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42号
原告:陈微儿,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秀福,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崔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乔家卫,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儿与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微儿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微儿撤回对被告左秀福与第三人陈**、乔家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微儿负担。
审判员 卢宁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