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3044号
申请人:陈田利,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祝华阳,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陈田利与祝华阳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田利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祝华阳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保全金额**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祝华阳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张 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