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4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莉莉,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北三街。
法定代表人:黄珊,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康迪,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祯,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白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莉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绩效工资差额1900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损失30000元、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临时性补贴27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无视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毫无师德的评价和辩论,没有审理白莉莉被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调岗降薪的事实和理由。由于白莉莉在原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第二幼儿园(以下简称沙河二幼)被排挤和打压,才在2020年7月主动申请参加昌平区教委的调剂安排,到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工作。本以为能在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这样的百年老校得到符合白莉莉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的工作,然而非但没有得到教师待遇,反而遭到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的诋毁、诬陷和侮辱,被调岗降薪,给白莉莉带来了莫大的身体和心灵伤害。由于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没有师德的行为造成白莉莉绩效工资损失,应由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补偿,并且补偿白莉莉住房公积金损失和临时性补贴。
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辩称,双方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已经按照工资分配方案每月足额向白莉莉支付绩效工资,不存在克扣;白莉莉要求支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要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无需向白莉莉发放额外临时性补贴。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白莉莉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白莉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绩效工资差额19000元;2.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损失3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临时性补贴27000元;4.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霸凌白莉莉造成白莉莉身心损害的赔偿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莉莉于2020年8月30日到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工作,双方于2021年1月1日建立人事关系,并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其中第五条约定甲方根据昌平教委现行的工资制度和甲方收入分配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白莉莉最后工作至2021年4月25日,因区内调动双方于2021年10月31日终止人事关系。白莉莉在《职工餐厅工作人员一日工作流程》《职工餐厅卫生清洁记录表》《安全检查表》中均有相应签字。《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昌平在编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显示后勤其他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为每月2100元,当月全勤的,发放全勤奖500元。该方案有教师代表签字。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第二幼儿园2020年全年工资表中显示白莉莉临时性补贴为0元。《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2020年-2021年学年奖发放办法中关于绩效工资区级统筹10%部分发放名册,白莉莉综合考核奖为3397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一是绩效工资差额。白莉莉主张其在沙河二幼工作时每月的绩效工资为4500元,但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每月向其发放的绩效工资为2600元,每月有1900元差额。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未按照白莉莉的学历给其安排教师岗,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不合理,且白莉莉的岗位中午没有午休,侵害了白莉莉的权益。白莉莉提交《学历职称获奖证书》等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多年努力成果,岗位应为教师岗。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主张幼儿园发放绩效工资所依据的标准是《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昌平在编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该方案制定程序规范、过程严谨、合法合规有效,幼儿园内全体在编教职工均根据该方案计算绩效工资。2020年12月,在昌平区教委人事科的指导下,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完善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教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教委人事科审批备案,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后勤人员绩效工资为每月2100元(不含500元全勤奖)。2020年8月24日,白莉莉经昌平区教委区内调动工作,由沙河二幼调入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工作,先到小五班跟岗学习保育工作,2020年9月28日,白莉莉事实上转为后勤厨工岗位工作,白莉莉本人对后勤工作内容明知并认可,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遵守与白莉莉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根据现行有效的工资分配方案,按照后勤岗位标准足额发放白莉莉绩效工资,不存在克扣情形。
二是临时性补贴,白莉莉主张昌平区教委每年临时性补贴为50000元,现已发放三笔,金额分别为6000元、11800元、3397元,其中3397元应按照6000元的标准发放,现还差27000元未支付。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主张关于临时性补贴,白莉莉前单位沙河二幼根据上级领导单位文件的规定测算白莉莉不符合临时性补贴的条件,其临时性补贴为0元。白莉莉工资延续至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后,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无权调整白莉莉临时性补贴金额。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已向白莉莉足额发放2021年度各项奖金,包括一次性绩效工资6000元,一次绩效工资11800元,绩效工资区级统筹3397元(该项绩效已随白莉莉的工资关系转移至现单位阳坊镇中心幼儿园发放)。
另,白莉莉主张因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欠发其绩效工资和临时性补贴造成了其社保和公积金损失。
2022年1月30日,白莉莉向昌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于2021年3月9日变更仲裁请求,请求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1.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绩效工资差额19000元;2.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损失30000元;3.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临时性补贴27000元。昌平仲裁委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178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白莉莉的仲裁请求。裁决后,白莉莉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绩效工资差额19000元一节,白莉莉在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从事后勤厨工工作,至2021年3月前其均未对岗位提出异议,故视为双方已就厨工岗位实际履行。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委及昌平区教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昌平在编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且该方案已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方案中约定后勤人员绩效工资为每月2100元(不含500元全勤奖),现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已按每月2100元加500元全勤奖的标准向白莉莉支付绩效奖金,故白莉莉要求支付绩效奖金差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损失30000元一节,该项诉求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是否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临时性补贴
27000元一节,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根据昌平区教委《关于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通知》,已向白莉莉发放6000元和11800元的绩效工资,并制作《绩效工资区级统筹10%部分发放名册》向白莉莉发放3397元。白莉莉未提交证据证明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仍欠发其额外的临时性补贴,故其该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霸凌白莉莉造成白莉莉身心损害的赔偿10000元一节,该项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白莉莉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白莉莉向本院提交其与沙河二幼之间诉讼的法律文书、其抵押套路贷受害证据、沙河二幼离职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与沙河二幼之间的纠纷处理违法,其是抵押套路贷的受害人,其是主动从沙河二幼离职,并不是被辞退的。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认可相关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白莉莉所提交的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审查,白莉莉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及待证事实均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绩效工资差额。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委及昌平区教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新校区幼儿园昌平在编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已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属合法有效。按照该方案的规定,后勤人员绩效工资为每月2100元(不含500元全勤奖)。白莉莉上诉主张其在沙河二幼和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其在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从事后勤厨工工作,至2021年3月前未对岗位提出异议,双方已就厨工岗位实际履行,故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按每月2100元加500元全勤奖的标准向其支付绩效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白莉莉要求按照在沙河二幼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其绩效奖金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临时性补贴。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根据昌平区教委《关于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通知》,已向白莉莉发放6000元和11800元的绩效工资,并制作《绩效工资区级统筹10%部分发放名册》向白莉莉发放3397元。白莉莉上诉主张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应支付其在沙河二幼工作期间的临时性补贴以及北师大新校区幼儿园仍欠发的额外临时性补贴,但未能对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其该项上诉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损失,该项上诉请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白莉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白莉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陈立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法官助理 陆 嫣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