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319号
原告:吴美平,女,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欣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婷,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美平与被告孔祥婷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美平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吴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美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吴美平负担。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星辰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