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2/14 0:00:00

西安交通大学、陈茜聘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2)陕0103民初14636号

原告:陈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滨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茜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张昭和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滨滨、靳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茜诉称,原告于1986年8月被分配至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工作,迄今连续教龄已长达36年。自1990年起至今,原告曾先后取得幼儿二级教师、幼儿一级教师、教师资格证、幼教专业小教高级、学前教育专业高级教师等职称和任职资格。曾担任过大、中、小班各年龄段班主任,并多次在教学评优活动中名列前茅,所撰写的多篇论文也曾在省、市、区获奖以及在相关幼教刊物上发表。此外,原告还积极参加各类支教活动,曾多次赴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云南省施甸县等开展帮扶支教活动。自2008年1月起,幼儿园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员教师分别签订每次三年或五年不等的劳动合同,原告个人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幼儿园再未与原告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仍在幼儿园处正常上班工作。2020年7月起,幼儿园领导曾多次诱骗、胁迫原告退休,但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中组部和国家人社部相关“若非本人自愿申请55周岁退休的,则正常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之规定,对幼儿园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原告既未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也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办公室和文件柜钥匙仍在自己手中,但幼儿园却无故不许原告上班,另派人强占原告的办公场所,还停发了原告应得的年终奖和教师节慰问金等。迄今为止,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交任何退休手续,却直接剥夺了原告继续工作的合法权利。被告之种种冷漠粗暴、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作为女性少数民族高级教师,依法享有党和国家赋予的继续工作、获取正当收入、享受正常福利待遇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理应受到谴责,并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250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14000元和教师节慰问金1000元,合计15000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损失360000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精神抚慰金360000元;6、被告立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辩称,本案争议系因原告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原告于1965年5月7日出生,大专学历,退休前为被告档案室工作人员,普通职员,原告虽持有副高级资格证书,但未被被告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38号)第八条规定“年满55周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专家,年满55周岁、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以上学历、三校合并以后担任副处以上实职领导岗位的女职员,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60周岁”可知,原告不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并不满足被告因工作需要以及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因此,原告退休年龄为55周岁,原告不符合退休年龄可延长情形。原告系被告事业编教师,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求不成立。原告于1965年5月7日出生,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上半年出生的应该于当年9月退休,因此原告应于2020年9月退休,2020年8月5日被告放假,要求原告履行退休手续,原告未办理,该内容在原告诉状中有印证,被告于2020年9月3日向原告发放2020年9月退休工资,2020年9月11日被告完善原告退休手续,该手续是合法合规的。原告已退休且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违法终止人事关系的情形。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若对退休有异议,可向被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起复核、申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损失不成立。年终奖和教师节慰问金系被告内部福利政策,需考核达标后方可享受。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属于侵权案件,原告混淆法律关系,诉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成立。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6年8月原告分配至被告处工作。1987年3月通过招教考试成为被告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2008年1月1日起双方每三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签订聘任书。《2018-2020年聘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书》记载:姓名,陈茜;出生年月,1965年5月;聘用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2018年4月4日,西交人(2018)11号文件,聘用原告为中小学高级教师。2018年6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高级教师证书。2021年4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20日该委作出市劳人仲不字(2021)第0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理中,原、被告提供的《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38号)第十九条规定:教师(包括中小学教师)退休手续每年办理两次。上半年出生的于当年九月份退休,下半年出生的于次年三月份退休。

被告提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显示:原告出生年月1965年5月,审批机关意见:2020年9月退休。

以上事实,有《2018-2020年聘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任务书》、《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退休和提前离岗暂行办法>通知(西交人3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市劳人仲不字(2021)第0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2008年1月1日起双方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后双方又签订了聘任书,最后一份聘任书聘用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因原告2020年5月7日已满55周岁,被告认为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双方未再签订聘任书,并于2020年9月11日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年终奖和教师节慰问金的问题。年终奖和教师节慰问金系被告单位福利政策,原告于2020年9月退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年终奖和教师节慰问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于1965年5月7日出生,2020年5月7日已满55周岁,2020年9月1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现原告认为其并未达到退休年龄,被告违法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和经济损失。因退休手续的办理属行政范畴,原告该项诉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问题。本案系人事争议法律关系,原告该项诉请属侵权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该项诉请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茜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颖茹

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