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彬、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临盘钻井分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507号
原告:王彦彬,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临盘钻井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0629657801,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后仓村1000号。
负责人:李春。
原告王彦彬与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临盘钻井分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彦彬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彦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云云审判员郭云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鑫
书 记 员 任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