间存在差距,入职岗位只能是部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再逐级晋升。关于具体岗位及职级待遇还要根据下一步审档情况确定,如果张静波同意,向人才市场了解档案调取方式后予以回复,张静波表示同意。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30日,张静波两次向张伟发送调档介绍信开具信息。

2022年7月1日,张伟与张静波通过电话沟通前往天津调档事宜,张伟询问张静波是否交接完毕,得到张静波肯定后,张伟称都交接完了那就直接跟张伟过来,之后把这些事情整一整,这头请示完了,快了下礼拜就开始上岗了,张静波回复好的。2022年7月5日,两人前往人才市场调取张静波档案。

2022年7月7日,张静波向张伟发送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显示张静波于2022年3月29日从任职律所离职。

2022年7月14日,张伟与张静波通话过程中,张静波询问入职进展,何时可以去中铁公司,张伟称得等下礼拜,领导都出差,下礼拜就应该没问题。

2022年7月19日,吕新平与张静波通过电话沟通入职事宜。吕新平询问张静波是否同意以经理职位,二级职员身份入职,二级职员能拿到二十五六万元,半年试用期满以后,再说考核、副职的事情。得到张静波同意的答复后,吕新平回复准备启动办正式手续……如果面批签了,可能明天就需要到岗。

2022年7月19日,张静波向中铁公司吕新平发送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2022年7月22日,张静波向吕新平发送社会职务信息,吕新平回复“收到,静波,我和领导再汇报!主要是我感觉你确实有能力,不录用有些可惜,但是企业又有制度规定,很矛盾”。2022年8月2日,张静波询问入职进展,吕新平回复“我在外地出差,下周我们再沟通,我也觉得你综合素质较高,是人才,只是现在企业有制度规定,多数时候是无法突破的,给我们造成了困扰”“主要是你的职级、职务不好确定,我也很头疼”,张静波发送其个人职业经历及业绩情况,吕新平回复“好的,我们再争取”;2022年8月11日,张静波发送关于公司律师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文件,并于其后表示其符合申请成为公司律师的法定资格,张伟要求给吕新平发送,张静波发送后,吕新平回复收到;2022年8月30日,张静波再次询问入职进展,并向吕新平发送律师执业证,研究生学历、学位证明等;2022年9月19日,张静波询问入职程序进展,吕新平回复收到,正在想办法,今天没有找到领导,明天再汇报;2022年9月21日,张静波再次询问入职情况,表示原单位已经通知做了社保和公积金减员,需要本月25日前在新单位接续。当日,吕新平告知张静波,由于招聘岗位为副部长,不招聘部员职位,张静波不符合副部长资格要求,通知张静波不予录用。

后张静波认为中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故张静波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2年3月至7月,张静波在求职网络应用程序中收到多家招聘单位发送的招聘相关信息,多家律师事务所人员还曾通过微信向张静波发送引进律师优惠政策、应聘央企进展及关系调动事宜的相关信息;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张静波招商银行账户因工资、奖金、报销款、补助等事由合计收入47万余元。

另查明,《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才引进管理规定》就急需和紧缺人才引进程序规定如下:1.制定方案。2.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聘:(1)成立领导小组。(2)发布招聘公告。(3)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对照岗位任职标准,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筛选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人选。(4)组织招聘考核。3.申报审批。根据考核结果,由所属各单位组织的招聘,经所属各单位党委集体研究拟定引进人选,报公司党委审批;由公司组织的招聘,经公司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录用人选。4.办理录用手续。最终人选确定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方面,诚信原则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如有悖自己诺言或意思表示不当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规则意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滥用权利,尊重他人的权益。本案中,中铁公司公告发布的招聘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程序,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行笔试、面试、确定人选等后续程序,中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虽无恶意或隐瞒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但未以审慎态度恰当使用权利,在明知张静波原单位职级与应聘岗位职级之间存在差距的情况下,仍对其资格通过审查,并对张静波进行了后续笔试、面试、调取档案等程序,并就入职岗位与张静波进行多次协商并多次做出待领导审批通过即录用的意思表示,此行为确与张静波产生入职认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然而,在招聘公告对张静波应聘岗位的任职经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张静波明知自身不符合应聘岗位任职经历要求,在长时间职位待定的情况下,未主动应聘其他岗位,造成其自身损失的扩大。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参照岗位薪资标准、张静波同期收入水平等,酌定中铁公司赔偿张静波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于张静波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判决:一、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静波赔偿损失20000元;二、驳回张静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中铁公司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招录工作人员,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进入笔试、面试等环节。而本案中,中铁公司在对张静波进行资格审查之后给予了张静波笔试、面试的机会,但张静波通过面试后双方沟通的内容可以反映出张静波的原单位职级与应聘岗位职级之间存在差距,而中铁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继续就入职事宜、岗位调整、薪资等问题与张静波进行数次协商,且期间调取了张静波的档案,协商内容亦不乏中铁公司一方做出待领导审批通过即录用张静波的意思表示;张静波为此对入职中铁公司产生确定性的期待和信赖,并持续等待入职通知。中铁公司在招录过程中虽未曾向张静波做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但中铁公司的招录行为及沟通过程对张静波的入职认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张静波最终未入职成功,与中铁公司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具有因果关联,中铁公司应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张静波未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对其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其亦存在过错一节所持异议不再赘论。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基础上,一审法院酌定的中铁公司赔偿张静波的损失金额,合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中铁公司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铁国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胡珊珊

员 杨 波

员 王 琪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员 曹 静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