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14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飞,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宜东,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陕西达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飞,男,汉族,1992年1月18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海泉,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冰鑫,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
上诉人张飞与被上诉人薛飞、徐海泉、胡冰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飞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上诉人张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连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瑞昭