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7 0:00:00

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成邦和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30民初1811号

原告: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30ME35857628。

法定代表人:伊迎会,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邦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成广齐,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伊成村村委会)与被告成邦和、成广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被告成广齐、被告成邦和、成广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成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邦和、成广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请求判决被告成邦和十日内自行清除村××号路××路两侧、沟壕内及生产路两侧路面上栽种的树木200余棵、判决被告成广齐十日内自行清除村××号路××路两侧路面上栽种的树木200余棵,并恢复土地原状;3.请求判决被告成邦和、成广齐赔偿原告伊成村村委会损失10000元;4.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成邦和、成广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7日,时任伊成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成庄支部书记周生合代表伊成村村委会与成邦和、成广齐等五人签订了《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合同的承包范围、合同已将到期、办理采伐证将所栽种的树木清理的事项。同年5月29日,伊成村村委会与成邦和、成广齐再次签订了《关于处理路面承包树木的决定》,重申了合同到期统一办理了采伐证,20日内将树木全部采伐完毕,并不得在原承包范围内种植任何植物及树木等内容。后成邦和、成广齐将原种植树木采伐完毕后,成邦和私自在村××号路××路两侧、沟壕内及生产路两侧栽种树木200余棵,成广齐在村××号路××路两侧栽种树木200余棵。伊成村村委会对成邦和、成广齐强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多次劝阻,但成邦和、成广齐仍然一意孤行。成邦和、成广齐的行为侵犯了伊成村村委会的集体合法权益,妨害了村栽种绿化树的统一规划,给伊成村村委会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成邦和、成广齐共同辩称,伊成村村委会所述与事实不符。2002年成邦和、成广齐与伊成村村委会签订《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伊成村维修村道路,导致成邦和、成广齐无法使用该地块。经成邦和、成广齐与时任管区书记贾楠、时任分管农业镇长刘传民、管区负责人、时任村委班子成员共同协商,他们口头承诺统一延长7年租赁期限作为弥补成邦和、成广齐的损失。2022年3月27日,时任成村支部书记周生合与成邦和、成广齐签订《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事实,但周生合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系周生合个人行为,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并未加盖村委公章。且该协议在签订前未召开伊成村村委会议,也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更没有请示镇政府,在法定代表人伊迎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周生合代表其个人与成邦和、成广齐签订的协议。成邦和、成广齐未在《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范围内栽种树木,故成邦和、成广齐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伊成村村委会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伊成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2年3月15日,汶上县南站镇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成兆生、周生兵代表成邦和、成广齐等人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该合同在汶上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四至为(1)5号路南?南北路621米;(2)6号路西起桥东至伊村地界276米;(3)5号路西起王村村界东至伊村地界181米;(4)5号路南?南北路,鸡场至机井33米。共计1111米。二、承包期限:2002年3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20年。三、承包费及交付方式:每米1.5元,共计1666.5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将全部承包费当场交付给甲方。……六、乙方承包范围的地面(段)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树木清除干净,将使用权交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镇政府一份,县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汶上县南站镇成村村民委员会在甲方处盖有公章,成广兴在甲方法人代表处签字捺印,周生兵、成兆生在乙方处签字捺印。后因汶上县行政村建制优化,伊村与成村合并变更为伊成村。2022年3月27日,因《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期限已满,为明确各方承包范围,伊成村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周生兵、成邦和、成兆生、成兆芳、成广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周生兵、成邦和承包范围:5号路南,南北路东621米;6号路西起桥东至伊成村地界276米。……成广齐承包范围:西起王村地界,东至伊村地界181米;5号路南北路,鸡场至机井33米。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_日内办理采伐证,_日内原承包范围内所有树木处理完毕,否则视为违约,由甲方处置。三、本协议签订后,《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四号路及方田内树木涉及的所有协议合同及转让协议合同一律无效。四、本协议原件甲方留存,乙方持复印件,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周生合在甲方处签字,成邦和、成广齐等五人在乙方处签字。同年5月29日,成邦和、成广齐等人签订了《关于处理路面承包树木的决定》,内容为“根据合同规定,所有路面承包期限已到,……每人所属范围前期已签字认可,现决定办理采伐证。办理采伐证次日起,所有承包人范围内的树木,必须在20天之内全部采伐完毕,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原范围内种植任何植物及树木,否则为违法行为,过期不处理树木的,有村委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预。……”。后成邦和、成广齐在《决定》签署后清除了《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租赁范围内种植的树木。2023年3月份,成邦和、成广齐未经伊成村村委会同意,在××村××路××路肩、5号路两侧路壕、6号路北侧路壕上栽种了树木,双方产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成邦和、成广齐主张已将《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树木清除,现在栽种的树木并非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成广芹出具的证明、成广芹与成广齐签订的协议书、成广连与成广齐签订的协议书、程秀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伊成村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成邦和、成广齐提交贾楠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成广齐与贾楠、王申刚、张士军的电话录音各一份,拟证实2009年南站镇政府号召方田建设需扩宽路面,南站镇政府承诺待承包合同届满后,以种植几年延长几年的方式弥补承包户损失。伊成村村委会发表质证意见称,贾楠的证明系复印件,上述证据均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伊成村村委或镇政府同意延长了成邦和、成广齐的承包期限。

诉讼过程中,伊成村村委会为证明成邦和、成广齐种植树木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对案涉生产路路段及壕沟内栽种的树木进行现场勘验。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进行了勘验,伊成村村委委员周生合、成广齐、成邦和与成广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均在现场参与现场勘验。查明:在南北向的生产路与东西向的5号路交汇处,成广齐在生产路东向5号路路段南北两侧路壕内种植树木88棵,5号路西向路段路肩上种植树木12棵(成广齐不认可系其种植的12棵树木),在生产路两侧路肩上种植树木54棵;案涉南北向生产路与东西向6号路交汇处,成邦和在生产路东侧路肩上种植树木187棵、6号路北侧路壕内种植树木57棵。伊成村村委会经质证后对两份勘查笔录真实性均无异议,成广齐发表质证意见称5号路路肩上的12棵树不是其种植的,成邦和辩称因勘验现场时其未到场,不确定勘验笔录中树木的位置及棵数。成邦和、成广齐均认为沟壕不属于原路面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范围。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勘验现场当日,依法向成村党支部书记兼伊成村村委委员周生合进行询问,周生合陈述,村里道路的沟壕一直归集体所有,并未发包给承包户使用,在与成邦和、成广齐等人签订合同时,只是约定了允许成邦和、成广齐等人在路肩上种树,但不允许在沟壕内种树。伊成村村委会、成邦和、成广齐对周生合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汶上县南站镇成村村民委员会与成兆生、周生兵代表成邦和、成广齐等人签订的《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周生合代表伊成村委会与成邦和、成广齐等人签订的《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处理村路面承包树木的决定》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中约定,成邦和、成广齐对其合同内约定的路肩享有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伊村与成村合并变更为伊成村后,伊成村委会与成邦和、成广齐签订了《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处理村路面承包树木的决定》,成邦和、成广齐在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后于2022年6月份清除了原承包合同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成邦和、成广齐签订的《关于处理村路面承包树木的决定》中载明,成邦和、成广齐等人的路面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成邦和、成广齐等人将树木采伐完毕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种植任何树木。2023年3月份,成邦和、成广齐未经伊成村委会同意,擅自在案涉生产路两侧路肩、5号路两侧路壕、6号路北侧路壕内种植树木,侵犯了伊成村委会对案涉路肩、路壕的使用权,构成侵权。故对伊成村委会要求成邦和、成广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清除二人在案涉生产路、5号路、6号路种植的树木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伊成村委会要求成邦和、成广齐赔偿1万元损失的请求,因伊成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故对该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成邦和、成广齐辩称,《路面宜林地植树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周生合的签字系其代表周生合个人,不能代表伊成村委会的意见,因双方均予以认可周生合为伊成村村委委员、成村支部书记,且《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甲方为南站街道伊成村村委会,成邦和、成广齐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知道周生合系其代表伊成村村委会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周生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对成邦和、成广齐的这一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成邦和、成广齐辩称的沟壕内不属于路面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在沟壕内种植树木不构成侵权的意见,因成邦和、成广齐对周生合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二人认可村里路沟、路壕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集体,且成邦和、成广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沟壕享有使用权,故对其这一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成邦和、成广齐要求伊成村委会2009年因扩路给其造成损失的意见,因其二人主张的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邦和、成广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除

种植在案涉生产路两侧路肩、5号路两侧路壕、6号路北侧路壕内的树木(清除范围详见勘验笔录);

二、驳回原告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汶上县南站街道伊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元,被告成邦和、成广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满冬利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静静

书记员张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