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4 0:00:00

董文浩、姚俊乾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86民初218号

原告:董文浩,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姚俊乾,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告:傅小梅,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董文浩诉被告姚俊乾、傅小梅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俊乾、傅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103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昌邑市人民法院依据(2019)鲁0786民初6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告所有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房××号××室,2022年3月1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依法拍得。2022年3月17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86执恢429号裁定书,依法裁定上述房产及地下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未经法院及原告同意,二被告自2022年3月19日起占用上述房屋及地下室拒绝腾退直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侵害原告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将本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17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86执恢4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海花园1-1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2-02地下室(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5××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文浩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文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文浩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4月13日,原告董文浩签收该执行裁定书;经本院查询执行卷宗,同日,被告姚俊乾、傅小梅签收该执行裁定书。

2022年5月9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86执恢429号通知,载明:傅小梅、姚俊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小梅、姚俊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2年3月1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傅小梅名下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花园××号房产。现通知被执行人及实际使用人限期十日内自行腾空并迁出该不动产。

2022年5月28日,甲方董文浩与乙方姚俊乾签订协议,载明,甲方同意乙方自2022年5月28日起继续居住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年7月10日,签订该协议当日甲方收乙方支付使用费贰仟圆(2000元),期限届满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否则由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及傅小梅自负后果。同日,被告姚俊乾支付原告董文浩1500元。

原告董文浩与被告姚俊乾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原告董文浩称,5月29日“老姚,七月份十天的房屋使用费500元抓紧付过来啊,咋约定咋履行”;7月9日“老姚,抓紧搬,明天最后一天”。被告姚俊乾均未回复。

2022年7月11日,原告董文浩与被告姚俊乾通话录音中,原告董文浩称,“你想怎么着?”被告姚俊乾称,“我心思,你不知道我这边的烦琐事,魏建波知道,我现在这不在做工作,闺女回来做做工作,叫她(傅小梅)给你搬了”;原告董文浩称,“你抓紧搬,申请我已经打上了,法院操作的快的话,这周就能强制执行。咱好说好道,是吧?我为了照顾孩子,让他暑假放了假,你再拖就没有依据了,任何依据都没有了哈”,被告姚俊乾称,“行”;原告董文浩称,“再就是那个费用,得算算到时交接交接”,被告姚俊乾称,“就是,得算算那时候,我不可能欠你费用,你放心”;原告董文浩称,“就是,你按一天五十块钱就行”,被告姚俊乾称,“嗯”。

另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小梅、姚俊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姚俊乾在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中称,于2022年11月9日腾空案涉房产。

再查,58同城、安居客租房信息截图载明,整租福海花园3室2厅1卫、面积95㎡、房租1600元,整租福海花园2室1厅1卫、面积83㎡、房租2000元,整租福海花园3室2厅1卫、面积94.58㎡、房租1900元,整租福海花园3室2厅1卫、面积95㎡、房租1600元。

又查,案涉房产原所有权人为傅小梅,所有权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5××2号,发证日期2002年6月4日;自然幢名称1-1号楼,室号/部位3-202,面积95.58平方米;抵押权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2022年3月17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86执恢4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海花园1-1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2-02地下室(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5××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文浩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文浩时起转移。2022年4月13日,原、被告签收该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2022年4月13日,原告董文浩依据该生效裁定书取得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海花园1-1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2-02地下室。根据原告提交的昌邑市人民法院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能够证明两原告未及时搬离涉案房屋,且法院及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腾退房屋,直至2022年11月9日法院执行笔录中载明,被告姚俊乾、傅小梅腾空案涉房屋,两被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系基于傅小梅为原所有权人身份,自该执行裁定书生效即2022年4月13日后,两被告对案涉房屋已无合法的使用权,两被告仍占用案涉房屋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占用案涉房屋产生的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姚俊乾、傅小梅应支付原告董文浩案涉房屋占用费的具体金额,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姚俊乾、傅小梅支付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11月9日的房屋占用费,因(2021)鲁0786执恢429号执行裁定书自原告董文浩签收后生效即2022年4月13日,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房屋占用费的起算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姚俊乾、傅小梅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11月9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因原告董文浩与被告姚俊乾协议约定“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7月10日租金为2000元”、被告姚俊乾已支付使用费1500元,且2022年5月2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称“7月份十天的房屋使用费500元抓紧付过来”即承认被告已支付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占用费,故被告姚俊乾、傅小梅应支付原告董文浩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27日(共计45天)及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9日(共计132天)的占用费。其次,根据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7月份十天的房屋使用费500元”、及通话录音中双方达成每天50元房屋占用费的合意,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房屋占用费为每天50元,且低于58同城、安居客案涉小区同类房屋租金的价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每天50元计算房屋占用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姚俊乾、傅小梅应支付原告董文浩房屋占用费8850元[(45天+132天)*50元/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俊乾、傅小梅支付原告董文浩房屋占用费8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董文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9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49元,由被告姚俊乾、傅小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