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8/4 0:00:00

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段明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4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女,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明正,女,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即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明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幸运即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幸运即开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段明正占有运营周转金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运营周转金的组成、数量、所有权归属、占有、交接等事实,段明正已经当庭承认,幸运即开公司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段明正将运营周转金交接给案外人刘某的前提系其实际占有了运营周转金。2.自2021年1月起,幸运即开公司多次要求段明正将所有资产、文件等汇总上交公司,但段明正一直拒不执行,直至2021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2021年5月,段明正将运营周转金交给案外人刘某。双方曾就办理工作交接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段明正将其占有的电脑等返还给幸运即开公司之前,将运营周转金交给了案外人刘某,幸运即开公司认为段明正是故意的。

段明正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段明正已经在工作交接时提供了运营周转金,列明了运营周转金的组成。刘某是段明正当时的直属领导。幸运即开公司没有给段明正打过这笔钱。关于工作交接,段明正是主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反而是幸运即开公司对其提出的工作交接没有理睬。

幸运即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段明正返还运营周转资金118071元,并支付利息(以118071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段明正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明正与幸运即开公司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段明正任该公司运营主管。

幸运即开公司主张段明正在职期间保管公司运营周转资金118071元,离职时未向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幸运即开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2021年5月8日幸运即开公司向段明正发送邮件,其中载明“......公司认可你先将手上的有形资产如公司财务、文件等,已经申请领取的运营周转资金(约人民币10万元)的使用明细和余额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进度、数据、系统权限等以文档形式列明并在7日内将结果发送至办公邮箱......”,段明正于2021年5月14日向幸运即开公司发送邮件,该邮件附件系工作交接,其中关于运营备用金一项载明:“北京自营备用金:118071元,借款人:刘某;本人已与刘某完成运营备用金的交接,所涉及相关库存彩票已转交刘某。”该邮件中另附有自运营备用金使用明细,包含库存票、未结算票款、票损、IVT枪额度、应缴公司彩票返点的具体金额。段明正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从未向幸运即开公司领取过上述备用金。幸运即开公司未能就该公司所持段明正占有涉案备用金的主张充分举证。

幸运即开公司以要求段明正返还运营周转资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1年10月15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幸运即开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幸运即开公司主张段明正占用公司备用金,段明正对此予以否认,现幸运即开公司对段明正何时借支备用金、公司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备用金、以及相关借支备用金的手续等均表示无法提交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明正占用运营周转资金,故对于该公司要求段明正返还运营周转资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幸运即开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2020年度工作盘点及工作资料汇总上交的通知》邮件及附件。2.《工作协助通知》邮件及附件。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通知》邮件及附件。4.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7870号裁决书。5.幸运即开公司证照交接清单。其中证据1、2、3、4用以证明:1.幸运即开公司多次要求段明正按照《关于2020年度工作盘点及工作资料汇总上交的通知》履行工作要求直至劳动合同期满。2.幸运即开公司已提供交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段明正将彩票、运营周转金等返还具备可行性。3.段明正并未按照要求将占有的公司资产返还,直至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7870号案件开庭当日。证据5用以证明刘某并非幸运即开公司人员。段明正认可证据1、3、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5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其于2021年5月8日工作交接时让公司提供地址,但没有回应。运营周转金不是段明正所借,不应让其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幸运即开公司未提交证据2的原始载体,段明正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5系幸运即开公司单方制作,段明正不认可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幸运即开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关于运营周转金支取、使用及构成情况,幸运即开公司称运营周转金系以等面值的纸质版即开彩票形式领取,在财务记账时计入“借款”。段明正领取纸质彩票后,将纸质彩票加入彩票售卖机,售卖机卖出彩票后,产生与彩票等面值的销售款,同时体彩中心会定期向幸运即开公司支付购彩者兑奖款及佣金。兑奖款及佣金换算为IVT枪额度,IVT枪内额度基本等同于银行账户余额,可于订购纸质版即开彩票时进行抵扣。段明正发送的《北京幸运即开自运营备用金使用明细》表中,北京票、库存票、票损均为运营周转金组成部分,未结算票款则为纸质版即开彩票销售款,IVT枪额度、应缴公司彩票返点均系IVT枪总额度的组成部分。幸运即开公司主张库存彩票及IVT枪均由段明正保管,但库存彩票均有有效期,过期作废;段明正虽在仲裁案件中将IVT枪交予公司,但其已经将IVT枪内的钱交给了刘某。故幸运即开公司要求段明正以现金形式返还运营周转资金118071元,并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还有二审笔录、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幸运即开公司要求段明正返还运营周转资金,但对段明正何时借支运营周转资金、公司以何种形式支付以及相关借支手续等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明正曾占有运营周转资金。且幸运即开公司自述运营周转资金实际并非以现金形式支取,而是以等面值纸质彩票形式领取,其要求以现金形式返还亦缺乏依据。故本院对幸运即开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幸运即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幸运即开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吴博文

审判员王丽蕊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湉

书记员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