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8/4 0:00:00

赵声瑞与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06民终2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声瑞,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茹,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321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54020A。

负责人:郑文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女,199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系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赵声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旺昆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3)云06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全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违法解除上诉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务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该公司规章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被上诉人仅提供签字的文件,其达不到证明目的。3.劳动者承担责任大小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相适应。4.被上诉人未提前30日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系违法解除。5.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欠绩效1000元,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需要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才能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被上诉人大旺昆明分公司作了服判答辩。

赵声瑞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大旺昆明分公司向赵声瑞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2096元(3881元/月×8个月×2=62096元);2.判决大旺昆明分公司支付赵声瑞2022年10月绩效奖金1000元;3.请求判决大旺昆明分公司向赵声瑞支付2023年1、2月份合并考核绩效7200元,3月份上班10日的1260元;4.本案诉讼费由大旺昆明分公司承担。

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4月14日,赵声瑞进入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作销售人员,并向大旺昆明分公司签署《业务体系职业操守准则》“承诺如实提供公司要求提供的报表、资料、照片、数据等、不弄虚作假…”双方签订《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约定“乙方(赵声瑞)必须恪守诚信(包含并不限于亲属关系等信息之申报)。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恪守诚信,否则甲方有权予以乙方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018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合同,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从事销售人员工作”。2021年11月27日,赵声瑞向大旺昆明分公司签收《奖惩管理办法》,该《奖惩管理办法》记载“…5.5.2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得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5.5.2.17入职、在职期间向集团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工作信息者…”。在职期间,赵声瑞向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提供虚假工作信息,大旺昆明分公司发现后,于2023年3月9日向赵声瑞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由于你在职期间向集团提供虚假工作信息,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依法与你自2023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在你办理完交接事宜及离职手续后与你结清应付劳动报酬”。赵声瑞并于2023年3月13日将解除事由报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赵声瑞以大旺昆明分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5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昭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7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赵声瑞的所有仲裁请求”。赵声瑞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赵声瑞到大旺昆明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赵声瑞发放7717.27元。庭审中,赵声瑞也因大旺分公司已向其支付2023年1、2月的绩效,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赵声瑞向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签署了案涉材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是明知的,故其实施了签署材料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依法认定赵声瑞向大旺昆明分公司作出了“如实填报工作信息”等承诺,并接受其所发送的《奖惩管理办法》;庭审中,赵声瑞认可其向大旺昆明分公司填报的进店数量、时长与实际不相符,该行为违反了大旺昆明分公司要求的“如实填报工作信息”的规章制度,大旺昆明分公司以此将赵声瑞予以辞退,并将该此事报给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因此,赵声瑞所提出的大旺昆明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主张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赵声瑞未提供证据证实杭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拖欠其绩效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提出的由大旺昆明分公司支付其拖欠的绩效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声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声瑞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赵声瑞对大旺昆明分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对原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大旺昆明分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其与赵声瑞的劳动合同?2、大旺昆明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赵声瑞1000元绩效?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大旺昆明分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其与赵声瑞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赵声瑞入职大旺昆明分公司后,其向大旺昆明分公司签署《业务体系职业操守准则》“承诺如实提供公司要求提供的报表、资料、照片、数据等,不弄虚作假。”2021年11月27日,大旺昆明分公司向赵声瑞送达《奖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记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得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入职、在职期间向集团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工作信息者。”后赵声瑞在工作期间,向大旺昆明分公司提供虚假工作信息。大旺昆明分公司据此与赵声瑞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赵声瑞已严重违反大旺昆明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大旺昆明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其与赵声瑞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不应向赵声瑞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关于大旺昆明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赵声瑞1000元绩效的问题。

一审中,大旺昆明分公司提交的赵声瑞作业作假视频、2022年

10月赵声瑞跟线报告能够证实2022年10月赵声瑞弄虚作假及向大旺昆明分公司提供虚假工作信息的事实。对于赵声瑞主张的2022年10月绩效,本院认为,因赵声瑞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作信息的情况,其亦未提交其真实的工作绩效情况,故对于赵声瑞主张的1000元绩效,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赵声瑞在仲裁庭审时已经质证并认可的证据,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声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声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孙 馨

员  马 春

员  王荣祥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员  罗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