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3/7 0:00:00

陈微儿、左秀福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42号

原告:陈微儿,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秀福,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崔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乔家卫,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儿与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微儿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微儿撤回对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微儿负担。

审判员    卢宁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