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8/1 0:00:00

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欧赞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2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东畈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邱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赞强,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斌杰,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赞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所谓身份从属性,主要是指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这个劳动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在劳动组织中,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数量和频次等。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上,核心在于管理,即是否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呈现的是长期稳定的状态,且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往往经过招聘、应聘、录用考察的过程,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本案中,欧赞强未经过任何招聘、应聘、录用考察程序,只需完成项目安装即可,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无需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欧赞强完成项目安装,双方关系即结束,因此双方之间符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且双方间意思表示合意也是民法上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故坤搏公司与欧赞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欧赞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坤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欧赞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赞强曾于2022年8月18日向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欧赞强与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为:欧赞强称2022年7月14日由老乡卢清明介绍进入坤搏公司从事普工工作,经生产厂长黄春华录用,工资也与黄春华约定37元/小时,工作任务由车间主任分配,工作时间为8:00-12:00,13:30-17:30,18:00-22:00,工作期间需要电子考勤。欧赞强提供了1份录音,拟证明生产厂长认可欧赞强在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坤搏公司无异议。欧赞强还提供了银行流水,拟证明坤搏公司先后三次将工资3922元汇入其银行卡内,坤搏公司对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备注为暂借款,并非工资。坤搏公司表示因公司在广东清远有个项目需要安装,公司员工卢清明是赴外地完成该项目的带队人,就委托卢清明找一两个临时工去完成该外地项目的安装,卢清明介绍来了欧赞强,在没有出发去广东的这段时间,卢清明就分配了一些工作给欧赞强,工作时间不固定,按计时工作制(20元/小时)在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2)805号仲裁裁决,裁决:确认欧赞强与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坤搏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坤搏公司与欧赞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欧赞强在工作期间接受坤搏公司的劳动任务分配及管理,从事的工作亦属于坤搏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现坤搏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坤搏公司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坤搏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就此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于坤搏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足够证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欧赞强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坤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立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一方向对方给付约定给付的劳动,另一方向劳动给付方支付约定的报酬,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结合本案实际,虽然坤搏公司与欧赞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在一审、仲裁审理期间的陈述来看,欧赞强由坤搏公司生产厂长录用,工作期间需要电子考勤并接受坤搏公司工作安排与管理,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坤搏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坤搏公司也已按约支付了劳动报酬,则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坤搏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坤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娜

○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