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4/23 0:00:00

吴美平与孔祥婷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16民初3319号

原告:吴美平,女,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欣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婷,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美平与被告孔祥婷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美平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美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吴美平负担。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