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士雷与赵志强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2997号
原告:毛士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锋,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强。
原告毛士雷与被告赵志强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毛士雷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士雷撤诉。
审判员张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