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6/29 0:00:00

张飞与薛飞,徐海泉,胡冰鑫转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陕05民终14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飞,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宜东,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飞,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海泉,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冰鑫,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上诉人张飞与被上诉人薛飞、徐海泉、胡冰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飞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上诉人张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连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瑞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