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2/7 0:00:00

章小虎、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桂11民终15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章小虎,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团,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钟山镇兴钟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杰,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龙,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系该公司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黄姚镇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四海堂5#02号)二层。

法定代理人:李鋆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章小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昭平县人民法院(2022)桂112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位于昭平县××街××#××#房地产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限期搬离上述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侵占涉案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房租)8397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14920元;二、被告章小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被占用损失30088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章小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上诉人无需再支付被上诉人房屋被占用损失300888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将上诉人章小虎交给一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鸿物业公司)的30万元保证金抵扣租金(房屋占有损失)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不能只继承正鸿物业公司的权利,而不继承义务。上诉人交给一审被告正鸿物业公司的30万元保证金应在本案一并处理。被上诉人是概括继承正鸿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而不是单方继承权利,不继承义务。在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正鸿物业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条中,明确约定:“此保证金的主要用途为保证乙方(章小虎)在承租期间,未按时交付和缴纳合同约定款项的,......作为维修费和乙方(章小虎)赔偿费及履约保证金。”因此,在上诉人无力支付2021年6、7、8、9、10、11月份六个月的租金时,保证金是可以抵扣租金的。但一审判决却没有抵扣,而是要求上诉人另行处理,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钟山农商行是概括继承正鸿物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有选择的只继承权利,而不继承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这有被上诉人钟山农商行给上诉人章小虎的函以及上诉人按与正鸿物业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给付被上诉人两个月的租金的事实,均可以证实。同时,本案实际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交付的30万元保证金,应抵扣房屋租金。一审判决却没有将30万元保证金抵扣租金是错误的。二、上诉人一审时主张被上诉人应按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减免上诉人2021年6、7、8三个月的租金,2021年9、10、11月份的租金减半收取,至2021年11月30日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该主张。被上诉人做为国企,应当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为企业抒困解难,上诉人一审时请求减免三个月的租金,另三个月减半收取。上诉人无法经营,就是由于疫情的原因。如能支持,按减免3个月的租金共计214920元,上诉人只需再交2021年9月、10月、11月的减半租金107460元(71640÷2=35820元/月×3月=107460元),该租金应在上诉人已交的30万元保证金里扣除,上诉人尚有192540元在被上诉人及正鸿物业处。上诉人已无需再交纳租金给被上诉人。另外,多的部分保证金,上诉人要求按多还少补的原则予以返还上诉人。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30万押金不能抵扣租金。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无新证据提交。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章小虎主张应当将押金抵扣房屋占用的租金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与上诉人章小虎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涉案押金;其次,被上诉人广西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是基于法院的生效文书,而非从一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受让;再次,涉案押金是一审被告昭平县正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其与上诉人章小虎的租赁合同收取,双方之间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上诉人主张押金抵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减免租金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综合本案租赁物的使用情况,酌情确认租金按70%比例计算已经考虑了疫情对于经营影响的因素,上诉人章小虎主张减免一半的租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章小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3元(上诉人章小虎已预交),由上诉人章小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张依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廖昱钦

员 梁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