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19 0:00:00

毛士雷与赵志强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2997号

原告:毛士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锋,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强。

原告毛士雷与被告赵志强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毛士雷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士雷撤诉。

审判员张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伟

书记员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