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卓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玮,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财凤,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威,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针,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练卓成因与被上诉人钟财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5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旭增独任审理。上诉人练卓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芳、刘嘉玮,被上诉人钟财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练卓成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决练卓成向钟财凤返还款项115270.43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练卓成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财凤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15270.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钟财凤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经练卓成查账确认,练卓成对以下几笔款项的用途有异议:1.钟财凤于2017年11月20日使用支付宝分别向练卓成转账的5000元、5000元、3000元、7000元,共2万元,钟财凤指示练卓成转入案外人赵磊账户的款项用于购买其店铺的美容设备,练卓成分别转账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4000元,8次共2万元均转给赵磊;2018年4月12日钟财凤转账给练卓成的10000元,练卓成分两次6000元和4000元转入案外人赵磊的账户;2018年4月18日支付宝转账给练卓成的10000元,练卓成分别转账5000元和4000元给案外人赵磊;2018年5月30日微信转账的10000元练卓成分别以3000元、2000元、3000元、1000元转账给案外人赵磊;以上共计49000元是经钟财凤指示,练卓成才向赵磊转账,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2.2018年1月23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990元为其支付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清狮街06号凤姐美甲的一年的电信网费,练卓成于11:13:37收取钟财凤的款项后11:13:50即转给案外人阿霞缴纳电信网费,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3.2018年2月10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200元是钟财凤让练卓成的朋友朱世文帮其预定别墅团建的定金,练卓成在18:48:54收款后于18:49:14立刻转给案外人朱世文,可见该款项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练卓成仅是经手代付。4.2018年11月19日练卓成帮钟财凤的车辆粤A×××××加油,支付油费480元。5.2019年1月1日练卓成帮钟财凤的车辆粤A×××××加油,支付油费429.9元。6.2019年2月16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000元为代其缴纳广州永发路6号花冠集34栋2405号房燃气费用966元,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7.2020年4月18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150元是让练卓成为代其向罗应邦支付打麻将输掉的款项。8.2020年4月24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0000元的用途为代钟财凤向案外人阿蓉支付购买熔喷布的定金。9.2020年9月1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3000元为其指示练卓成向案外人支付“十字纹定金”的款项,并非练卓成自身消费使用。10.2020年12月20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5000元,是其指示练卓成扫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称为“国隆186××××1590”的款项,并非练卓成自身使用。以上共计72215.9元,应当在钟财凤的支出中相应扣减。二、根据一审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赠与的物品,留存在一方处使用视为该方的支出。在双方恋爱期间,于2022年4月期间,练卓成多次为钟财凤购买燕窝,该物品均为钟财凤使用,共计1237元,应当在练卓成的支出款项中相应增加。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钟财凤同居期间购买的家具,双方均有使用,应当按一般共有制处理,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即2020.5元。另要求增加或扣减以下款项:1.于2019年12月28日练卓成购买型号为11,紫色机身的苹果手机给钟财凤,价值5600元,现手机仍在钟财凤处,该款项应当在练卓成的支出款项中相应增加。2.于2020年2月24日钟财凤微信向练父转账的1300元应当认定为钟财凤自愿赠与的款项,因此时钟财凤刚刚搬入练卓成家中,该款项为钟财凤给练卓成父亲的生活费,应当在练卓成的支出款项中扣减。3.练卓成于2020年9月14日已转账89000元给洪秀贫,系于2020年9月6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90000元为其指示练卓成转账给洪秀贫的款项,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该89000元应从钟财凤的支出中相应扣减。4.于2020年11月28日练卓成经钟财凤指示向案外人张燕华转账50000元用于购买钟财凤美容店的一份名为春曼的祛斑产品,该款项应当在练卓成的支出款项中相应增加。5.于2020年12月16日钟财凤在微信向练卓成转账的7833元是其指示练卓成转给张细芬前男友钟俊华,练卓成在17:57收取到钟财凤的款项后于17:58转账给钟俊华,并非用于练卓成,应当在练卓成的支出款项中相应扣减。6.于2020年12月28日钟财凤微信向练卓成母亲转账的1000元应当认定为钟财凤自愿赠与的款项,钟财凤及其儿子在练卓成的家中居住,并且家中的伙食均是练卓成母亲负责,钟财凤向练卓成母亲支付的款项是钟财凤自愿赠与的生活费,应当在钟财凤的支出款项中相应扣减。综上,练卓成的支出款项应为1179726元(1122889元+1237元+5600元+50000元),钟财凤的支出款项应为1294996.43元(1468365.83元-72215.9元-2020.5元-1300元-89000元-7833元-1000元),双方收支差额应为115270.43元。
钟财凤辩称:不同意练卓成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关于练卓成在上诉状中提及的有异议的款项,钟财凤认为:首先,在一审庭审期间,法院已经明确要求双方在一个月内梳理案涉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并注明资金用途。至一审判决作出,练卓成并未就其上诉状中所涉款项的用途提出任何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部分款项为钟财凤向练卓成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是练卓成自己放弃抗辩权利。其次,对于练卓成所主张的代付的情况,钟财凤不予认可,钟财凤从未委托练卓成代为向案外人支付上述款项,也不认识练卓成所提及的案外人。第三,至于练卓成提及的第4点和第5点的加油费480元和429.9元,转账的金额与其主张的两笔加油费金额并不吻合,不能认定在该两个时间点向钟财凤转账是用于车辆加油,且双方当时处于恋爱状态,该车辆由双方共同使用,不应将加油的费用与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金额混为一谈。对于练卓成在上诉状中提及的购买燕窝的费用,练卓成在一审阶段从未提出该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购买燕窝的行为以及钟财凤是燕窝的受益人,其主张不应当被支持。
钟财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练卓成向钟财凤返还479149.8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79149.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练卓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财凤与练卓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初双方同居共同生活,2022年6月双方分手。双方在恋爱及同居期间相互转款多笔,数额较大。
钟财凤提交了双方的款项往来明细并提供了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转账记录佐证,钟财凤提交的双方款项往来流水如下:
表1:
钟财凤提交的2017年-2020年往来明细汇总表
日期
收入(元)
支出(元)
支付方式
收款人
备注
2017.11.20
5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5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3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7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1.19
360
微信支付
2018.1.23
99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2.9
168.88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2.10
12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2.15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2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6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4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2.18
860
微信支付
2018.2.22
12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2.23
168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2.24
168
微信支付
2018.3.29
2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4.12
10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4.18
10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4.20
2000
微信支付
2018.5.2
27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5.14
8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8000
微信支付
2018.5.17
8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5.28
7000
微信支付
2018.5.30
10000
微信支付
2018.6.27
6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6.30
10000
微信支付
5000
微信支付
2018.7.3
238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7.14
6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7.15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7.25
4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15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9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8.15
9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8.24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9.8
270.92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9.12
10000
微信支付
10000
微信支付
10000
微信支付
4500
微信支付
2018.9.13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9.18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0.9
9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10.16
380
微信支付
2018.10.25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0.27
3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0.31
57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1.4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1.11
1000
微信支付
2018.11.13
6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1.19
14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1.27
2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11.28
2000
支付宝支付
2018.11.29
960
微信支付
2018.12.10
9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8.12.25
888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8.12.28
3929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1.1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1.9
1000000
银行转账
练卓成
银行发放贷款
2019.1
551500
未知
代钟财凤支付房款
100000
未知
代钟财凤付装修款
2019.1.14
140000
银行转账
返还钟财凤贷款
2019.1.16
50000
银行转账
返还钟财凤贷款
2019.1.24
2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2.4
21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2.7
100
微信支付
2019.2.10
199
微信支付
2019.2.13
25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2.14
99
微信支付
2019.2.16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2.24
2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3.8
5000
微信支付
2019.3.12
1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3.13
2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3.28
3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4.10
10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9.5.5
8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9.5.11
1000
微信支付
2019.5.16
24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6.9
5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6.15
1100
微信支付
2019.6.26
1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7.6
9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19.7.10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19.7.14
1000
微信支付
2019.11.2
8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20.1.20
5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1.27
2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1.28
2000
微信支付
2020.2.24
1300
微信支付
练父
2020.3.2
12000
银行转账
2020.3.21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3.23
1200
微信支付
2020.3.28
600
微信支付
2020.4.11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4.13
5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4.16
5000
微信支付
2020.4.17
10000
微信支付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4.18
115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4.24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4.27
5000
微信支付
9956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20.5.6
1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8
1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20
10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10000
银行转账
2020.5.22
2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23
63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25
10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8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10000
微信支付
8500
微信支付
2020.5.26
9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1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28
1842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5.30
7969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6.12
8966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6.25
6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7.10
1600
微信支付
2020.7.27
4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0
微信支付
2020.7.29
1000
微信支付
2020.8.2
1494.3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8.7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8.30
556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9.1
3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9.4
21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9.5
20006.73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银行流水
2002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银行流水
2020.9.6
2002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银行流水
2002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银行流水
1001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银行流水
2020.9.19
5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9.20
18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9.21
700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2020.10.19
4990
支付宝支付
练卓成
658
支付宝支付
梦雨琦
保利房子装修款
2020.12.1
4100
银行转账
2020.12.2
2000
微信支付
2020.12.14
400
微信支付
2020.12.16
7833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12.17
607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768
支付宝支付
zhangjiahao8821
保利房子装修款
2020.12.20
11655
微信支付
练卓成
2020.12.23
2675
支付宝支付
奢华简约家居
保利房子装修款
2020.12.28
1000
微信支付
练母
2020.12.28
3300
微信支付
2020.12.30
5000
微信支付
练卓成
合计
999126
1478275.83
练卓成对上表双方相互转款的事实均予确认,但陈述上表中部分转款未实际转款成功予以退款,应予扣减,一审法院经核对微信流水,钟财凤提交的表1中钟财凤向练卓成转款,其中2018年2月15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19年3月28日微信转账300元,2020年4月11日微信转账500元,2020年4月24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5月22日微信转账200元,2020年8月30日微信转账5560元,2020年9月4日微信转账2100元,上述七笔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共计28660元未实际转款成功,予以退款。
另外,练卓成还另行提交了其自行统计的双方的交易明细,并提供了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转账记录佐证。经核对钟财凤提交的交易明细,剔除未转账成功的项目,练卓成向钟财凤的转款除了钟财凤提交的上述表1的流水外,练卓成还向钟财凤转款如下:
表2:
练卓成另外向钟财凤转款明细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转账方式
备注
1
2017.9.28
10000
微信支付
2
2017.9.28
10
微信支付
3
2017.10.28
660
微信支付
4
2017.11.21
10000
微信支付
5
2018.1.19
360
微信支付
6
2018.1.20
168
微信支付
7
2018.1.27
680
微信支付
8
2018.2.18
168
微信支付
9
2018.3.29
2000
支付宝转账
10
2018.4.12
10000
支付宝转账
11
2018.5.29
1000
支付宝转账
12
2018.10.2
700
微信支付
13
2018.11.14
280
微信支付
14
2019.4.30
1680
微信支付
15
2019.7.14
1000
微信支付
16
2020.4.15
900
银行转账
17
2020.4.26
4996
支付宝转账
18
2020.4.26
4998
支付宝转账
19
2020.5.5
500
微信支付
20
2020.5.5
1000
微信支付
21
2020.5.6
500
微信支付
22
2020.5.6
1000
微信支付
23
2020.5.27
1850
支付宝转账
24
2020.5.30
8000
支付宝转账
25
2020.6.12
9000
支付宝转账
26
2020.8.2
1500
微信支付
27
2020.9.21
7000
支付宝转账
28
2020.10.19
5010
支付宝转账
29
2020.11.12
13200
支付宝转账
30
2020.12.17
13903
支付宝转账
31
2020.12.20
11700
支付宝转账
合计
123763
根据练卓成提交的其自行统计的双方的交易明细及支付宝、微信以及银行卡转账记录,除钟财凤提交的表1收支流水中钟财凤向练卓成支付的款项外,练卓成还自认收到钟财凤转款如下:
表3:
练卓成自认另外收到钟财凤款项明细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转账方式
1
2017.2.14
970
支付宝转账
2
2017.11.22
480
微信支付
3
2018.6.27
3000
支付宝转账
4
2018.7.1
500
支付宝转账
5
2018.11.11
7400
支付宝转账
6
2018.11.11
2600
支付宝转账
7
2018.12.24
3800
支付宝转账
合计
18750
钟财凤提交的双方的收支流水中包括三笔购买家具的费用,分别是2020年10月19日,购买书桌费用658元,2020年12月17日购买房间柜768元,2020年12月23日购买餐边柜2675元。钟财凤陈述是用于练卓成保利花城房屋的装修,上述三件家具中书桌的收货地址为钟财凤档口,另外两个收货地址为双方同居时的地址保利花城。钟财凤为此提交了淘宝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另查明,2022年6月24日,练卓成以钟财凤为被告在一审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114民初10859号,该案尚未审结。双方均确认,钟财凤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系2017年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双方的金额往来,与练卓成在(2022)粤0114民初10859号案中主张的标的为2021年1月1日起的款项往来,与本案标的互不相干。
诉讼中,钟财凤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练卓成价值479149.83元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因为确定了恋爱关系而同居,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之间款项互相往来,数额较大。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获取利益的一方如果继续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相应款项。
因双方均确认钟财凤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系2017年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双方的金额往来,与练卓成在(2022)粤0114民初10859号案中主张的标的互不相干。因双方就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均以不当得利各自起诉,且在两案中双方主张及各自的抗辩均是不同的时间节点,故两案应以2020年12月31日为分界点,就此日期前后的双方往来款项分别进行处理。故本案仅处理2017年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双方的金额往来。在此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总金额之差额即不当得利之金额。
对于钟财凤购买的三件家具的费用,该行为产生于双方同居期间,且钟财凤提交了淘宝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上述家具留存于练卓成处使用,因此,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应视为钟财凤的支出。
各方自认收到对方的款项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向对方的支出有错误的予以扣减。经核对,根据钟财凤提交的双方收支流水,2017年至2020年12月31日,钟财凤共计向练卓成转款1478275.83元,其中七笔转款共计28660元未实际转款成功,应予扣除。练卓成自认除上述金额外,还收到钟财凤转款为18750元。故钟财凤向练卓成共计转款总金额为1468365.83元(1478275.83元-28660元+18750元)。钟财凤自认共计收到练卓成转款为999126元,另根据练卓成提交的证据,除此钟财凤自认收到的款项外,练卓成还向钟财凤转款金额为123763元。练卓成共计向钟财凤转款为1122889元(999126元+123763元)。双方收支差额为345476.83元(1468365.83元-1012889元)。故钟财凤要求练卓成返还款项345476.83元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练卓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财凤返还款项345476.83元;二、练卓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财凤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34547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1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钟财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3.5元,由钟财凤负担1183.5元,练卓成负担3060元。保全费2915元,由钟财凤负担813元,练卓成负担2102元。
本案二审期间,钟财凤没有提交新证据。练卓成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案外人赵磊出具的证明及转账记录,拟证明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50000元款项系钟财凤指示练卓成转入49000元到案外人赵磊账户用于购买其店铺的美容设备,并非用于个人使用;2.微信转账记录及广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IC卡收款收据,拟证明2019年2月16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000元为代其支付广州永发路6号花冠集34栋2405号房燃气费用966元,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3.广州市花都区公证处公证书,拟证明上述2405号房为钟财凤所有及粤A×××××号车辆的使用人为钟财凤;4.与微信号“Zhang-yx-9395”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主页信息截图,拟证明2018年1月23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900元为其支付其本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清狮街06号凤姐美甲的一年的网费,并非用于练卓成自身消费;5.与“朱世文”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钟财凤于2018年2月10日向练卓成转账的1200元系钟财凤让练卓成的朋友朱世文帮其预定别墅团建的定金,练卓成仅是经手代付;6.微信支付记录及行驶证,拟证明练卓成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1日帮钟财凤的车辆加油,分别支出油费480元、429.9元;7.红旗通讯收据及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练卓成于2019年12月28日为钟财凤购买苹果手机,价值5600元,现手机仍在钟财凤处;8.转账给罗应邦的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钟财凤于2020年4月18日向练卓成转账的1150元系让练卓成代其向罗应邦支付打麻将输掉的款项,并非练卓成使用;9.与“蓉”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2020年4月24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10000元的用途是代钟财凤向案外人阿蓉支付购买熔喷布的定金,并非练卓成使用,应当相应扣减;10.与“逸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2020年9月1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3000元系钟财凤指示练卓成向案外人支付“十字纹定金”的款项;11.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拟证明练卓成于2020年9月14日转账89000元给洪秀贫,系于2020年9月6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90000元并指示练卓成转账给洪秀贫;12.与“国隆186××××1590”的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2020年12月20日钟财凤向练卓成转账的5000元系钟财凤指示练卓成扫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称为“国隆186××××1590”的款项;13.淘宝购物平台订单记录,拟证明练卓成于2020年4月23日、26日为钟财凤购买燕窝,共计1237元,均为钟财凤使用;14.中国银行转账明细及练卓成与案外人张燕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11月28日练卓成经钟财凤指示向案外人张燕华转账50000元用于购买钟财凤美容店的产品;15.2020年12月16日微信转账7833元的转账凭证,拟证明该7833元款项是钟财凤指示练卓成转给张细芬前男友钟俊华的。
钟财凤认为练卓成在一审中完全有能力提供上述证据而未提供,该部分证据不属于法定的二审新证据,法院不应采纳,并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具体质证意见:证据1、4、8、9、10、11、12、15不能证明练卓成是受钟财凤的指示转账;证据3无异议;证据6不能认定钟财凤当天向练卓成转账的金额就是练卓成支付加油费的款项,二者金额不吻合;证据7的三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练卓成购买手机是供钟财凤使用,无法证明钟财凤是实际收益人;证据13的三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钟财凤是练卓成所购买燕窝的最终受益人;证据2、5、14均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1、2、4、5、6、8、9、10、11、12、14、15不足以证明练卓成是受钟财凤的指示向案外人付款,证据7、13不足以证明所涉产品是为钟财凤购买,对证据3予以采信。
二审中,练卓成与钟财凤均同意对双方往来款项中除“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之外的其他小额款项均纳入要求返还或者予以抵扣的范围。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练卓成应向钟财凤返还款项的数额。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练卓成主张受钟财凤指示代钟财凤向案外人支付的各笔款项,练卓成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款项收支的事实,不足以证实是受钟财凤的指示向案外人付款,其主张在应返还款项中扣减该部分款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练卓成主张为钟财凤购买了手机、燕窝,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是受钟财凤委托购买及上述物品实际由钟财凤使用,其据此要求钟财凤返还相关费用,缺乏依据。关于钟财凤购买家具的三笔费用,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所涉家具留存在练卓成处,一审法院将该部分费用视为钟财凤的支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练卓成主张扣减的其它款项,无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练卓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2元,由练卓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邓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