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1 0:00:00

张菱燕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8民初47528号

原告:张菱燕,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孙明,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媛媛,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欢,男,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员工。

原告张菱燕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科院行管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菱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孙明、许媛媛,被告中科院行管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菱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张菱燕与中科院行管局的聘用关系于2023年2月6日解除;2.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张菱燕2019年度绩效工资371000元;3.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张菱燕2020年度绩效工资393260元;4.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张菱燕2021年1月至5月1日的年度绩效工资173689.83元。事实和理由:张菱燕与中科院行管局自2018年7月20日签订聘用合同。中科院行管局安排张菱燕到全资下属企业北京中科助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岗位。2019年5月中科院行管局将张菱燕调回局里工作,并作出职务任免通知,任免张菱燕为资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任职时间从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2021年4月2日张菱燕将书面辞职信递交人事处负责人郭树伟处,郭树伟出具收条。根据中科院行管局发布的《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机关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第八条: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年度绩效工资,与职工的年度考核相挂钩。2019年1月30日北京中科助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也是股东)中科行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下达经营领导班子2018年奖励暨主要负责人2019年基本薪金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张菱燕2018年绩效奖励系数为1.0,绩效薪金为296390元。以上证明中科院行管局已经于2019年给张菱燕发放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但截至今日中科院行管局仍未发放张菱燕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月至5月的年度绩效工资,也未对张菱燕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张菱燕于2021年4月2日递交书面辞职信给人事处负责人郭树伟后,于4月30日再次催促郭树伟办理离职手续,但郭树伟以目前正在进行离任审计为由拒绝为张菱燕办理离职手续。截至今日,中科院行管局仍未给张菱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严重影响了张菱燕后续工作和生活。为维护张菱燕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张菱燕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月至5月年度绩效工资,请求依法解除张菱燕与中科院行管局的聘用关系,请求依法维护张菱燕合法权益。

中科院行管局辩称,不同意张菱燕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张菱燕是事业在编人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张菱燕系我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中共党员,自2018年7月任中科助研公司总经理岗位,该公司为我局所属国有企业;2019年5月任局资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21年4月2日张菱燕提出辞职申请。因我单位处于企业清理阶段,同时开展相关审计工作,需要张菱燕配合,暂不能同意其辞职申请。同时我单位向该同志正式发函,明确要求其返岗配合工作。双方所签署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八)项明确约定:在掌握重要经营信息等关键岗位工作的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故张菱燕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获得支持。绩效奖励的发放将按我单位有关薪酬制度执行,不存在拖欠薪酬情况,张菱燕提出的未发放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且所谓的绩效工资需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考核发放,张菱燕的诉求也缺乏相关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自2018年7月20日签订聘用合同,中科院行管局安排张菱燕到全资下属企业北京中科助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岗位。2019年5月中科院行管局将张菱燕调回局里工作,任免张菱燕为资产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张菱燕于2021年4月2日向中科院行管局提交了书面辞职信,2021年5月4日张菱燕离岗。双方均认可张菱燕2020年1月至6月的工资分别为:20887元、20397元、20397元、20397元、20727元、20703元,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工资均为20463元。

张菱燕主张其于2021年4月2日向中科院行管局人事处负责人郭树伟提交辞职报告,2021年4月30日再次催促郭树伟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郭树伟以目前正在进行离任审计为由拒绝为张菱燕办理离职手续。2021年10月15日,其再次要求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2021年10月21日,中科院行管局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载有“为详细了解北京中科助研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020年4月期间对外投资及具体经营等情况,现要求你在2021年10月29日前返回工作岗位,配合行发控股企业清理专项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2021年10月25日,其委托律师做出了《关于限期返岗通知的答复》(载有“……截至本答复发出之日,委托人张菱燕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已经6个月零23天……现委托人已符合法定离职条件,无法定义务再次返回工作岗位……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清理专项工作,应由贵司自行负责组织清理”)。2021年10月26日,中科院行管局再次要求其返岗配合工作。2021年10月28日,其委托律师再次做出答复。其认为根据《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约定“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提前30天通知中科院行管局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因此其从2021年5月4日后没有再提供劳动,其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聘用关系于最后一次庭审即2023年2月6日解除。为证明其主张,张菱燕提交了《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再次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通知函的邮件及快递邮寄凭证、限制返岗通知、限期返岗通知的答复邮件及快递邮寄凭证、关于返岗配合工作的通知、关于返岗通知的答复邮件及快递邮寄凭证等予以佐证。中科院行管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中科院行管局在2022年2月22日第一次开庭时表示,张菱燕工作没有完成,不同意张菱燕离职,需要张菱燕返岗。在最后一次开庭时,中科院行管局表示同意双方的聘用合同解除,具体聘用合同解除时间由法院最终判定。

张菱燕主张其有年度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的标准、考核结果由单位通过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但是绩效工资奖励系数、绩效工资具体怎么核算中科院行管局没有告知其本人,而是直接由局里核定。张菱燕2018年绩效奖励系数为1,绩效薪金为296390元,具体怎么核算得出的数字其也不清楚,2018年年度的绩效工资由当时其所在企业发放。2019年局机关确实没有发放年度绩效工资,但局属企业有发放。2020年与其同级别的候秀睿、何金星均发放了年度绩效工资,其了解候秀睿发放了三十多万元。现其参照中科院行管局同岗位处级干部绩效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单位不成文规定绩效工资每年增长不低于6%,要求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其2019年度绩效工资371000元、2020年度绩效工资393260元、2021年1月至5月1日的年度绩效工资173689.83元。为证明其主张,张菱燕提交了2021年9月8日2021(22)的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纪要(显示“四、审议局机关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及2021年1-8月薪酬调整差额补发事宜会议听取了人事处关于局机关2020年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及2021年1-8月薪酬调整差额补发情况的汇报。根据新修订的局岗位绩效管理办法、局机关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工资总额情况,经测算,人事处提出了2020年度局机关绩效奖励发放标准。会议同意局机关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2021年9月9日中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届党委第66次会议纪要(显示“七、听取关于2020年度局机关人员考核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人事处关于2020年度局机关人员考核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根据院、局关于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局机关2020年度工作总结和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参考局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和部门正副职述廉述职考核成绩,经研究,会议同意评定何金星、候秀睿……并按照2000元/人标准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当前工作需要,会议同意,暂不确定汤宏铭、张菱燕同志2020年度考核等次”)。中科院行管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2019年因中科院行管局2019年度绩效总额超出上级单位核定标准,上级单位要求整改,故该年度局机关全体职工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2020年度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于2021年8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报局党委审批后确定张菱燕暂不确定考核等级,至今没有确定张菱燕2020年度考核等级,因2021年4月2日张菱燕提出离职,2021年5月4日离岗至今,因此不在2020年度绩效奖金发放范围。2021年度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于2022年2月16日经局务会审议报局党委审批后确定,因张菱燕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张菱燕2021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的条件。为证明其主张,中科院行管局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的通知及党政负责人反馈版反馈意见、单位反馈版反馈意见,其两份反馈意见显示“涉嫌乱发津补贴,未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控制工资总量……事业编制人员2018年绩效工资总额明显超出2017年额度,违反了中科院人事局在2018年4月20日传达的中央关于控制2018年工资总额的文件精神……”;证据2、2021年9月9日中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届党委第66次会议纪要(摘录内容与张菱燕提交的一致);证据3、2021年9月8日2021(22)的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纪要(摘录内容与张菱燕提交的一致)并附有议题一,显示议题一:2020年年度绩效奖励发放……发放标准:职工2020年月发工资标准的2倍,考核为优秀的在奖励标准上加发20%,考核为合格的按标准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工作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奖励金额。人员范围:2020局机关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和项目聘用人员,不包含外派人员,外派人员年度绩效奖励已由所在单位发放,发放绩效奖励之时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不在发放范围内;证据4、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届党委第74次,显示会议听取了人事处关于2021年度局机关及部分局属业务单位考核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院、局关于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评定候秀睿……何金星……为年度优秀职工,其他相关人员为合格等次……会议决定,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张菱燕同志2021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证据5、2022年4月22日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纪要及议题,纪要显示“十二、研究局2021年度绩效奖励发放事宜……人事处确定局2021年度绩效奖励发放的人员范围为:局机关参加2021年度考核的在岗职工(包括事业编制职工和项目聘用职工,不含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外派财务人员,发放绩效奖励之时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不在发放范围内)”,议题显示“发放标准:以职工2021年12月月发工资标准为基数,考核为优秀的发放3个月工资标准的绩效奖励,考核为合格的发放2个月工资标准的绩效奖励,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发放1个月工资标准的绩效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工作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奖励金额。人员范围:局机关参加2021年度考核的正式在岗职工(包括事业编制职工和项目聘用职工,不含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外派财务人员),发放绩效奖励之时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不在发放范围内。”证据6、候秀睿、何金星等人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显示2020年和2021年候秀睿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别为78570元、88407元,何金星分别为76774元、85686元。中科院行管局表示候秀睿2021年10月工资为29469元,当月发放的2020年绩效奖励54100元、当月补发2021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22470元,当月发放的2020年先进职工优秀奖励2000元;2022年6月工资32961元,当月发放的2021年绩效奖励88407元。何金星2021年10月工资为28562元,当月发放的2020年绩效奖励52334元、当月补发2021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22440元,当月发放的2020年先进职工优秀奖励2000元;2022年6月工资32032元,当月发放的2021年绩效奖励85686元。张菱燕认可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的通知,但对反馈意见的内容无法核实。对候秀睿、何金星等人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的真实性无异议,中科院行管局发放绩效工资时补发了工资差额,应向其补发。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没有盖章,没有参会人员签字。

张菱燕以要求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年度绩效工资及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张菱燕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约定“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中科院行管局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另有约定,故中科院行管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菱燕于2021年4月2日向中科院行管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故双方的聘用合同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关于年度绩效工资一节,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张菱燕亦认可绩效考核的标准、考核结果由中科院行管局通过红头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绩效工资奖励系数、绩效工资具体核算由中科院行管局直接核定,由此可知中科院行管局在绩效工资的发放上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第一,对于2019年年度的绩效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中科院行管局的局机关职工均未发放2019年年度的绩效工资,现张菱燕要求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其2019年年度的绩效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对于2020年年度的绩效工资一节,张菱燕提交的2021年9月9日中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届党委第66次会议纪要载明“何金星、候秀睿……并按照2000元/人标准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当前工作需要,会议同意,暂不确定汤宏铭、张菱燕同志2020年度考核等次”,且张菱燕提交的2021年9月8日2021(22)的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听取了人事处关于局机关2020年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及2021年1-8月薪酬调整差额补发情况的汇报。根据新修订的局岗位绩效管理办法、局机关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工资总额情况,经测算,人事处提出了2020年度局机关绩效奖励发放标准。会议同意局机关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张菱燕并未就会议同意的局机关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进行举证,而中科院行管局提交了会议纪要所附议题材料中载明“2020年年度绩效奖励发放……发放标准:职工2020年月发工资标准的2倍,考核为优秀的在奖励标准上加发20%,考核为合格的按标准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工作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奖励金额。人员范围:2020局机关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和项目聘用人员,不包含外派人员,外派人员年度绩效奖励已由所在单位发放,发放绩效奖励之时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不在发放范围内”,再结合中科院行管局所提交的候秀睿、何金星的纳税明细情况,本院对中科院行管局所持的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标准为职工2020年月发工资标准的2倍,考核为优秀的在奖励标准上加发20%,考核为合格的按标准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在标准基础上降低10%,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的主张予以采信。虽然中科院行管局2020年度绩效奖励发放方案规定“发放绩效奖励之时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不在发放范围内”,但张菱燕已经完成了2020年度整年的工作,其应按照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年度绩效奖励。中科院行管局至今未确定张菱燕2020年度的考核结果,中科院行管局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中科院行管局应按照张菱燕2020年月发工资标准的2倍的标准支付张菱燕2020年度绩效奖励,经核算,中科院行管局应支付张菱燕2020年度绩效奖励41047.67元。第三,对于2021年年度的绩效工资一节,因张菱燕于2021年4月2日向中科院行管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其在2021年仅工作了四个月,中科院行管局不发放张菱燕2021年度绩效奖励并无不当,对张菱燕要求中科院行管局支付其2021年1月至5月1日的年度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张菱燕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之间的聘用合同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二、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菱燕2020年度绩效奖励41047.67元;

三、驳回张菱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