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4/7 0:00:0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姚文豹等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9民初151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813号乙、大连路839弄2号9楼、10楼。

负责人:张晓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文豹,男,194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朱玉美,女,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被申请人姚文豹、朱玉美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1516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姚文豹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XX店铺、地下一层店铺、201、301、401室的房产。裁定作出后,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文豹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XX店铺、地下一层店铺、201、301、401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 潇

人民陪审员  路毅辉

人民陪审员  石婉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戴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