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倩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特45号
申请人: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1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倩,女,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
申请人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倩申请撤销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劳人仲裁字(2022)第1591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仲裁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振华
审 判 员 张凤芝
审 判 员 徐天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龙 雨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