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位水,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4********,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姜坂村余家坞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利,系原告女儿,女,200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812001********,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姜坂村余家坞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顺兴,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位好,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姜坂村余家坞5号。
原告周位水与被告周位好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位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位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仲巍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